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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和管理本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七)自觉接受“省行业中心”和“省中心站”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个生产单位配合完善鉴定基地如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及设备。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操作技能考核设备和检测仪器。

(三)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组织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和思想素质好、职业道德高尚、业务能力强的考评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凡隶属本企业从事电力行业职业(以及相关工种)的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鉴定报名工作。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程序

(一)人力资源部每年根据国家和“行业中心”的要求制定和下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和各工种鉴定通知,明确鉴定职业(工种)、等级、鉴定方式、时间、鉴定收费标准等内容。

“通知”一般在实施鉴定前一个月发出。

(二)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按“通知”规定及要求,各生产单位将申报人员鉴定相关信息传送人力资源部(企业“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系统”),并将破格鉴定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传(报)经“省中心站”审查合格后,核发鉴定准考证。

第四章考试、考核及证书管理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职业标准》要求,进行考试和考核。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设置和要求

(一)笔试考场

严格按照“省中心站”的要求布置考场并严肃考场纪律。

(二)实际操作考核场地

1.考核场地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

考核场地应备有安全防护、设备检修、材料供应人员。

2.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和考场纪律。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知识要求考试和技能要求考核

(一)知识要求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者为知识要求考试合格。

(二)技能要求考核由技能笔试(40分)和操作技能考核(60分)两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定成绩在36分以下者,技能要求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三)知识要求考试和技能要求考核成绩均在60分及以上者,方为鉴定合格。

对其中一项合格的,保留合格成绩,并存档备案,有效期两年。

在有效期内,申请同工种、同等级鉴定时,可免考已合格项。

(四)知识要求、操作技能笔试考试由“省中心站”组织实施。

(根据生产作业状况和运行人员具体条件,可由人力资源部联系省中心站来本企业实施知识要求和操作技能笔试。

(五)操作技能考核在“省中心站”的督导下由本企业组织实施。

考核要根据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操作考核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实际操作考核可结合生产实际和作业项目以及现场反事故演习等形式进行。

(六)在操作技能考核结束一周内将技能考核成绩录入“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系统”,并传至“省中心站”。

(七)“省中心站”要在一个阶段的笔试考试结束两周内完

成阅卷工作,及时将笔试成绩录入“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一)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省行业中心”统一办理核发。

(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省行业中心”统一到“行业中心”办理核发。

第十四条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及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按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特有工种由特种监管部门核发。

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十五条考评人员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一)在实施鉴定前,了解鉴定计划;

熟悉鉴定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和本次鉴定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等。

(二)在实施鉴定过程中,考评人员负责考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工、卡、量具的检查及其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

遵守《考评人员工作守则》,执行操作技能考场规则,并按照评分标准的要求,公平、公正地独立完成评分任务,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接受督导员的监督检查。

(三)考评工作完成后,首席考评员会同考评小组成员在

【篇三: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快国家通用工种和石油化工行业特有工种及国家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函[1990]52号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发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含从事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及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操作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高级技师和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本鉴定所(站)是在执行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基础上,受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领导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确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是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与劳务输出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证件。

第二章鉴定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

在管理上实行所(站)长负责制,下设考务、质检、证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岗位。

第六条鉴定所(站)职责

(一)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二)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三)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四)汇总鉴定成绩,并报送鉴定中心;

(五)向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六)协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七)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八)不断完善自身条件,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报考条件和手续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以下范围:

(一)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及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

(二)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

(六)经就业前培训后的社会待业人员或需鉴定实际技术水平的自学人员。

(七)其他需要认定技术等级或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学徒期满的徒工、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毕(结)业生,或在本工种工作满三年,或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可申报初级资格的鉴定。

第九条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中级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资格的鉴定。

第十条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经培训部门组织的高级工培训的劳动者,可申报高级资格的鉴定。

第十一条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资格的鉴定。

第十二条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高级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的鉴定。

第十三条有特殊技能或贡献者,经劳动部门确认,可越级申报鉴定。

第十四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审批登记表》或《石化行业工人技术呈报表》,凭身份证、学历证书、原技术等级证书和工作经历的证明报考,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资格审查,发给准考证。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由命题、制卷、组考、检测、原材料、能源、设备耗损、

审核证书等费用构成,包含考试、测试、直至等级评定,发放证书的全过程。

(三)通用工种鉴定收费标准按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1995]湘价费字第216号文件执行。

鉴定收费A类标准为:

初级工260元/人,中级工320元/人,高级工380元/人;

B类标准为:

初级工200元/人,中级工260元/人,高级工320元/人;

C类标准为:

初级工150元/人,中级工200元/人,高级工260元/人。

技师500元/人,高级技师590元/人。

(四)行业工种收费参照通用工种C类标准执行。

(五)鉴定费用取之于鉴定,用之于鉴定,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内容和办法

第十六条国家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均按国家主管部门和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进行,必须从国家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题库中提取鉴定试题;

对于试题库中暂时没有试题的工种鉴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考评员进行封闭式命题,试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后方可用于鉴定。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分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两大部分。

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

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形式进行,部分工种(如炼油化工操作工等)的技能鉴定如受生产制约,技能考核可通过计算机模拟仿真操作和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

技能考核设主考一人,副主考若干人。

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

考试、考核两门成绩均合格,鉴定才能通过。

单项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保留两年,参加下一次鉴定可免收取证费。

技师考评内容包括论文或技术报告评价、答辩和工作业绩考核等。

第十八条经技能鉴定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填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中央主管部颁发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组成原则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每次鉴定时要根据本次鉴定的工种、级别,从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的考评员中聘请考评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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