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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养老保险制度现状Word格式.docx

  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改革与进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险与退休金制度,但对军人、公务员、教师、劳工、农民与其他公民等实施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即实施“多轨制”。

在人口老化加快与养老基金巨大财务压力下,当局积极推动新一轮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的核心是从目前“少缴、早退、多领”改为“多缴、晚退、少领”,并逐步缩小不同职业与群体的养老标准,建立更完善与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经过多年努力与不断调整改革,逐步建立了覆盖全社会的养老保险制度,绝大多数民众享有基础年金与职业年金的双重退休保障,但不同社会群体的缴费标准、养老退休待遇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存在所谓的“多轨并存”现象。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当局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不同类别的社会保险与养老金制度,并不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调整与补充。

21世纪以来,加快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建立社会保险的年金制度:

2005年实施“劳工退休金新制”(简称“劳退”)、2008年开办“国民年金保险”(简称“国保”)、2009年实施“劳工保险年金制度”(“劳保”年金给付)等。

至此,基本建立了覆盖全社会的包括基础年金与职业年金在的双层退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两大块或两个层次。

一是社会保险(称为“法定公共年金”即基础年金),包括公教人员社会保险、军人社会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农民健康保险等。

二是法定职业退休金(职业年金),包括公教人员退抚基金(年金)、军职人员退抚基金(年金)、政务人员离职储金、劳工退休金以及聘雇人员离职储金、“国营事业”退抚制度、私立学校教职工退抚制度等各种退休金。

另外,个人储蓄与商业保险也是一种养老保险。

与目前中国大陆推进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方向基本一致:

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全面实现),第二支柱为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仅在少数企业或单位实施,未普遍化),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不过,军工教、劳工等群体享有双层养老保险(年金),但农民与“其他未享受社会保险的公民”(相当于大陆城镇居民)只有基础养老保险,没有职业退休金保障。

  

(二)劳工养老保险制度

  劳工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包括了劳工社会保险与劳工退休金两部分。

目前参加劳工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或享受法定公共年金的劳工约为981.9万人;

享受劳工退休金的劳工合计900.4万人,其中享受新制劳工退休金者561.3万人,享受旧制劳工退休金者339.1万人。

[1]另外,还建立了聘雇人员离职储金制度。

可以说,所有劳工享有基本的退休养老保障。

  一是劳工社会保险。

1950年,当局颁布《省劳工保险办法》,1958年公布《劳工保险条例》,正式建立了劳工养老保险制度,此后不断对其进行修正与调整。

2008年7月,“立法院”完成《劳工保险条例》修正案,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劳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改革,标志着劳工保险年金制度的正式建立,即由过去一次性领取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改为年金制的按月领取,安全性、保障性增强。

劳工社会保险包括老年年金、失能年金与遗嘱年金(被保险人退保,在领取失能年金给付或年金年给付期间死亡者,其符合规定之遗嘱,可申请领遗嘱年金)等,各项年金给付均规定了最低基础保障金额。

原法定保险费率为被保险人当月投保薪资的6.5%~12%,修正后的基准保费为6.5%,实施后第3年调高0.5%,之后每年调高0.5%,直至9%;

从9%当年起,每2年调高0.5%,直至上限12%。

目前(到2014年)劳工年金保险费率为8%。

同时规定,保险基金余额足以支付未来20年保险给付时,不予调高。

保费由企业、劳工与政府三方共同负担,政府负担比例10%~80%不等,个人负担20%~80%不等,企业或投保单位负担70%。

目前劳工社会保险(劳保)的所得替代率为1.55%。

  二是劳工退休制度与退休金领取标准。

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劳工退休制度。

主要改革是建立劳工“个人账户退休金提拨制度”,由雇主(企业)强制提拨月薪的6%作为退休金,这就是“劳退新制”。

原来的制度即“劳退旧制”是依《劳动基准法》规定,企事业单位(雇主)按月为员工以每月薪资总额的2%~15%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在银行设立公司专户,早期为“中央信托局”)。

可以说,“旧制”有公司账户,“新制”有个人账户。

在执行上,老人老办法(有两种制度的衔接与选择),新人新办法。

  2009年,劳保退休金改革后,退休金由过去的一次性支付改为按月领取,短期基金支付压力有所缓和。

劳工退休金的所得替代率约为30%~70%,即根据不同工作年资,在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是其工资所得的30%~70%。

年金化的退休金,按退休后的存活时间领取,活得越长,领得越多,按60岁退休,平均寿命80岁推算,大部分退休者较一次性领取的退休金多1.5倍,一般退休后领退休金超过8年,所领退休金的总额就超过了以前一次领取的。

因此,劳工退休制度的改革大大增加了退休金的支出。

  目前劳工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规划2027年之后延迟到65岁。

  (三)军公教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军公教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两部分。

一是法定公共年金即军公教人员的社会保险。

目前参加军人社会保险的人数为24.6万人,参加公教人员社会保险的人数为58.4万人,合计达83万人。

二是职业年金即包括军人、公务员与公立学校教师等在的法定职业退休金或退抚金。

军职人员依“军职人员退抚基金”领取退休金;

公务员与公立学校老师依“公教人员退抚基金”领取退休金;

政务官依“政务人员离职储金”领取退休金;

私立学校教职员工与公营事业均有专门的退休保障制度。

  20世纪90年代中期,率先对公务人员退休养老制度进行了改革,即成立“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简称“退抚基金”),199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务员退休抚恤新制”。

这次改革的核心是将原“退抚”经费全由政府承担的“全额保障制”(称为“恩给制”)改为由政府与公务员共同承担退抚经费的“提拨制”(“储金制”),即公务人员要缴保费即政府与个人共同承担。

教师与军人也分别于1996年2月1日及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退抚制度”,并纳入退抚基金办理。

  目前政府与军公教人员的保费分担比例分别为65%与35%,法定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的8%~12%,2006年起到现在,经费提拨率已调升为12%。

军公教人员的退休金领取标准是,以本俸(基本工资)的2倍乘以所得替代率计算。

军公教人员退休所得替代率(公保和退抚之合)一般在75%~95%之间,最高可达112%(以任公职满30年、非主管每月在职待遇最高薪俸计算)。

对于基金支付能力,订有政府保障机制。

《退抚基金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当基金使用所得未达到规定最低收益时,由财政补足差额;

基金不足支付时,由政府承担最后支付责任,因此军公教的退休权益有政府保障机制。

  公务员退休制度也进行了改革,由过去的“75制”(年龄+工龄=75,如年满50岁、工作年资25年或年满55岁、工作年资满20年即可退休)改为“85制”(年龄+工龄=85,如年满55岁、工作年资满30年,或年满60岁、工作年资满25年即可退休),可领月退休金。

这一改革分10年进行,从2001年起逐步过渡到2021年完成实施。

这一改革后,公务员领取退休金的平均年限从32年减少为27年,大大降低了退休金的支付压力。

不过,中小学教职人员仍采取“75制”。

  另外,由于历史的原因,军公教人员享有18%的退休金存款优惠利率。

早期为解决军公教人员工资待遇偏低问题,当局制订了军公教退休金存款优惠利率制度,最优存款利率达18%,当时一年的定期存款利率为9%,相差并不大。

这一制度数十年未变,如今在定期存款利率降约为1%的情况下,18%的优惠存款利率显得过高,在社会上引起很大争议。

其间当局进行了局部改革,其中规定1995年以后进入的公务员不再享受这一退休金存款优惠利率待遇,但此前的公务员仍享受这一待遇,因此争议没有完全解决,仍是一个有争议性的制度安排,改革势在必行。

  (四)“国民年金”保险制度

  “国民年金”主要是针对未参加公保(军工教)、劳保(劳工)等社会保险与缺乏社会保障或没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民众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简称为“国保”,相当于大陆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

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研究“国民年金”保障制度,直到2007年7月“立法院”才通过“国民年金法”,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依法建立“国民年金保险基金”,“政部”为主管机构,由“劳工保险局”负责办理保险业务。

  “国民年金”保险围主要包括老年年金、身心障碍年金、丧葬补贴与遗属年金等。

保险对象主要是针对年满25岁、未满65岁、尚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居民。

目前参加或享受“国民年金”保障的民众约有380万人。

“国民年金”的保险费率是不断调整的,实施第1年保险费率为6.5%,第3年调高0.5%,以后每2年调高0.5%,上限为12%,但当保险基金余额足以支付未来20年保险支出时,不予调高。

目前“国民年金”的保险费率为7%。

保险缴费由个人与政府共同承担,个人负担保费的60%;

政府补助40%。

当局负担的保险基金款项所需财源,依法规定由专门供“国民年金”之用的公益彩券盈余与调涨营业税1%之收益。

有盈余时,作为以后年份当局承担部分的资金准备,当准备金不足时,由主管机构编列财政预算给予支持。

当局承担的款项包括应负担的保费补助、年金给付差额与行政管理经费等。

  当局对“国民年金”保险制度下不同身份居民的保险补助比例是不同的,非常细化。

(1)低收入户,个人不用负担保费。

直辖市的低收入户,由直辖市政府提供100%的补助;

一般县市的低收入户,当局补助35%,县市政府补助65%。

(2)身心障碍者,有三种情况。

重度者,个人不须负担保费,全由当局补助;

中度者,个人负担30%,当局负担70%;

轻度者,个人负担45%,当局与地方政府各负担27.5%。

(3)收入未达到一定标准者,有两种情况。

未达到当年度最低生活费1.5倍者,个人负担30%,但在直辖市,直辖市政府负担70%,一般县市则是地方政府与当局各负担35%;

达到当年度最低生活费1.5倍、但未过2倍者,个人负担45%,在直辖市,直辖市政府负担55%,一般县市,地方政府与台当局各负担27.5%。

(4)一般民众,个人负担60%,政府负担40%。

2013度,“国民年金”保险基金的保险收入为484.6亿元(新台币,下同),保险支出218.3亿元,余额266.3亿元。

  按时缴纳保费,投保人可在年满65岁以后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

对未缴保费者,不采取强制执行或处罚;

未缴清保费者,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故属于“柔性强制社会保险”而非“强制性社会保险”。

其中有两种领取方式:

一是续缴保费(超过10年欠费不能补缴),养老金为月投保金乘保险年资乘0.65%再加上3500元为基础保障;

二是欠缴保费或不能续缴保费者采用另一计算标准,即养老金等于月投保金×

保险年资×

1.3%.但欠费、领取社会福利津贴、领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者,不得选择第一种领取方式。

  “国民年金”不只是养老保险(老年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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