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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档案应在设备开箱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时移交档案室。

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按年度整理,在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档案室。

各个职能科室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范化标准要求,由承办科室整理,于次年3月底以前移交到档案室。

4、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的接收应办理规范的手续,档案员应该当面在移交本上签字。

5、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根据目录认真核对,并在移交目录上签字。

案卷目录以及移交清单各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6、接收登记。

凡接收进档案室的档案,档案员应及时登记,做好统计台帐,消毒杀虫,入库排列上架。

7、档案人员变动时,必须在办完档案、文件移交手续后,方可调离岗位。

8、机关档案室保管的档案,年满20年后应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档案移交制度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3、移交,接收时间。

4、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的接收应办理规范的手续,档案员应该当面在移交本上签字。

5、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根据目录认真核对,并在移交目录上签字。

7、档案人员变动时,必须在办完档案、文件移交手续后,方可调离岗位。

(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1、公司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

管。

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门及公司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1、会计凭证。

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账簿。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

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5、增zhí

shuì

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

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1、公司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

2、财务部门及公司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2、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5、增zhí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

(1)按月立卷》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上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己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l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上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促进

1984年6月l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具体包括》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第3篇: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包括: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明,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更是单位重要档案之一。

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使会计档案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公司所属会计人员必须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一、会计档案的立卷、归卷制度

证、帐簿、报表、计划、预算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指定专人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二、会计档案的调阅制度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同意;

外单位人员调阅要有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并详细登记调阅档案名称、日期、调阅人姓名、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和归还日期。

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应征得单位同意。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制度会计档案的保管期一般为15年,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由财会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

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销毁时由单位领导指定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要长期保存。

四、会计档案的交接制度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交接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

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法律规定等问题,由原移交人负责。

2、合并、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代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4篇:

档案法》的规定由财会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

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法律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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