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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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罐区的位置应结合液体物料的流向布置;
3.1.4宜利用地形使液体物料自留输送;
3.1.5性质相近的液体物料储罐宜布置在一起。
3.2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3.2.1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低于初馏点;
3.2.2应保证可燃液体质量,减少损耗;
3.2.3应保证可燃液体的正常输送;
3.2.4应满足可燃液体沉降脱水的要求;
3.2.5加有添加剂的可燃液体,其储存温度尚应满足添加剂的特殊要求;
3.2.6应合理利用热能;
3.2.7需加热储存的可燃液体储存温度应杜宇其自然点;
3.2.8对一些性质特殊的液体化工品,确定的储存温度应能避免自聚物和氧化物的产生。
3.3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可选用表1推荐值。
表1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推荐值
可燃液体名称
储存温度,℃
原油
高于凝固点10~15
苯
7~40
对二甲苯
15~40
液化烃、汽油、其他芳烃、溶剂油、煤油、喷气燃料等
≤40
轻柴油
≤50
轻质润滑油、电器用油、液压油、重柴油
40~60
重质润滑油
60~80
润滑油装置原料油
55~80
重油(渣油)
≤95或120~200
沥青
130~180
石油蜡
高于熔点15~20
环氧乙烷
-6~0
环氧丙烷
≤25
丁二烯
≤27
苯乙烯
5~20
4储罐选用
4.1储罐容量
4.1.1石油化工液体物料的储存天数,应符合本规范下列六条的规定。
4.1.1.1原油和原料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2确定;
4.1.1.1.1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最宜包括在总容量内,并应按中转库的物料进库方式计算储存天数;
4.1.1.1.2进口原料或特殊原料,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
4.1.1.1.3来自长输管道的原油或原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储存天数;
4.1.1.1.4当装置在不同工种工况条件下对一些小宗华工原料有间断需求时,其储存量除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对该原料的一次最大用量的要求;
4.1.1.1.5对于船运进厂方式,储罐总容量应同时满足装置连续生产和一次卸船量的要求。
表2原油和原料储存天数
进厂方式
储存天数,d
适用情况
管道输送
5~7
适用于原油,指来自油田的管道
7~10
适用于其他原料,指来自其生产厂的管道
铁路运输
10~20
公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15~20
远洋运输
≥30
4.1.1.2中间原料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3确定:
4.1.1.2.1某一装置的原料同时又是其他装置的原料或可用其物料储罐储存时,储存天数宜取下限;
4.1.1.2.2不同装置的同种或性质相近的原料罐,可考虑合并设置;
4.1.1.2.3有特殊需要的装置原料罐,其储存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表3中间原料储存天数
类别
同时开工、停工检修的装置或联合装置之间的原料
2~4
不同开工、停工检修的联合装置或不同检修组装置之间的原料
不同时开工、停工检修的装置之间的原料
10~15
多组分切换操作的装置的原料
不宜小于切换周期
4.1.1.3成品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4确定:
4.1.1.3.1按本表确定容量的储罐,包括成品罐、组分罐和调和罐;
4.1.1.3.2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应包括在按商标确定的储罐总容量内;
4.1.1.3.3内河及近海运输时,其成品罐与调和罐的容量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4.1.1.3.4若有远洋运输出厂时,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
其成品罐和调和罐的容量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表4成品储存天数
成品名称
出厂方式
汽油、灯用煤油、柴油、重油(燃料油)
航空汽油、喷气燃料、芳烃、军用柴油、液体石蜡、溶剂油
20~25
润滑油类、电器用油类、液压油类
25~30
25~35
15~25
液化烃
管道运输
石油化工原料
5~10
7~15
醇类、醛类、脂类、酮类、腈类等
4.1.1.4工厂用自产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宜取3天;
外购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可参照表2确定。
4.1.1.5当一种物料有不同种进出厂方式时,可按不同方式的进出厂比例确定其综合储存天数。
4.1.1.6酸、碱及液氨的储存天数可按表5确定。
其储罐容量尚应满足一次装(卸)车(船)量的要求。
表5酸、碱及液氨的储存天数
物料名称
运输方式
酸、碱
20~30
液氨
4.1.2确定储罐容量时,各种物料的计算日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各种物料的日储量,应按全厂总工艺流程规定的年处理量或年产量计算;
4.1.2.2原料、中间原料的日储量,应为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进料量;
4.1.2.3连续生产的成品日储量,应为350天的平均日产量;
4.1.2.4液体化工成品日储量,应为相应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产量。
4.1.3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4.1.3.1固定顶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
(1)计算:
h=H1-(h1+h2+h3)·
·
(1)
式中:
h———————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m;
H1——————罐壁高度,m;
h1——————泡沫管开孔下缘至罐壁顶端的高度,m;
h2——————10min~15min储罐最大进液量的折算高度,m;
h3——————安全裕量,可取0.3m(包括泡沫混合液层厚度和液体的膨胀高度),m。
4.1.3.2浮顶罐、内浮顶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
(2)计算:
h=h4-(h2+h5)·
(2)
式中:
h4——————浮盘设计最大高度(浮盘底面),m;
h5——————安全裕量,可取0.3m(包括液体的膨胀高度和保护浮盘所需裕量)。
4.1.3.3压力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3)计算:
h=H2-h2·
(3)
H2—————液相体积达到储罐设计容积的90%时的高度,m。
4.2储罐选型
4.2.1可燃液体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4.2.2液化烃常温储存应选用压力储罐。
4.2.3储存温度下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大气压的物料,应选用低压储罐或压力储罐。
4.2.4储存温度下饱和蒸汽压低于大气压的甲B和乙A类液体,应选用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4.1浮顶罐应选用钢制浮舱式浮盘并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4.2.4.2内浮顶罐应选用金属制浮舱式浮盘。
4.2.5有特殊储罐需要的甲B、乙A类液体,可选用固定顶罐,单应采取限制罐内气体直接进入大气的措施。
4.2.6乙B和丙类液体,可选用固定顶罐。
4.2.7酸类、碱类宜选用固定顶罐或卧罐。
4.2.8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压力储罐。
4.3储罐个数
4.3.1炼油装置原料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1原油和原料储罐
4.3.1.1.1原油储罐:
一套装置加工一类原油时,宜设3~4个;
分类加工原油时,没增加一类原油宜再增加2~3个;
4.3.1.1.2原料储罐:
一套装置加工一种原料时,宜设2~4个;
加工多种原料时,没增加一种原料宜再增加2~3个;
4.3.1.2中间原料储罐:
4.3.1.2.1装置是直接进料或部分由储罐供料时,宜设2~3个;
4.3.1.2.2装置是由储罐供料时,宜3~4个;
4.3.1.2.3对于精致装置,每种单独加工的组分油宜设2~3个;
4.3.1.2.4对于重整装置,可根据装置要求另设一个预加氢生成油罐;
4.3.1.2.5对于润滑油装置,每种组分油宜设2个;
同一种组分油,残炭值不同或加工程度不同时,应分别设储罐;
4.3.1.3每个原油及原料储罐的容量,不宜少于一套装置正常一天的处理量。
4.3.2成品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汽油储罐、柴油储罐:
4.3.2.1.1控制成品油性质的每种组分的储罐,宜设2个;
4.3.2.1.2生产一种牌号油品时,调合与成品储罐之和不宜少于4个;
每增加一种牌号,可增加2~3个;
4.3.2.2航空汽油、喷气燃料储罐:
4.3.2.2.1每种组分储罐宜设2~3个;
4.3.2.2.2每种牌号油品的调合与成品储罐之和,不宜少于3个;
4.3.2.3军用柴油储罐宜设3~4个;
4.3.2.4溶剂油储罐和灯用煤油储罐,每种牌号宜设2个;
4.3.2.5芳烃储罐,没一种成品宜设2个;
4.3.2.6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宜少于2个;
4.3.2.7重油储罐(燃料油储罐):
4.3.2.7.1生产一种牌号油品时,调合与成品储罐之和不宜少于3个;
没增加一种牌号,可增加2个;
4.3.2.7.2进罐温度在120℃~200℃时应单独设储罐,并应设1~2个扫线罐;
4.3.2.7.3工厂用燃料油储罐宜设2个;
4.3.2.8润滑油类、电器用油类和液压油储罐:
4.3.2.8.1每种组分宜设2个;
同一种组分油,残炭值不同或加工深度不同,应分别设储罐;
4.3.2.8.2每一种牌号的成品储罐宜设1~2个,成品储罐宜兼做调和罐;
4.3.2.8.3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