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并网调度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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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改、扩)建发输变电工程、输变电工程、主网直供用户所属设备、独立电网的并网调度管理工作。

3.规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网运行准则》

《电网运行规则》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并网调度协议》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4.术语和定义

4.1并网

发电厂(机组)与电网之间或电力用户的用电设备与电网之间的物理联结。

4.2联网

电网与电网之间的物理联接。

4.3调度机构

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运行及规运营的机构。

4.4电网企业

拥有、经营和运行电网的电力企业。

4.5发电企业

并入电网运行(拥有单个或数个发电厂)的发电公司,或拥有发电厂的电力企业。

4.6主网直供用户

直接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的用户或通过电网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用户。

4.7拟并网方

准备将设备并入南方电网运行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主网直供用户。

4.8并网申请书

由拟并网方向调度机构提交的要求将其设备或电网与南方电网并(联)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4.9并网调度协议

电网企业与电网适用者就电网调度运行管理所签订的协议。

在协议中规定双方应承担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以及双方应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

4.10互联电网调度协议

互联电网双方调度机构就电网运行管理所签订的协议,在协议中规定双方应承担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以及双方应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

5.各单位职责

5.1调度机构职责

5.1.1参与新建厂站及其接入系统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评审,参与与系统安全稳定有关的设备选型、设计联络和设备技术规书审查等工作。

5.1.2负责《并网调度协议》、《互联电网调度协议》的主办和管理工作。

5.1.3负责划分调度管辖围并下达设备调度命名编号。

5.1.4负责计算并下达与系统安全稳定相关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5.1.5负责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的调度端设备调试,组织通信及调度自动化系统联调工作。

5.1.6负责新设备并网、电网联网工程调度方案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5.1.7负责协调和调整所有并入电网的发电厂、电网和主网直供用户的设备运行方式。

5.2拟并网方职责

5.2.1负责向调度机构提交并(联)网调度所需的资料。

5.2.2负责明确新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签订运行维护合同并报调度机构备案。

5.2.3组织成立新(改、扩)建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启动工作。

5.2.4编制并(联)网调试大纲、调试方案并组织实施。

6.并(联)网调度管理

6.1并(联)网条件

6.1.1凡申请并入南方电网运行的设备和电网,必须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电网的统一规划要求和并网、联网的技术要求。

6.1.2凡申请并入南方电网运行的设备和电网,必须签订相应并(联)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后方可并入电网,杜绝无协议运行和无合同交易。

6.1.3设备并网、电网联网的运行方式和设备参数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6.1.4设备并网、电网联网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规及南方电网技术要求。

6.1.5设备并网和电网联网前所有待启动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

6.1.6联网应经过安全稳定专题研究,专题研究所提出的保证联网安全稳定的措施应得到落实。

6.2并(联)网程序

6.2.2拟并网方应与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或《互联电网调度协议》。

6.2.1新(改、扩)建发、输、变电工程投入运行90日前,拟并网方应向调度机构提供本规定附录D所列资料,并提交并网申请书。

调度机构应对并网申请书予以书面确认。

并网申请书容包括:

a)工程名称及围;

b)计划投运日期;

c)试运行联络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及运行人员;

d)安全措施;

e)调试大纲;

f)现场运行规程或规定;

g)数据交换及通信方式。

6.2.3调度机构对并网申请书予以确认后,应在首次并网日前60日向拟并网方发出确认通知。

发出通知后,完成下列工作:

a)15日下发调度管辖围和设备命名、编号;

b)在首次并(联)网日30日前向工程单位提交调度运行技术组织措施;

c)投运前根据启动验收委员会审定的调试大纲和调试方案,编制并下达调试调度方案;

d)调度机构在首次并(联)网日15日前向拟并网方提供继电保护定值单,并在收到实测参数7日后,确认是否更改定值;

e)通信的工作:

调度机构通信部门应依据通信系统设计方案和调试大纲的要求,于并(联)网日30日前完成通信电路运行方式单的下达和测试、开通工作;

f)自动化的工作:

在首次并(联)网日7日前与拟并网方共同完成调度机构的自动化系统与拟并网方自动化设备的联调;

g)其他工作。

6.2.5拟并网方在收到并(联)网确认通知后20日,应按调度机构的要求编写并(联)网报告,并与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联)网的具体时间和程序。

调度机构在首次并网日前20日应对并(联)网报告予以书面确认。

6.2.6拟并网方应于系统联合调试前7日向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调度机构应于系统调试前一日批复。

6.2.7首次并网日前5日,调度机构应组织完成拟并网方并(联)网条件的认定。

6.2.8当拟并网方满足并网条件时,调度机构应书面下达允许并网通知书,并附有该工程的调试调度方案。

6.2.9拟并网方根据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的启动方案,按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完成并(联)网运行操作。

6.2.10新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行前,应完成附件C包含的系统调试工作;

调试结束后,向调度机构提供详细的调试报告,经评审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2.11《并网调度协议》的基本容包括但不限于:

A.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B.调度指挥关系

C.调度管辖围界定

D.拟并网方的技术参数

E.并网条件

F.并网申请及受理

G.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H.调度运行

I.调度计划

J.设备检修

K.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L.调度自动化

M.电力通信

N.调频调压及备用

O.事故处理与调查

P.不可抗力

Q.违约责任

R.提前终止

S.协议的生效与期限

T.争议的解决

U.并网点图示

6.2.12《并网调度协议》和《互联电网调度协议》详细容详见附件A、附件B。

6.3资料报送

6.3.1拟并网方应按本规定要求向调度机构报送投产资料。

6.3.2设备并网和电网联网资料的报送介质均按以下原则执行:

若电子资料为最终审核确定版本,且有签名及盖章,则仅报送电子资料即可,否则,需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应为最终审核确定版本,并需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若报送电子资料,则应以刻录光盘的形式报送,并提供所需字库,光盘背面需简要注明资料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名,同时注明报送日期)。

6.3.3上报资料的容和时间详见附件D。

6.4调度管辖围和调度命名编号

6.4.1新(改、扩)建工程应在可行性研究和接入系统设计阶段初步确定调度管辖围,可行性研究后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向调度机构推荐厂站及线路等主要设备的调度命名并提供相应资料,调度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回复意见。

6.4.2调度机构在收到完整电气安装总平面图、电气一次主接线图及厂(站)用电接线图后,应在5个工作日下发新设备调度预命名编号,经运行维护单位核实后正式下达新设备调度命名编号并正式划分调度管辖围。

6.5启动调试和试运行

6.5.1设备并网、电网联网前,调度机构应对拟并网方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适时编制新设备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和有关技术要求,并协调组织实施。

6.5.2在启动验收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由调度机构调度员按启动方案下令或许可调度管辖围设备的启动和调试操作。

6.5.3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应按照启委会批准的启动方案、并网调试方案、试运行方案及有关调度措施执行。

若启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调度机构调度员可立即指令暂停启动,出现方式及情况变化时,应及时联系修改有关启动方案,修改后的启动方案应经启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6.5.4对同一工程涉及两家及以上建设单位的,启动调试方案应经各家启委会批准或经共同组织成立的启委会批准。

6.5.5新并联网工程连续带电试运行达到规定时间,由启委会根据调试试运情况确定并联网工程能否转入正式运行,若不具备正式运行条件或需停电消缺,应通过运行维护单位向调度机构提出申请,否则新设备将自动转入正式运行。

6.5.6并(联)网工程投入运行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有关单位在一个月向调度机构提交竣工资料,具体包括:

工程竣工图纸、调试报告、试验报告、试运行报告等。

6.5.7设备并网、电网联网的启动调试项目详见附件C。

7.统计考核

7.1设备并网、电网联网的统计考核按《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8.附则

8.1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

8.2南方电网各级调度机构参照本规定制定并网管理实施细则。

8.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A并网调度协议容

1.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电网运营企业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经济和合理的原则;

2)电网运营企业应努力保证电网的安全,把电网相关问题及时通报拟并网方;

3)根据电网调度规程、检修规程和拟并网方提出的设备情况,电网运营企业应适时安排拟并网方的设备检修;

4)电网运营企业应对拟并网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电网运行方式、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技术服务,拟并网方应接受该业务指导和协调;

5)拟并网方并入电网后,应服从电网运营企业的统一调度,遵守电网的调度规程,并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

6)拟并网方应尽最大努力防止任何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事故的发生,并将其为防止影响电网安全运行而制定的安全措施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7)拟并网方应按电力可靠性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和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机组和设备的可靠性水平;

8)拟并网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运行信息,并保证所发送信息的准确性;

9)拟并网方应根据电网安全稳定的需要,新增安全稳定装置,对不满足电网安全的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相应的技术改进措施,并负责实施;

10)拟并网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厂用电措施,确保电厂安全运行。

2.调度指挥关系,调度管辖围界定;

3.拟并网方的技术参数;

4.并网条件;

5.并网申请;

6.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7.调度运行;

8.调度计划;

9.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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