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府法制办治安处罚量化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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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00070-0203-2009-0002
责任部门:
江西省公安厅法制处
近期,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力量编写了《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该《标准》共收集了45个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其中涉及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如与2009年1月13日省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赣公字[2009]6号)有不同之处,以此次公布的为准。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一部分治安管理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造成较大损失的,或毁坏文件材料无法弥补的;
2、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等,造成一定后果的;
3、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四小时以上或有其他较恶劣情形的;
4、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静坐、示威、喊口号或采取其他方法扰乱 单位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影响恶劣的;
5、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6、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
7、在重点地区穿着孝衣、呼喊口号、抛洒材料、进行演讲、扬言自杀自残、展示标语、打横幅,或者以烧纸、静坐、默哀、下跪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不听民警劝阻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2、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较为严重的后果的;
3、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抬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散发传单、演讲、静坐、下跪、扬言自杀、自残或其他方法,制造影响、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服从管理或者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3、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情节较重的情形:
1、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火车、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的;
3、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使受过处罚,或多次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私自设卡,强行收费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造成交通堵塞、人员伤亡、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破坏选举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采取撕坏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用以选举的物品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2、以暴力、威胁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
3、因破坏选举秩序受过处罚或多次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4、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选举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采取暴力、威胁、结伙等手段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聚众实施的首要、骨干分子;
(三)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等较重后果的;
(四)致使活动的正常进行受到影响的;
(五)造成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混乱的;
(六)不听民警及工作人员劝阻,多次实施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影响较小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处罚的;
(二)组织、纠集,或者多次参加结伙斗殴的;
(三)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四)追逐、拦截妇女或者未成年人的;
(五)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或者实施挑逗性动作的;
(六)使用工具或者驾驶机动车等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
(七)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八)多次或者多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九)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5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后果较轻且本人有悔改表现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故意对政府、军队、民航等无线电通信系统进行干扰的;
(二)对正常运行的政府、军队、民航等无线电通信系统产生有害干扰,经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三)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造成一定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多次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造成危害的;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效运行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五)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数量达不到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数量五分之一的(有关司法解释见附件);
(二)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轻”,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