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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与医院管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与医院管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医院是社会的细胞,医院面临社会的法律大环境包括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是专门针对医院和医院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二个层面是特定的卫生法律法规,第三个层面是与医院管理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第一和第二两个层面的法律法规已在本篇中的其他章节作了介绍。

本节主要介绍第三个层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都与医院密不可分,方方面面的法律规定形成了医院管理工作中所面临的法律环境。

《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社会管理法》(包括社会保障、环境、劳动关系等)、《民法》(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等)等各个法律部门,都涉及医院管理的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渐建立和逐步完善,医院管理中的其他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广大医院管理人员的关注。

由于医院管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很多,本节不可能穷尽,以下仅从11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作一简单介绍。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制化,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宪法》的作用是确定、规范和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经济基础,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

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医疗卫生机构,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这一规定是医疗机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医院管理工作的根本宗旨。

二、《行政法》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必然要对内对外发生许多关系即行政关系,而由行政法规范并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政关系,便是行政法律关系。

各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有关问题,已在本章第一节中论述。

在医院管理中涉及的其他行政法问题,主要有行政合同问题。

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

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合同主要通过契约的方式将行政标固定化,并在合同中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较单方面行政命令更能充分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行政民主的表现,是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方式。

行政合同的特征有:

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所适用的范围是较为广泛的,目前较为常用的行政合同有:

科研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国有土地使用合同和企业承包管理合同等等。

作为医疗机构来说,在即将在全国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项目中,还可能有与医疗保险管理行政部门之间签订的定点医院合同、为基本医疗保险提供医疗服务的合同等。

缔结行政合同的原则主要有二:

一是依法订立原则,采用行政合同的方式,须有法律法规上的具体依据;二是抵触无效原则,指行政合同不能束缚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如果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义务与其依法行使的行政权相抵触时,该行政合同不得订立。

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个别磋商等。

医疗机构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合同,双方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一方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对方的义务。

行政机关的权利有:

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和制裁权;医疗机构作为行政相对人,享有以下5项权利:

1.获得报酬权:

在行政合同中,报酬条款不能由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和变更。

2.损害赔偿请求权:

医疗机构因行政机关的过错而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赔偿。

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

医疗机构在合同以外自动地提供额外的给付时,如果这种给付是履行合同所绝对必要的或对行政机关是非常有益的,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偿还这些费用。

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之补偿权:

这种困难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负担,故其有权要求补

5.“统治者行为”的补偿权:

“统治者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单方面行使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权或采取其他方式间接增加医疗机构负担的行为。

医疗机构可以因“统治者行为”而增加的负担,请求行政机关补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机构,其财产权主要包括经营自主权、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财产租赁权等。

医疗机构在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时,可以请求国家给予赔偿: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如侵犯医疗机构的自主经营权等。

三、《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属于国家基本法的范畴。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有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

罪刑法定的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罪刑相当的原则。

犯罪的概念是《刑法》中的一个最基本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这三个特征的紧密结合,组成了完整的犯罪概念。

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是犯罪的主体。

所谓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而单位,包括医疗机构,也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作了明文规定。

单位犯罪(包括法人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单位犯罪有以下特征:

①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②单位犯罪的主观目的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③单位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这里的经单位集体决定是指经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共同研究决定,负责人决定则是指在一长制的单位中由负责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作出决定;④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的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规定并且可能与医院管理有关的单位犯罪的罪名有:

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贪污贿赂罪等。

单位犯罪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保证缺乏基本牛存条件的公民的生活需要而设立的制度。

社会保障的基本要素是:

只为那些因年老、长期残疾、生育或者失业而丧失工资收人的人提供基本的生活需求保障;基于人的基本需要和人权理论而产生,仅在于构建最低标准的社会安全网;主要表现为国家责任。

我阔的社会保障,不仅包括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而a也包括了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甚至法律援助等方面,它以实现社会公平和追求实质平等为目标,对需要扶持人员所给予的物质帮助措施,都纳入了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本范畴。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主要通过社会保险实现。

我国《劳动法》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和补偿性的特点。

按照国际通行的划分标准,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5大类。

医院在社会保障方面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方面是作为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依法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负有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在社会医疗保险中,医院扮演着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并由此产生了与保险管理部门、保险受益人等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

本书已在医疗保险一篇中对社会保险作了详细的论述,本篇不再赘述。

五、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两类:

1.劳动关系:

是指用工方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产生了劳动报酬法律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法律制度,职业培训法律制度,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法律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等。

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不仅调整劳动关系,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的社会关系。

例如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它不发生在劳动过程中,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劳动法》必须调整;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时产生的关系,也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劳动法》仍然应当调整。

《劳动法》对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产生了职业介绍法律制度,招工及其劳动合同订立等法律制度,劳动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劳动监察法律制度,工会及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法律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

我国《劳动法》的核心内容是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既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又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很广泛的,包括政治上的权利、经济上的权利和人身方面的权利,具体表现在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以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7个方面。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主要有:

劳动义务、提髙职业技能义务、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劳动纪律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例如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不泄露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等。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医疗机构一般属于事业单位,目前医疗机构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之间的关系,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达成的一致性协议。

一般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充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为了对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特殊保护,国家还建立了定期轮换劳动合同制度,适用于有毒有害或者特别艰苦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内容的条款。

例如,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泄露商业秘密时劳动者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有关人员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离开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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