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室外工程划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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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室外工程划分
单位工程
子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室外设施
道路
路基、基层、面层、广场与停车场、人行道、人行地道、挡土墙、附属构筑物
边坡
土石方、挡土墙、支护
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
附属建筑
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
室外环境
建筑小品、亭台、水景、连廊、花坛、场坪绿化、景观桥
室外安装
给排水及采暖
室外给水系统、室外排水系统、室外供热系统
电气
室外供电系统、室外照明系统
智能建筑
室外设备、管网
附录C室外工程的划分
14室外工程
14.1一般规定
14.1.1室外设施单位工程由道路、边坡子单位工程组成,道路子单位工程包括路基、基层、面层、广场与停车场、人行道、人行地道、挡土墙、附属构筑物等分部工程;边坡子单位工程包括土石方、挡土墙、支护等分部工程。
14.1.2室外设施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其施工文件管理除本章节规定的要求外,应符合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规定。
14.1.3室外设施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所使用的表格应从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表格中选用。
14.1.4室外设施工程中各检验批、分项工程所涉及的材料均应具备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原材料进场检(试)验报告,除本章规定的要求外,应按照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有关章节的规定进行检(试)验。
14.2道路工程
14.2.1道路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可按照现行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及《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的有关规定执行。
14.2.2道路工程资料的核查办法可按现行标准《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的有关规定执行。
14.2.3道路工程资料的的核定可按现行标准《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的有关规定执行。
14.3边坡工程
14.3.1边坡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边坡子单位工程验收应按照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中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边坡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边坡工程与周围建(构)筑物位置关系图;
7)边坡工程与周围建(构)筑物检测报告;
8)施工记录及竣工图
14.3.2边坡工程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及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中有关规定进行。
14.3.3边坡工程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及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中有关规定进行。
15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工程
15.1一般规定
15.1.1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单位工程由附属建筑与室外环境子单位工程组成。
附属建筑工程包括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等分部(子分部)工程,室外环境工程包括建筑小品、亭台、水景、连廊、花坛、场坪绿化、景观桥等分部(子分部)工程。
15.1.2附属建筑工程、室外环境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其施工文件管理除本章节规定的要求外,应符合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规定。
15.1.3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验收,除设计另有要求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附属建筑子单位工程中的各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车棚、围墙、大门等应按房屋建筑工程的各专业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2)挡土墙应按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进行验收。
2室外环境子单位工程中的各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建筑小品、亭台、水景、连廊、花坛、景观桥等结构部分应按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等结构专业验收规范进行验收;非结构及造景工程的应按现行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及《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T13-46等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2)场坪绿化的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应按《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进行验收。
15.1.4附属建筑工程、室外环境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所使用的表格应按照其在施工中涉及到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除本规程第15.1.3条所涉及到的专业规范另有要求外,应从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表格中选用。
15.1.5附属建筑工程、室外环境工程中各检验批、分项工程所涉及的材料均应具备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原材料进场检(试)验报告,除本章规定的要求外,应按照建筑工程或本规程第15.1.3条所涉及到的规范要求决定是否进行检(试)验。
15.2附属建筑工程
15.2.1车棚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等各种类型车棚,其主要构件包括基础、墙柱、围护等;
2车棚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7)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8)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
15.2.2车棚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15.2.3车棚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
15.2.4围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围墙,其主要构件包括基础、墙柱、栅栏等;
2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地基基础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围墙与周围建筑物位置关系图;
7)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
15.2.5围墙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15.2.6围墙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
15.2.7大门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大门,其主要构、部件有门柱(框)、门扇、铰链及其预埋件、轨道、电动机等;
2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围墙与周围建筑物位置关系图;
6)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
15.2.8大门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15.2.9大门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布、分享的核定原则进行。
15.2.10挡土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挡土墙,其施工程序及工艺应按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实施,挡土墙的主要构件包括基础、墙身、滤水层等。
2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挡土墙工程与周围建筑物位置关系图;
7)挡土墙工程与周围建筑物监测报告;
8)施工记录和竣工图。
15.2.11挡土墙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及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5.2.12挡土墙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及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5.3室外环境工程
15.3.1建筑小品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本条仅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砖石结构、钢铝结构、木结构、假山叠石工程、城市雕塑等工程;
2建筑小品应有相应的安全和功能要求,其分项工程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遵守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中的有关分项工程的规定;
3钢木组合的建筑小品所采用的钢材及附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构造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钢木组合的钢板、杆平直,螺帽数量及螺杆伸出螺帽长度应符合规范规定,各钢件均应作防腐处理,木构件与砖石砌体、混凝土的接触处,以及支座垫物有防腐处理要求的应符合规范规定;
4使用在建筑小品工程上的原材料应符合本规程第4.3节的有关规定;
5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试验、检验报告;
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施工记录及竣工图;
7)预制构件、预拌砼合格证;、
8)检验批,分项工程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9)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10)屋面淋水(蓄水)试验记录等。
15.3.2建筑小品的资料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核查。
15.3.3建筑小品的资料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核定。
15.3.4亭台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本条仅适用于建筑室外环境中的亭台工程,亭台的常用材料包括木、砖、石、青瓦、琉璃瓦、茅草和钢筋混凝土等;
2亭台的基座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其表面应平整、清洁能满足设计要求;
3亭台工程中属木结构工程的应按《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70、《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标准和设计要求选用材质,并进行相应的防腐、防蛀、防火处理和记录;
4亭台工程验收资料应符合本规程第15.3.1条第5款的规定。
15.3.5亭台工程的资料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15.3.6亭台工程的资料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
15.3.7水景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本条仅适用于室外环境中的水景工程;
2水景工程中的水景和岸景应定位准确,符合设计要求;
3水池结构应牢固,表面平整,无渗漏水;有弧形的水池,岸边弧线过渡应自然流畅;
4岸景工程施工应按照本规程第15.3.1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5水景工程验收资料应符合本规程第15.3.1条第5款的规定。
15.3.8水景工程的资料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