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验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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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2.检查项目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3.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
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4.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5.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7.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8.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
三、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有关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4.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5.项目法人应在开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6.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
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
1f420092水利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分部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2.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
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7.
有关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的格式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上所列格式。
1f420093水利工程阶段验收的要求
阶段验收与分部工程验收的不同点在于:
每个分部工程内的单元工程完成后,即应进行该分部工程验收,因此,分部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性的工作。
工程阶段验收时,对于工程的单元和分部工程完成情况并没有具体条件要求,主要是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是否进行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一、验收的组织
1.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2.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3.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
二、验收的主要工作
阶段验收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检查后续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9.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工作可参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验收的工作程序及成果
1.阶段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
一般程序包括:
⑴召开预备会;
⑵召开大会;
⑶检查有关验收资料;
⑷检查工程;
⑸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2.阶段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阶段验收鉴定书。
四、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1.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验收。
2.导(截)流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投入使用(包括采取措施后)不影响其他未完工程继续施工;
(2)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完成;
(3)截流没计已获批准,截流方案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工程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5)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6)有航运功能的河道,碍航问题已得到解决。
3.导(截)流验收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截)流工程是否满足导(截)流要求;
(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完成情况;
(3)审查导(截)流方案,检查导(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检查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5)鉴定与截流有关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4.工程分期导(截)流时,应分期进行导(截)流验收。
五、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1,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2.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2)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
(4)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5)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6)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已提交;
(7)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8)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等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9)年度度汛方案(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3.下闸蓄水验收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蓄水要求;
(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区清理完成情况;
(3)检查近坝库岸处理情况;
(4)检查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鉴定与蓄水有关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4.工程分期蓄水时,宜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六、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1.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
2.通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引(调)排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通水的要求;
(2)通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3)引(调)排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障碍物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4)引(调)排水的调度运用方案已编制完成;
度汛方案已得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3.通水验收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通水的要求;
(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清障完成情况;
(3)检查通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鉴定与通水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4.工程分期(或分段)通水时,应分期(或分段)进行通水验收。
七、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1.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2.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
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负责。
3.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水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72h;
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24h或7d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h,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2)受水位或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机组启动运行负荷以及减少连续运行的时间。
例题:
根据有关规定,机组启动验收的成果是在水电站机组完成()h带负荷连续运行后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a24
b48
c72
d96
答案:
c
4.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应在机组启动试运行完成后进行。
5.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的要求进行。
6.机组启动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与阶段验收鉴定书的内容有所不同。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交接和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
八、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项目施工工期因故拖延,并且预期完成计划不确定的工程项目,部分已完成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应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2.在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申请报告中,应包含项目施工工期拖延的原因、预期完成计划的有关情况和部分已完成工程提前投入使用的理由等内容。
3.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拟投入使用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并已通过相应的法人验收;
(2)拟投入使用工程已具备运行管理条件;
(3)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部分工程安全运行(包括采取防护措施);
(4)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部分工程提前使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