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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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市建委委托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负责市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并开设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开发区(滨江)、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保证金专户。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专户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

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与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保证金缴存、支付、退还与业务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金专户需支取现金的,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地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信息及时上传至建设信用网,便于相关部门查询,并将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管理。

第二章保证金的缴存

第七条保证金缴存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工商注册地在市区的施工企业,向市区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二)工商注册地在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的施工企业,向所在区或县(市)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三)外省、市进入市区或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省市企业),分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第八条保证金根据施工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足额缴存:

(一)总承包特级企业10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8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30万元。

(二)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一级企业6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不分等级企业4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三级企业20万元。

(三)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

第九条各施工企业持《市建设行业农民工保证金缴存信息表》、《法人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按照标准向相应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在收到保证金和企业提交的《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后,向企业出具《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卡》(以下简称《缴存卡》)。

第十条本市企业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缴存保证金,其中新办企业可在取得

《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30日办理保证金缴存手续。

已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外省市企业,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向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新进杭外省市企业在进杭备案初审通过、取得进杭备案资格前,向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第十一条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不允许在市围从事建设市场活动。

第三章保证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工资事实,当时周转资金困难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启用保证金,上限为该企业所缴纳的保证金:

(一)企业填写《市施工企业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再由企业注册地(本市企业)或工程项目所在地(外省市企业)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签署意见。

(二)企业凭《缴存卡》、《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到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

(三)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

农民工必须凭本人有效明领取工资。

第十三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共同认定,施工企业拖欠工资事实确凿但拒不承认或不采取积极措施支付工资的,有关部门可按以下程序

应急启用保证金,上限为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一)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事实,确认用工主体、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和拖欠额度,并在《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启用表(》以下简称《应急启用表》)签署意见。

(二)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应急启用表》到保证金专户所在银行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

(三)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督促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

农民工必须凭本人有效明领取工资。

(四)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民工工资发清后5日将工资发放表送交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保存。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启用或管理部门应急启用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相关

企业应在保证金启用后15日按照原标准补足缴存。

未按要求补足保证金的,暂停其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资格。

第十五条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在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前,应要求分包企业出示保证金《缴存卡》。

总承包企业对各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承担连带责任。

经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分包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启用总承包企业保证金用于支付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分包企业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总承包企业拖欠其分包工程款的;

(二)分包企业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

(三)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保证金额度调整及退还

第十六条本市企业和外省市进杭企业由于主项资质等级变动,造成保证金额度调整的,由企业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七条获得市“平安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示单位”等称号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保证金可减半缴存。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可减免保证金的,从其规定。

以上减免措施自减免条件不具备时即行终止。

被取消减免资格的,应在减免资格终止后15日补足保证金。

第十八条被应急启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各级建设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保证金按照原标准的2倍缴存。

一个年度发生二次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增加其保证金缴存额度,但每家企业保证金缴存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九条保证金缴存额度调整的施工企业,应在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填写《市建设行业工资保证金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金额变更申请,经核签后于15日持《变更申请表》到保证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结束后,持原《缴存卡》到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办理《缴存卡》的变更登记手续。

未按要求调增保证金的,暂停其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资格。

第二十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一)本市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被注销,或被批准停业的;

(二)外省市企业离开本市不再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可在市围的最后一个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六个月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凭《变更申请表》在5日向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申请退还保证金本息,并缴回《缴存卡》。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中标施工企业的保证金《缴存卡》。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项目,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且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不得以拖欠工程款、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总承包企业应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分包企业用工及工资支付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制约机制和农民工日常管理、考勤及工资发放台帐。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要求,随意增加、减少企业保证金缴存额度,或要求企业重复缴存保证金的;

(二)工作人员在保证金缴存、支出、补足、返还等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对保证金账户疏于管理,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关于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杭劳社法〔2004〕266号)同时废止,原已开立保证金账户的企业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凭新的《缴存卡》到各银行办理原保证金账户的撤销手续。

附件:

1、《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

2、《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信息表》

3、《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卡》

4、《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用申请表》

5、《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启用表》

6、《市建设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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