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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签证工程项目:

部分前期准备工作、管线迁改配合工作、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的其他工作等在投标阶段无法报价的项目。

这些项目的计价,以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得到应支付的工程费用金额。

单价的确定按以下规定:

如果工程量清单有相应综合单价,则沿用;

如果没有,则按照合同规定确定一个新单价。

以上工作可能造成承包商工期的延误,对承包商不利。

若造成延误,可向业主追加索赔

1.4风险费

风险费包含以下内容:

1.4.1若业主提供了详勘资料,由于地质条件、地下构筑物状况、外界环境变化、管线资料不准确、地面构筑物资料不准确等各种原因引起的费用增加,此费用包含在风险费报价中。

1.4.2若业主未提供详勘勘测资料的,按初勘和详勘资料对比,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而引起设计变更的,风险由承包商和业主分别承担一半。

因业主未提供详勘勘测资料造成的设计变更,所造成的承包商费用的增加应由业主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285条规定。

1.4.3对于特殊地层(如地质断层、花岗岩残积层、流沙层、溶洞)加固处理,允许投标人在招标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强化设计,此费用为合价包干(包含在风险费报价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作任何调整。

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供有关特殊地层的详细勘测资料,若未提供,则承包商可将勘测费用计入成本。

1.4.4投标人对本工程影响范围内周边建(构)筑物的保护须独立考虑,列入风险费,独立报价,费用合价包干。

投标人须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周边建(构)筑物进行鉴定、监测、加固、修复,在投标时提出对周边建(构)筑物的加固保护方案,在此项风险费开项中按汇总项和其子项计列。

对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为确保安全认为必须要进行加固保护的部分工作内容,在提出书面要求后,承包商仍没有实施的,业主有权不予计量。

业主提供的周边建(构)筑物基础资料不全,承包商应负责自行调查收集。

业主未提供周边建筑物基础资料或不全的,承包商自行调查收集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1.4.5删除通用合同条款7.4。

不应删除

1.5合价包干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设计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任何建议、方案、要求,承包商不得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除非因业主要求而引起建筑规模、设计标准变化或专用和特殊合同条款中其他规定可进行合同费用调整外,其余一切情况合同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

该条款对承包商不利,应按照通用条款38条执行。

1.6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以外,合同价适用于合同文件中规定或包括的任何项目的任何实施方法,承包商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或改变施工方法而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

1.7招标时业主依照招标图纸给定一个参考工程量清单,业主对合价包干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的正确和准确性不负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承包商以业主给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

承包商投标时应根据自身对招标文件和工程本身的研究和了解,修正或调整工程量清单中除单价包干项目以外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由此投标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

1.8投标人一旦中标,其自行设计部分的方案原则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允许改变。

若施工条件变差,中标人应主动提出改进方案,经业主同意后立即实施,若业主、监理工程师认为此方案不完善或不可行时,中标人应无条件按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完善或改变原方案,以确保施工、结构及周边建筑物的安全,但合同费用不再调整。

若因业主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施工条件变差,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承担相应的费用。

最终的方案必须在承包商可承受的范围内。

1.9承包商采用的任何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如果应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商均应取得相关批准后才能施工,由此引起的费用、后果均由承包商负责。

深基坑资料必须按第Ⅶ卷“招标用参考资料及图纸”附件七的要求在投标时递交深基坑审查资料,中标后组织深基坑审查,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按深基坑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费用已含在相关报价中。

1.10因业主原因造成的新增项目(即超出原合同承包范围的项目)可以办理合同变更,费用由业主承担。

1.11对于业主委托设计单位设计的部分,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设计错误或设计明显不合理致使变更的费用,可以给予补偿。

1.12对于桩基托换,投标人在投标时应自带设计方案,分项采用合价包干。

1.13承包商应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业主在必要时予以配合。

办证时占用外部场地、道路、航道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业主承担。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施工许可证须由建设单位即业主办理,承包商不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

2.合同价格

2.1合同价格

2.1.1无论工程量清单是否列明,招标资料包含的所有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之中。

2.1.2合同价包括了合同规定的明确和隐含的全部责任(包括提供有关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以及需完成的其他工作),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试验、检验、维护、保养、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

2.1.3合同价包括了合同规定的劳务、施工设备、材料、制造、运输、安装、试验、调试、测试、维护、管理、利润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权利、义务等所应有的费用。

2.1.4根据穗建筑[2002]286号文,进场的建筑材料须按规定进行检验,有关检验费已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

2.1.5承包商在投标时应提出初步的资金使用计划供业主参考和评估。

2.2履约保证金

2.2.1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及退还,详见通用合同条款第12.3.2款有关规定。

2.3预付款

2.3.1预付款的支付应专款专用,首先应考虑工程的备料款。

一旦业主发现预付款被挪作他用,业主有权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其专款专用。

2.3.2预付款将从业主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中扣回,在累计完成金额达到支付预付款比例相同的额度(不含材料涨价预留金)后,由承包商向业主还款,业主至少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期前将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等月分摊的办法扣回。

如果月付款证书的金额少于规定的扣回金额,其差额应包括在下一个月付款证书中作为债务结转。

2.4缺陷责任保留金(质保金)

2.4.1本合同的缺陷责任保留金按工程总值(含合同内与合同外及材料涨价预留金、材料降价预留金)的5%计。

2.4.2保留金从第一次验工计价起从工程进度月度付款中,分月等比例扣留。

2.4.3保留金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发出工程移交证书后24个月,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如未办理竣工财务结算则先支付2/3)。

2.5误期赔偿费

2.5.1误期赔偿费的支付见通用合同条款第33.2、33.3款。

2.5.2本合同的误期赔偿费的额度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9.2条规定。

2.6定额选用

2.6.1不限定承包商在投标时使用何种定额,合同履行中的计量与支付、结算均与原投标选用定额无关。

2.6.2若出现变更工作内容需要新增项目,则按《新增项目计费程序表》计算。

2.7税费

2.7.1本合同价包含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应缴纳的一切税费。

2.7.2承包商报价时应充分了解和理解政府对相关税费的规定,承包商所报税率和费率一旦确定,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再作调整。

但如果广州地铁工程能获得政府减(免)税费的政策,则业主在计量支付中按照政府规定的税率和费率扣减相应的税费。

2.7.3按广州市政府对我司穗铁建[2005]585号文的批复精神,本项目余泥、渣土按每立方米1.5元标准缴交建筑垃圾处理费。

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2.8价格调整

2.8.1除合同规定可调价内容外,业主对合同价格将不作调整,包括人工费、水、电的价格,及其所有的建筑材料的价格(甲招乙供钢筋、商品砼除外)。

2.8.2本合同的调价原则详见第Ⅱ卷合同条件的第4章特殊合同条款第6、7条。

2.9地铁建设项目劳保金收拨

根据穗建企纪[1998]82号会议纪要的精神,关于地铁建设项目劳保金收拨的事宜规定如下:

2.9.1收拨范围:

所有国内企业在广州市承建地铁工程项目的,一律须参加广州市建设项目劳保金行业管理,执行穗府办[1995]92号文。

2.9.2收拨标准:

统一执行广州市基本建设定额站的有关定额标准。

目前地铁工程项目劳保金统收费率按穗建劳办[2002]13号文规定执行。

今后将随广州市政府颁布的计费标准调整而调整。

2.9.3具体操作办法:

一是所有地铁建设项目劳保资金的收拨都以中标总造价为计算依据,由广州地铁公司(业主)代交、代缴,从第一次进度款计价支付时起分四次等额扣回;

二是对经核准须交20%调剂金的项目,可一次性收缴入行业调剂帐户,并视作已结算,不再拨付该项目劳保金给承建施工企业。

3.计量与支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度款的计量与支付,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在施工完成且质量合格、单证齐全,承包商即可填写有关表报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计量,得到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计量单汇总,每次按此并按相应合同条款计价支付进度款。

未经计量的工程费用业主不予支付。

工程师须在收到有关计量申请后7天内进行计量,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业主需要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3.1计量

3.1.1承包商在完成具有形象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且质量合格、各种规定的证、照齐全时,在计价同时向监理工程师申请验工计量。

当月计量部分必须当月汇总,否则业主可以拒付。

3.1.2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第6条规定进行工程计量。

3.2支付

3.2.1承包商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当月计量汇总表,填报月度付款申请,业主根据监理工程师在月度付款申请上签署的审核意见,在扣除按合同各条款应扣除的预付款、质量保证金等费用后,支付给承包商。

3.2.2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第6条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3.3本合同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的支付与结算分为合同价内部分及合同价外部分,在计量与支付的规定原则下按月度验工计量支付。

3.3.1合同价内部分:

凡属特殊合同条款第4.1款合同价格内的工程费用支付,均属于合同价内结算部分。

在不出现与中标条件不符而调整的情况时,支付与结算价应与中标合同价完全一致。

3.3.2合同价外部分:

无论是设计变更、签证或其它业主应当支付费用的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符合由业主支付(或扣除)工程费用条件的,均列入合同价外部分支付与结算,且每月填报月度付款申请时,均应将合同价外支付部分单列,办理最终结算以财局审定价为准。

3.3.3本合同的最终结算以广州市财局审定的为准。

3.4进度延误

3.4.1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季度计价支付工程量的费用,不足当季计划完成工程量的85%时,业主有权暂停支付。

若因业主原因和其它不可抗力造成工程量延误的,业主需要按完成的比例支付相应价格。

3.4.2为了保证进度计划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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