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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访问的对象方法和要求

 

第四章现场访问

第一节现场访问的对象和内容

现场访问,是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依法对被害人和证人进行正面查询的一项侦查活动。

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是现场勘查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发现、收集犯罪线索和证据的两种不同途径。

现场上的犯罪线索和证据,是犯罪行为的物质属性所反映出来的行为信息。

它不仅存在于特定的客体物中,以形象痕迹表征出来,也存在于了解案件情况人员的大脑中,以印象痕迹表征出来。

现场访问就是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为对象,通过对案发地点及周围人员的查访、询问,发现、收集储存于其大脑中的与犯罪有关的信息。

现场访问对侦查破案的意义在于:

首先,是为侦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提供线索。

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利用案发不久,被害人和证人对案情记忆犹新的有利时机,及时进行现场访问,迅速查明犯罪分子的人数、体貌和衣着特征,逃跑的方向和路线,逃跑时携带的物品和乘用的交通工具或犯罪分子可能隐藏的地点等情况,从而为实施追缉、堵截、搜索、控制赃物等紧急侦查措施提供重要的依据材料。

其次,是为顺利地开展现场勘验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是为划定现场勘验范围和重点提供依据。

通过现场访问,可以及时了解到案件的发生、发现的过程,以及犯罪分子在现场上活动的范围,为迅速、准确地划定勘验范围和确定勘验重点提供依据。

二是能弥补现场勘验中的不足。

侦查人员把现场访问中了解到的情况与现场勘验所获得的情况互相结合起来,相互补充,相互印证,进行研究,如果两者存在者解释不清的矛盾,或发现现场勘验不全面,就可以促使勘验人员有针对性地再次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勘验,以获得更多的线索和证据,为侦查破案服务。

再次,是有助于正确判断现场勘验中所发现的痕迹、物品。

现场勘验中所发现的痕迹、物品,是不是犯罪分子留下来的,是怎样留下来的,这是现场勘验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正确分析和判断,有时凭技术手段和勘验人员的经验是可以解决的,有时则必须经过现场访问才能完成。

最后,是为侦查人员分析研究案情提供依据。

现场勘查所获得的案件材料,主要有现场勘验材料和现场访问材料。

现场勘验中所获得的情况无疑是分析案情的依据,但仅此不足以使案情全面明了。

现场访问有时可以了解到现场勘验发现不了的一些新问题和现象,这些问题和现象有助于侦查人员正确地分析判断案情。

一、现场访问的对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都有向公安机关提供情况的义务。

(一)被害人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刑事侦查学中所说的被害人,是指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犯的被害人,即刑事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它是狭义的被害人。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他们对案件情况的了解一般比较清楚和具体。

(二)证人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我国法律对证人资格未作特殊限制,凡是了解案件情况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都可以作证人。

证人不能更换和代替,也不能随意指定。

证人证言是证据来源之一。

具有证人资格而又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作证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证人有义务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故意隐匿罪证或者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但以下几种人不能充当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充当证人。

在实践中要注意,有些证人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但能够在某些方面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这些人仍然可以充当证人。

2.法人不能充当证人。

3.承办本案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员、辩护人和翻译人员等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

如果确需他们作证,就不应再担任本案的侦查、鉴定、辩护、翻译工作。

二、现场访问的内容

(一)案件发生、发现的情况

1、案件发生的情况。

(1)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发现的详细经过;

(2)犯罪分子进入现场和接近被害人的方法;

(3)犯罪分子采用什么手段作案;

(4)犯罪分子作案的先后过程;

(5)犯罪分子作案后逃离现场的时间、乘用的交通工具和逃离的方向;

(6)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包括人数,体貌特征,行为特征

2、案件发现的情况。

(1)发现案件现场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

(2)发现时现场的状况是否变动过,变动的原因及变动变化的具体情况;

(3)发现时,有谁在场或出入过现场;

(4)发现后果取了哪些措施。

(二)犯罪分子的情况

犯罪分子的情况,包括犯罪分子的人数、个体特征、作案过程。

1.犯罪分子的人数,也就是作案人数。

访问时要查清楚所反映是在作案现场的人数,还是在作案现场附近发现的可疑人的人数,是自己亲眼所见,还是凭感觉感到的人数,判断人数的依据有哪些等。

2.犯罪分子的个体特征,包括姓名、绰号、性别、年龄、体型、面貌、口音、动作习惯、穿着打扮、生理特征等。

3.作案过程,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在现场的全部活动情况。

(三)被害人的情况

1.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思想品质、人际交流、财产、经济状况、职业特点、婚恋状况、心理生理状况以及案前案后的言行表现等。

特别是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案件,被害者如果是无名尸体,通过访问应查明死者身源。

2.被害人生活习惯、作息规律和个人爱好情况等。

3.被害人受害经过。

即被侵犯的时间、地点,犯罪分子是如何加害于被害人,实施了哪些犯罪行为,侵犯了哪些客体,危害的结果如何。

4.被害人家庭及社会关系的情况。

(四)现场遗留物的情况

现场遗留物不仅是现场勘验的客体,也是现场访问重点查询的内容。

犯罪分子常会把自己或者从别处带来的物品有意丢弃或者遗落在现场。

查明现场遗留物的情况对发现侦查线索和证据有重要的意义

(五)被侵犯财物的情况

被侵犯财物,包括被抢、被盗、被骗、被烧、被炸的钱财和物品。

对于这方面的情况,现场访问中,应调查清楚被侵犯财产的来源、存放情况、使用情况和知情范围。

1.被侵犯财物的占有、使用和保管情况、知情范围。

被侵犯财物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所有,是代管还是借用的;知道情况的还有哪些人,最后一次见到被侵犯财物的时间;保管财务的人员情况、值班情况,保管现场门、柜的钥匙存放情况;财物是在何种情况下被侵犯的,发案前后是否发现可疑情况。

2.一般特征和个别特征。

包括名称、种类、颜色、数量、质量、重量、体积、形状、价值、用途、生产时间、产地、产品号码、商标、印记、暗记、新旧程度、包装方法、维修特征等;对于票、证等有价证券,要详细问明数额、票面值、号码、使用范围、有效期、捆扎包装方法及所用绳索等特征。

3.犯罪分子对财物的选择情况。

是见什么拿什么,还是有选择性的拿,还是指名索物;是直奔作案目标,还是盲目乱翻,是预伏侵财还是路遇侵财等。

另外,如果是拦路抢劫,应查明财物携带、运送情况,行走、运送的时间、路线是否有固定的规律等。

通过现场访问查明被侵犯财物情况,可为分析判断犯罪动机、案件性质和及时采取侦查措施提供依据。

(六)案发前后的疑人疑事

1.案发前后有无可疑人在现场附近徘徊、逗留、窥视或打听过有关情况;

2.在现场周围有无发现或捡到过可疑物品;

3.案发后有无可疑人员言行举止反常;

4.有无人员处理过现场上损失的物品、有无人员散布过谣言,打听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s.有无其他可疑迹象出现过。

第二节现场访问的方法和要求

现场访问的对象是社会中形形色色、性格各异的人,这些人由于与案件、事主、被害人及犯罪分子关系的不同,其心理状况千差万别;这些人由于性别、年龄、职业、生活阅历及工作、生活环境的不同,使得他们对待调查访问的态度也千差万别、极为复杂。

同时,现场访问又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策略性及时机性很强的工作。

因此,为了顺利进行现场访问,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因人而异,采取适当方法,才可能取得良好的访问效果。

一、现场访问的方法

(一)发现和确定访问对象

1.发现访问对象的方法。

(1)从现场围观的人群中发现访问对象。

(2)深入到现场周围去发现访问对象。

(3)从途经现场的来往人员中去发现。

(4)从案件现场的特点,寻找访问对象。

(5)围绕被害人的关系人进行查访,发现访问对象。

(6)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寻找发现访问对象。

2.进行访问前,要确定访问对象和访问顺序。

首先要确定访问对象。

然后,根据案件性质及需要查明问题的轻重缓急和被访问对象对案件的知情情况,确定访问顺序。

访问的一般顺序是报案人、发现人、事主、被害人及其家属和其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二)选择访问地点

侦查人员访问证人、被害人时,应当从方便证人作证、被害人陈述、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访问地点。

现场访问地点的选择和确定,要根据案件性质、犯罪危害后果、现场所处环境和访问对象的人数及心理特点,以不影响现场勘查工作正常进行,不变动现场,不影响访问对象情绪和便于联络、保密为前提,选择适当的访问地,创造一个良好的陈述环境和气氛,使访问对象毫无顾虑、毫不保留、客观地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情况。

访问地点的选择要注意:

一是不宜离现场太远,要便于与勘查人员特别是指挥员进行联络,便于及时汇集访问获得的信息。

二是不妨碍现场勘验工作的正常进行。

现场访问一般都是与现场勘验同时进行,如果将访同地点选择在发案现场,就会使现场拥挤不堪。

因此,现场访问地点要精心选择,不能影响现场勘验工作的正常进行。

即使需要访问对象鉴别、认定现场痕迹物品,也应先与现场勘验人员协调好,以不影响勘验工作为前提。

三是有利于保密。

进行现场访问时,侦查人员对访问对象所陈述的内容保密,对证人的姓名、身份保密。

如果进行访问的地点选择不当,就可能泄露侦查工作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在选择地点时要选择环境肃静、不易被他人听到、看到的场所,避开公共场所,尽量减轻访问对象的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

四是不影响访问对象的情绪。

选择访问地点要避免使访问对象产生伤感和恐惧的心理。

从心理学的角度讲,任何人的情绪都会受目周围环境的干扰。

同样,访问对象也会因访问场所、地点的不同而影响其对曾看到、听到、经历过的事件、情况的回忆,从而影响现场访问的结果。

五是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所谓必要的时候,是指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时,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及住处周围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证人、被害人在侦查阶段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时,从有利于公安机关为证人、被害人保密,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防止证人、被害人的单位、亲属或者其他人的干扰,有利于证人、被害人如实提供证言、被害人陈述,根据情况,侦查人员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除以上情况外,侦查人员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要轻易地将访问对象带到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局进行访问,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避免对访问对象不利。

(三)创造良好的气氛,讲究问话艺术

现场访问是向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所进行的一种调查取证活动。

为了保证证人、被害人能够在比较轻松的环境中如实陈述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在访问时侦查人员要讲究问话的方式、方法,在时间、地点、气氛等客观方面给访问对象创造一个充分陈述的环境条件。

保证访问对象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陈述,并且在陈述中不受干扰,不打断其思路。

首先,要稳定访问对象的情绪,然后提出问题让他们回答。

具体来讲分为三个阶段:

1.导入阶段。

为使对方镇静下来,先是不拘形式的谈一些无关紧要的、能调节气氛的话题,如家庭、生活、工作等情况,以消除相互间的陌生感和紧张情绪。

2.实质阶段。

侦查人员与访问对象通过简短的交谈后,要适当地将交谈内容转移到发生的案件上来,选择时机,提出问题让他回答。

提出问题是要使对方理解我们的意图,让对方把所知道的情况,毫不隐瞒地如实说出来。

3.终结阶段。

在访问中除要制作访问笔录外,还要针对访问对象反映的一些重要情况收集亲笔证词。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访问中自始至终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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