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营销指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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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动产融资业务是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打产品之一,特别是在围绕中心厂商的产业链服务领域中,由于其能有效“激活”企业担保资源,且具有操作灵活、形式多样、与企业需求联系紧密的特点,历来大受产业链流通环节中中小企业的欢迎。

从银行角度来看,由于动产融资能培养忠实客户群体,并通过负债和中间业务的带动改善银行收入结构,资本占用少、综合收益高,符合资本约束下银行经营的需要。

为应对当前经营形势变化和未来我行健康发展需求,总行决定在全行范围内大力推广动产融资业务,特制定本营销指引,请各单位学习领会并参照执行。

一、定义和定位

本指引所称动产融资业务,是指以企业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项下的融资业务,或虽不实现抵质押担保、但我行能有效控制企业物流和资金流从而有效控制风险而开展的融资业务(如知名品牌乘用车汽车合格证、进口汽车“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进口货物证明书”等)。

动产融资业务具体授信使用方式可采取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国际贸易融资等多种。

动产融资业务客户定位为自身实力规模难以达到传统授信条件、或授信额度难以满足其真实需求、但银行能通过对其经营货物实施有效监控并以此为还款来源而进行融资的各类企业。

动产融资所涉及的企业商品定位参照总行动产融资监管中心定期在内部网站公示的《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目录》中所列商品。

二、名词标准解释

动产融资业务环节较多,流程设计较为灵活和复杂,为清晰描述业务模式,统一行内经营机构、评审、监控、合规等部门的认识,防止概念不统一造成的操作风险,现对动产融资涉及到重要概念或名词进行解释,各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使用本指引规定的标准概念或名词来描述具体模式。

(一)基于中心厂商(卖方)责任描述的名词

1、卖方担保。

俗称厂家担保,即厂家作为卖方为民生银行向受信人(买方)在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所提供的授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若授信到期,发生受信人无法按约还款的情形,则卖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差额回购:

是指买方履行买卖合同存在资金缺口,由民生银行在融资授信额度内向买方提供融资,卖方根据协议约定按民生银行的指令进行发货,在民生银行每笔融资到期日时(也可约定为到期日后,但要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卖方对所收到的货款与发货金额之间的差额向民生银行予以退款的业务。

提示:

差额回购是卖方责任较大,风险较小的一种方式,由于我行根据受信人保证金回款情况发出提货指令,因此我行无需关注受信人提货后的风险状况。

对于卖方不按我行指令发货,且当买方未售完货物导致不能兑付债务的,如果卖方承诺回购责任,不属于标准差额回购范畴,我们称之为保购责任(卖方保购),见本指引“保购责任”部分。

3、未发货部分退款:

俗称保证发货,即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不可抗力、买方违约等),导致未能按时发运货物时,卖方应于收货日将已收到的该批未按时发运货物的货款退还至民生银行指定的账户。

未发货部分退款相关于差额回购的差别其核心是卖方不按我行指令发货,厂家承担的责任较小,我行应审核货运商的资质,必要时引入物流监管商加强全程监管。

4、阶段性担保:

又称阶段性回购,是指卖方保证民生银行或其指定的保管商能够收到卖方发运的符合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约定数量和质量的货物,即在货物发运后至民生银行或其指定的保管商收到货物这一阶段,无论由于何种原因致使民生银行或其指定的保管商未能收到符合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约定数量和质量的货物,则卖方应于收货日将民生银行或其指定的保管商应收到的而未能收到的上述货物对应的货款退还至民生银行指定的账户。

阶段性担保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并向卖方详细解释。

阶段性担保包括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保管商未能收到货物的情形,若卖方不承担上述责任,而采取投保并将我行作为第一受益人,或卖方在理赔后转配给我行方式处理,请明确说明。

5、调剂销售:

该模式主要适用经营知名品牌,经销网络较为完善的卖方(如知名汽车品牌生产商)。

在每笔融资到期日前,如受信人未能将融资项下货物全部销售,且导致不能按期足额还款的,在融资到期日前(也可约定为到期日后,但要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卖方将对应的未销售货物授予网络内其他经销商销售,销售款项用于偿还银行债务,但卖方不承担最终调剂销售不成时的债务清偿责任,其实质上经销商协助民生银行处理抵质押物。

若卖方承担最终调剂销售不成时、通过回购完全清偿债务的责任,则视同保购责任(卖方保购);

若卖方不经过调剂销售程序,对受信人最终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视同卖方担保。

(二)具体业务操作涉及到的名词

1、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包括动产固定抵押和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也就说动产抵押必须在相应的法定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但不实现抵押标的物的占有转移。

法律上动产抵押又分动产固定抵押和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固定抵押:

是指抵押人(受信人或第三人,下同)将自己所有的动产,不转移占有,为受信人的受信向民生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须与民生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且必须在相应的法定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上述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固定不变,且非经民生银行同意,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故称动产固定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

是指抵押人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受信人在民生银行的债务提供抵押,受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民生银行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以上述财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于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动产,因此抵押财产处于变动,故称为动产浮动抵押。

在浮动抵押权中,抵押期间,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动产是变动的,可以流入也可以流出,抵押人可以自由处分抵押财产。

这也是我行动产融资业务在办理动产浮动抵押的同时,还必须实行严格监管的原因。

但是,一旦发生法律规定的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事由时,该抵押财产才被特定化,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随意处置。

2、动产质押。

是指质押人(受信人或第三人,下同)以自己所有的动产,出质给民生银行或民生银行委托的第三方占有的方式,为受信人在民生银行的受信提供担保,质权自质押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在质押期间,质押人不得自由处分质押财产。

受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不得处分质押财产。

动产质押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必须转移占有。

3、静态动产抵质押。

一种监管模式,指抵质押人将货物于民生银行指定的仓库监管,受信人对该批货物不能自主提货,授信项下,每一次赎货都要求受信人及时补足相当于提货额的保证金(含我行认可的现金等价物如票据、存单等,下同)或相当于提货金额的我行认可的货物办理抵质押,经过我行审核后,签发提货指令,监管仓库按指令发货,无提货指令或提货指令不符合协议要求的,监管抵质押不得出库。

4、动态动产抵质押(底线控制)。

一种监管模式,要求抵质押人在监管仓库保证协议规定的底线存量的抵质押物,当抵质押物超出协议规定的数量或价值的,超出部分的抵质押物受信人可以自行向监管商办理提货或换货手续(换货新入库货物必须办理抵质押),不需另行征得民生银行的同意。

底线存量以下的货物出库,受信人必须补足相应的保证金或民生银行认可的等值货物抵质押。

关于动产抵押或质押的提示:

我行将动产融资业务所涉及的动产抵押或质押统称抵质押,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要酌情处理:

当地工商局不受理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的,即使可以办理固定抵押登记,考虑到操作方便性,以及抵质押先后顺序的不确定性,应优先考虑动产质押;

当地工商局可办理动产浮动抵押的,由于动产浮动抵押相对他行具有排他性,各营销机构应做好工商局、同业信息沟通与了解工作,一旦当地可办理动产浮动抵押,应积极争取客户办理,抢先他行抢占客户资源。

值得指出的是,无论动产抵押或质押,其核心是对货物的有效控制,即必须加强各环节的监管工作。

5、保证金赎货。

是指受信人支付保证金提取已抵质押(或无抵质押,但在民生银行有效控制下,下同)给民生银行的货物,民生银行发出提货指令,受信人提货。

保证金赎货含首笔保证金赎货和追加保证金赎货,提货比例根据具体抵质押率要求可自行设计。

6、以货换货。

是指受信人以未抵质押给民生银行的货物以抵质押的方式来置换其已经抵质押的货物。

民生银行或监管商在审核确认受信人提供的未抵质押已办妥抵质押手续后,监管商发出货物(动态)或民生银行发出提货指令(静态),受信人即可提取相应的货物。

7、保购责任。

是指为便于民生银行及时便利地行使抵质权,处置抵质押财产,民生银行要求保购方受让抵质押的货物(保购方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其他方),其受让价格为抵质押的货物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的一定百分比。

对于保购方因其履行的购买义务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抵质押的货物而遭受的价差损失、货物折旧损失、货物质量瑕疵以及其他合理损失,保购方均有权要求受信人给予全额赔偿和补偿,民生银行不参与争议处理也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即保购对民生银行不享有因购买抵押物的任何追索权。

三、动产融资与传统融资的区别

(一)担保方式的突破性。

传统授信业务的担保方式以有实力的第三方担保和不动产担保为主,但在贸易链条中,存在大量中小型企业并不符合传统担保方式的要求。

动产融资业务以企业正常经营中所产生的动态货物为抵(质)押物或有效监管,从而突破了中小型企业在担保方式上的融资瓶颈。

并且,动产融资业务并不影响动产的流动性,经销商和生产商可以随时赎回抵(质)押物以满足正常经营需要。

(二)风控理念的创新性。

传统的银行授信是对整个企业进行授信,关注企业的规模、净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及担保方式等基本面情况,而动产融资业务则关注于每笔真实的业务交易,通过对单笔业务的物流和资金流进行控制来防范风险。

这种风险控制理念与传统的理念有三个方面的不同,一是由额度风险控制和长期贷款思维转化为单笔授信和贸易短流程的风险判断和控制;

二是将贷前风险控制延伸到对贷款操作环节及货物的控制和判断;

三是由主体准入为基础的风险控制理念转变为基于流程控制以及在把握主体的同时控制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风险控制理念。

(三)业务操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相对传统授信业务,动产融资业务在产品设计、人员设置、职责安排、操作流程、日常监管等方面都更加复杂和专业化。

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操作模式,都需要制订不同的营销指引、产品指引、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四)还款来源的自偿性。

通过产品组合,构造封闭的授信环境,保证销售回款用于直接归还授信。

动产融资业务的授信方案中,贸易环节所产生的销售收入是该业务的主要还款来源,融资额度的核定根据贸易循环的资金需求量及自有资金比例确定,期限严格与贸易周期相匹配,授信资金专项用于该笔贸易。

(五)业务主体的延伸性。

动产融资业务的授信对象涵盖贸易交易链中的所有企业,包括处于产业链中游或下游的贸易企业、产业上游的生产企业等等,一方面可以把授信客户与其上下游进行利益捆绑,有效防范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动产融资业务切入上下游企业,有效地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

四、动产融资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一)按融资支用的先后顺序可以分为现货(权)抵质押模式和未来货物(权)抵质押模式

1、现货(权)抵质押模式:

是指受信客户先将自己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进行抵质押,银行经审核确定质押物所有权明确、数量或价值充足、质押手续有效后,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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