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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凝土预制桩的制作

7.1。

3钢筋骨架的主筋连接宜采用对焊和电弧焊,当钢筋直径不小于20mm时,宜采用机械接头连接.主筋接头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对焊或电弧焊时,对于受拉钢筋,不得超过50%;

2相邻两根主筋接头截面的距离应大于35dg(主筋直径),并不应小于500mm;

3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和《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的规定。

4预制桩钢筋骨架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

1.4的规定。

表7.1。

4预制桩钢筋骨架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主筋间距

±

桩尖中心线

10

箍筋间距或螺旋筋的螺距

20

吊环沿纵轴线方向

吊环沿垂直于纵轴线方向

吊环露出桩表面的高度

主筋距桩顶距离

桩顶钢筋网片位置

多节桩桩顶预埋件位置

5确定桩的单节长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桩架的有效高度、制作场地条件、运输与装卸能力;

2避免在桩尖接近或处于硬持力层中时接桩。

1.8锤击预制桩,应在强度与龄期均达到要求后,方可锤击。

7.1.10混凝土预制桩的表面应平整、密实,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10的规定。

表7。

1。

10混凝土预制桩制作允许偏差(mm)

桩型

钢筋混凝土实心桩

横截面边长

桩顶对角线之差

≤5

保护层厚度

桩身弯曲矢高

不大于1‰桩长且不大于20

桩尖偏心

≤10

桩端面倾斜

≤0.005

桩节长度

钢筋混凝土

管桩

直径

长度

0。

5%L

管壁厚度

—5

+10,—5

桩身弯曲(度)矢高

L/1000

桩头板平整度

≤2

桩头板偏心

1.11本规范未作规定的预应力混凝土桩的其他要求及离心混凝土强度等级评定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T13476、《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薄壁管桩》JC888和《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JG197的规定.

2混凝土预制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

2.1混凝土实心桩的吊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设计强度达到70%及以上方可起吊,达到100%方可运输;

2桩起吊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平稳,保护桩身质量;

3水平运输时,应做到桩身平稳放置,严禁在场地上直接拖拉桩体。

2.2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的吊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厂前应作出厂检查,其规格、批号、制作日期应符合所属的验收批号内容;

2在吊运过程中应轻吊轻放,避免剧烈碰撞;

3单节桩可采用专用吊钩勾住桩两端内壁直接进行水平起吊;

4运至施工现场时应进行检查验收,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及在吊运过程中产生裂缝的桩。

7.2.3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3当场地条件许可时,宜单层堆放;

当叠层堆放时,外径为500~600㎜的桩不宜超过4层,外径为300~400㎜的桩不宜超过5层;

4叠层堆放桩时,应在垂直于桩长度方向的地面上设置2道垫木,垫木应分别位于距桩端0。

2倍桩长处;

底层最外缘的桩应在垫木处用木楔塞紧;

2。

4取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桩叠层堆放超过2层时,应采用吊机取桩,严禁拖拉取桩;

2三点支撑自行式打桩机不应拖拉取桩。

3混凝土预制桩的接桩

3。

1桩的连接可采用焊接、法兰连接或机械快速连接(螺纹式、啮合式)。

7.4锤击沉桩

7.4.3桩打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帽或送桩帽与桩周围的间隙应为5~10mm;

2锤与桩帽、桩帽与桩之间应加设硬木、麻袋、草垫等弹性衬垫;

3桩锤、桩帽或送桩帽应和桩身在同一中心线上;

4桩插入时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0.5%.

7.4。

4打桩顺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密集桩群,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四周对称施打;

2当一侧毗邻建筑物时,由毗邻建筑物处向另一方向施打;

3根据基础的设计标高,宜先深后浅;

1根据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先长后短。

7.4.5打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应符合表7.4。

5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7.4。

5打入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允许偏差

带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

01H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注: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6桩终止锤击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桩端位于一般土层时,应以控制桩端设计标高为主,贯入度为辅;

2桩端达到坚硬、硬塑的黏性土、中密以上粉土、砂土、碎石类土及风化岩时,应以贯入度控制为主,桩端标高为辅;

3贯入度已达到设计要求而桩端标高未达到时,应继续锤击3阵,并按每阵10击的贯入度不应大于设计规定的数值确认,必要时,施工控制贯入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4。

7当遇到贯入度剧变,桩身突然发生倾斜、位移或有严重回弹、桩顶或桩身出现严重裂缝、破碎等情况时,应暂停打桩,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4.9施打大面积密集桩群时,可采取下列辅助措施:

1对预钻孔沉桩,预钻孔孔径可比桩径(或方桩对角线)小50~100mm,深度可根据桩距和土的密实度、渗透性确定,宜为桩长的1/3~1/2;

施工时应随钻随打;

桩架宜具备钻孔锤击双重性能;

2应设置袋装砂井或塑料排水板。

袋装砂井直径宜为70~80mm,间距宜为1.0~1。

5m,深度宜为10~12m;

塑料排水板的深度、间距与袋装砂井相同;

3应设置隔离板桩或地下连续墙;

4可开挖地面防震沟,并可与其他措施结合使用。

防震沟沟宽可取0.5~0。

8m,深度按土质情况决定;

5应限制打桩速率;

6沉桩结束后,宜普遍实施一次复打;

7沉桩过程中应加强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等的观测、监护。

4.10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总锤击数及最后1.0m沉桩锤击数应根据当地工程经验确定。

4.11锤击沉桩送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桩深度不宜大于2.0m;

2当桩顶打至接近地面需要送桩时,应测出桩的垂直度并检查桩顶质量,合格后应及时送桩;

3送桩的最后贯入度应参考相同条件下不送桩时的最后贯入度并修正;

4送桩后遗留的桩孔应立即回填或覆盖.

5当送桩深度超过2。

0m且不大于6.0m时,打桩机应为三点支撑履带自行式或步履式柴油打桩机;

桩帽和桩锤之间应用竖纹硬木或盘圆层叠的钢丝绳作“锤垫"

,其厚度宜取150~200mm。

4.12送桩器及衬垫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桩器宜做成圆筒形,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耐打性。

送桩器长度应满足送桩深度的要求,弯曲度不得大于1/1000;

2送桩器上下两端面应平整,且与送桩器中心轴线相垂直;

3送桩器下端面应开孔,使空心桩内腔与外界连通;

4送桩器应与桩匹配。

套筒式送桩器下端的套筒深度宜取250~350mm,套管内径应比桩外径大20~30mm,插销式送桩器下端的插销长度宜取200~300mm,杆销外径应比(管)桩内径小20~30mm。

对于腔内存有余浆的管桩,不宜采用插销式送桩器;

5送桩作业时,送桩器与桩头之间应设置1~2层麻袋或硬纸板等衬垫。

内填弹性衬垫压实后的厚度不宜小于60mm.

7.4.13施工现场应配备桩身垂直度观测仪器(长条水准尺或经纬仪)和观测人员,随时量测桩身的垂直度。

7.5静压沉桩

7.5.1采用静压沉桩时,场地地基承载力不应小于压桩机接地压强的1。

2倍,且场地应平整。

7.5。

4压桩机的每件配重必须用量具核实,并将其质量标记在该件配重的外露表面;

液压式压桩机的最大压桩力应取压桩机的机架重量和配重之和乘以0。

9.

5。

7最大压桩力不得小于设计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必要时可由现场试验确定。

5.8静力压桩施工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节桩下压时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

5%;

2宜将每根桩一次性连续压到底,且最后一节有效桩长不宜小于5m;

3抱压力不应大于桩身允许侧向压力的1。

1倍.

5.9终压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现场试压桩的试验结果确定终压力标准;

2终压连续复压次数应根据桩长及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

对于入土深度大于或等于8m的桩,复压次数可为2~3次;

对于入土深度小于8m的桩,复压次数可为3~5次;

3稳压压桩力不得小于终压力,稳定压桩的时间宜为5~10s.

5.10压桩顺序宜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场地地层中局部含砂、碎石、卵石时,宜先对该区域进行压桩;

2当持力层埋深或桩的入土深度差别较大时,宜先施压长桩后施压短桩.

7.5.11压桩过程中应测量桩身的垂直度。

当桩身垂直度偏差大于1%的时,应找出原因并设法纠正;

当桩尖进入较硬土层后,严禁用移动机架等方法强行纠偏。

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压桩作业,并分析原因,采用相应措施:

1压力表读数显示情况与勘察报告中的土层性质明显不符;

2桩难以穿越具有软弱下卧层的硬夹层;

3实际桩长与设计桩长相差较大;

4出现异常响声;

压桩机械工作状态出现异常;

5桩身出现纵向裂缝和桩头混凝土出现剥落等异常现象;

6夹持机构打滑;

7压桩机下陷。

7.5.13静压送桩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量桩的垂直度并检查桩头质量,合格后方可送桩,压、送作业应连续进行;

2送桩应采用专制钢质送桩器,不得将工程桩用作送桩器;

3当场地上多数桩的有效桩长L小于或等于15m或桩端持力层为风化软质岩,可能需要复压时,送桩深度不宜超过1。

5m;

4除满足本条上述3款规定外,当桩的垂直度偏差小于1%,且桩的有效桩长大于15m时,静压桩送桩深度不宜超过8m;

5送桩的最大压桩力不宜超过桩身允许抱压压桩力的1.1倍。

7.5.14引孔压桩法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孔宜采用螺旋钻干作业法;

引孔的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0.5%;

2引孔作业和压桩作业应连续进行,间隔时间不宜大于12h;

在软土地基中不宜大于3h;

3引孔中有积水时,宜采用开口型桩尖.

15当桩较密集,或地基为饱和淤泥、淤泥质土及黏性土时,应设置塑料排水板、袋装砂井消减超孔压或采取引孔等措施,并可按本规范第7.4。

8条执行。

在压桩施工过程中应对总桩数10%的桩设置上涌和水平偏位观测点,定时检测桩的上浮量及桩顶水平偏位值,若上涌和偏位值较大,应采取复压等措施.

7.5.16对预制混凝土方桩、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钢桩等压入桩的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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