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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进行一次考核。

考核工作由局政工科负责,局机关党委、纪检监

察部门派人参加,考核情况向局党组(党委)汇报后,分别向被考

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反馈。

三、干部选拔任用

干部的选拔任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进行,

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

(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

能上能下、干部交流等制度,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整

体素质。

严把干部入口关,疏通干部出口关,搞活干部队伍。

扩大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的原则,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形式,引入竞争机制,使

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二)局机关科级干部和局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选拔任用。

坚持“德

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任用对象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应

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

格条件。

选拔任用工作要严格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讨

论决定和任职的相关程序进行。

局政工科科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人和工会主席,在任职前还要征得市有关部门的同意。

要认真实行

领导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和试用期等制度。

(三)局直属单位部门管理人员的聘任。

由局直属单位领导导班子

集体研究,并与局党组(党委)书记或局分管领导沟通同意后,自

行聘任。

四、人员调配

由局党组(党委)提出意见,报上级部门审批。

局直属单位人员调

配及大学毕业生录用,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局相关部门审核,

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二)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由所在单位按有关文件

规定办理,报局相关部门审核。

(三)局直属单位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干部、工人,由所在单位

填写《退休人员登记表》,报局相关部门审核,由所在单位办理退

休手续。

(四)局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离任应进行离任审计。

(五)局机关科级干部和局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交流、调动,由政

工科组织考察。

五、职称评聘

(一)局直属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专业技术职位、职数

设置方案,报局相关部门备案。

(二)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应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

行。

(三)局直属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职位、职数设置方案

的规定,实行评聘分离。

六、培训与教育

(一)局机关公务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全局员工的职业资格培训由

局相关部门负责组织;

局属单位员工的业务技术学习培训,由各单

位组织,报局相关部门备案。

(二)局机关公务员和局直属单位领导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鼓励

机关在职人员和基层领导参加学历教育及与本职工作关系密切的业

务学习。

鼓励局直属单位广大员工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及与本岗

位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

七、工资管理

(一)局机关列入财政统发人员工资及变动由局政工科负责审核,

并上报市人社局审批。

(二)局直属单位工资分配要切实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结合单位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征求局相关

部门意见,并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后组织实施,报局相关部门

备案。

(三)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变动,由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工资

制度及规定,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名册》,报局

相关部门审核。

八、出国(境)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

局直属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出国(境)任务和出访人员。

安排出访计划前,应先将出访目的、出访人员情况、出访时间和出

访费用等内容报局政工科审核,再经局党组(党委)研究决定。

(二)因私出国(境)

1、凡因私出国(境)者,费用一律自理。

2、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先由本人向

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事由、拟前往的国家和地区

名称、启程时间及期限。

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在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

并经局政工科审核,报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市公安局办理有关

手续。

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应按有关文件规定报市委组织部批

准。

3、非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到市公安局

办理有关手续。

4、私出国(境)人员成行前,应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备人员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局政工科。

九、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干部人事档案要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及时收集归档,

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篇二:

山西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山西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促

进省政协工作的发展,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其他有关干部人

事政策规定,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试行)

为了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干部,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

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

知识化、专业化,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有关规定,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选拔任用

(一)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例》的规定执行。

(二)除对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外,凡需新提拔处级领导

干部,一般应实行竞争上岗。

(三)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或破格提拔。

越级或破格提拔干部须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四)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人选外,在讨论决定后、

下发任职通知前,在机关内部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公示

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干部免职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

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三、干部任免权限

(一)省政协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调研室主任、副主任,

由省政协党组讨论同意,报省委审批(如属民主党派干部,由省委

统战部推荐,经与省政协党组协商统一意见后,由省政协党组报省

委),提请省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任免。

(二)省政协办公厅巡视员、副巡视员,由省政协党组讨论同意,报省

委审批后任免。

(三)省政协机关处长、副处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

研员,正处级秘书、副处级秘书,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务,由省政

协党组讨论通过后任免,报省委组织部进行职数审批备案。

其中,

人事处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按规定程序任免。

(四)省政协机关主任科员、正科级秘书、副主任科员、副科级秘书、

科员、办事员、事业单位科级以下职务(含科级),由省政协秘书

长会议讨论通过后任免。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任免,由省政协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

后任免。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一)省政协机关厅级职务,由省政协党组根据机关班子建设和工作需

要,向省委组织部提出任用职位拟提拔任用考察建议人选,经省委

组织部研究同意后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由省委组织部征求有

关方面意见并初审同意后,按有关要求正式呈报省委审批,并提请

省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任免。

(二)省政协机关处级领导职务,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在机关、

事业单位内部实行竞争上岗,并按竞争上岗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三)省政协机关处级非领导职务,由省政协党组提出拟任人选建议名

单,人事处根据机关编制、领导职数等情况,按任职条件要求进行

资格审查,报省政协党组讨论确定拟提拔任用考察人选,再由人事

处进行考察,报省政协党组讨论决定。

(四)省政协机关科级干部、科员,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

由人事处提出拟任人选建议名单,并进行资格审查,报省

政协秘书长确定拟提拔任用考察人选,再人事处进行考察,报省政

协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

(五)省政协党组或省政协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必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省政协办公厅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或人

事处负责人要全面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和任免理由。

与会成员对

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

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

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

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

避免久拖不决。

干部(工人)年度考核规定(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山西省公务员

考核施办法(试行)》,规范我会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管理,

结合我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省政协机关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机关工作人

员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领导小组由秘书长任组长,副秘书长和人事

处处长为成员。

人事处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年度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重点是工作实绩。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其中优秀等次名额占参加考核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四、年度考核的程序:

(一)被考核人对年度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以处室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

(三)处室领导对本处室工作人员、机关分管领导对处室领导作出评鉴

意见;

(四)考核领导小组评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向本人反馈。

五、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升工资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干部(工人)轮岗规定(试行)

根据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和《公务员

法》,结合省政协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职位轮换(轮岗)的原则

(一)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对在同一职位上工作的干部,进行有计

划地调换职位任职。

(二)干部职位轮换(轮岗)工作应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既要坚持干部的合理流动,又要注意相对稳定,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三)干部职位轮换(轮岗)既要与调整领导班子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相

结合,又要与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相结合;

既要着眼于干部的全面培

养,又要注意发挥每个干部的特长,充分调动积极性。

【篇三: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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