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及高新区人才引进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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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及高新区人才引进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工商税收关系在高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相关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产业领域:

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精密机械制造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

3、鼓励重点:

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二、扶持内容

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和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一)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

1、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用于支持技术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科技新项目。

2、设立高新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对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支持的项目,有专项资金资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匹配扶持。

3、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技术(工程)中心的,给予20万元资助;

成功申报省级技术(工程)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资助。

资助经费用于技术(工程)中心建设。

4、企业新荣获国家、省(部)、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照国家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省(部)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市级5万元、3万元、1万元的标准,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

同一成果获两种及两种以上奖励的,奖励差额部分。

5、企业新获得专利并经授权后,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资助:

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000元;

国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

6、有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并取得国内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资料在高新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并经审查属实的,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的奖励。

7、新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留学人员和博士创业企业,第1年给予50平方米以内全额房租补贴,第2年补贴70%,第3年补贴40%。

8、从高新区孵化毕业、当年成为纳税大户的企业,在区内新租用、购买或征地建设生产经营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并可享受《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工业企业发展壮大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1、区内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3年内按对高新区地方贡献的40%给予扶持。

2、由高新区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和中国国际软件合作洽谈会暨展示会等国际性和全国性活动的,按所交摊位费的60%给予补贴。

3、在高新区新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经认定后,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年度在区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累计投资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50%的,按照其当年对高新区的地方贡献给予扶持。

4、设立高新区风险投资资金。

根据市场原则,按照风险投资机构实际投入区内企业的风险投资额,高新区风险投资资金以股权方式匹配投入适当的资金。

5、鼓励投资担保机构为区内企业融资担保,担保期1年以上的,按照担保总额的0.5%给予担保机构奖励。

6、企业贷款用于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的,按1年期贷款利息的40%给予补贴;

争取担保机构为其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提供贷款担保的,按1年期担保费的40%给予补贴。

三、其它

(一)本政策所有付出奖励,按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扶持奖励单位代扣代缴。

(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政策有关条款将相应调整。

(三)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主题词:

开发区技术创新△优惠政策通知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05年8月9日印发

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培养、使用高层次人才,根据《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成办发〔2007〕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以下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1、在市工商局和区(市)县工商分局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在市国税和地税系统纳税,且上年度缴税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机械(含航天航空、汽车)、医药、食品(含烟草)主导产业的企业。

2、经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办公室)认定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条件

适用范围的企业引进符合下述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1、2007年3月22日之后从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从高校接收的应届博士研究生;

2、与企业签订3年(含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鉴证;

3、具有博士学位,其中在国(境)外取得的博士学位须是国家承认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或具有经市职改办认定的正高级职称。

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经市协调办公室认定具有特殊专长的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职称和学历限制。

三、申报程序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企业备齐以下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所在的区(市)县人事局申报。

1、所需材料:

(1)申报安家补贴所需材料:

①《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2,可从成都市人事局网站下载);

②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③企业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④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和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⑤高层次人才原工作地相关材料(户籍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

应届博士毕业生报到证);

⑥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3年以上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⑦其它相关材料。

(2)申报政府奖励所需材料:

①《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财政奖励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3,可从成都市人事局网站下载);

②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③其它相关材料。

2、申报时间:

申报安家补贴为每年2、5、8、11月的工作日;

申报政府奖励为每年2月的工作日。

(二)区(市)县人事局及时受理企业申请,并当场进行初审,于每季度的最后一月的第一周内汇总报市人事局。

(三)市协调办公室每季度的最后一月的第二周对申报安家补贴的申请进行研究和审核;

每年3月第二周对申报政府奖励的申请进行研究和审核。

(四)市协调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将享受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和《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财政奖励申请表》送市财政局,同时通知区(市)县人事局和申报企业。

四、经费发放方式

(一)市财政局根据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将经审核批准的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市财政承担部分,按照高层次人才所在区(市)县分别拨入区(市)县财政。

(二)经市协调办公室审定的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向区(市)县人事局提供享受优惠政策人才的银行帐户。

(三)区(市)县人事局按规定标准从批准次月起逐月发放安家补贴,每年3月底一次性发放财政奖励(包括财政奖励的区(市)县级承担部分)。

(四)安家补贴的发放从批准次月起至满三年止(签定劳动合同的次月至批准当月的安家补贴,在批准次月补发,最多可补发批准次月的前四个月);

发生《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况的,终止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发放。

五、组织管理

设立由组织、财政、科技、教育、劳动、人事、国税和地税等部门组成的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见附件1),负责全市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六、相关要求

1、申报企业必须如实填报本企业和所引进高层次人才情况,并在与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后的一季度内进行申报。

2、申报企业应保证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落实到其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3、申报企业所引进高层次人才出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终止情形”的,应及时告知市协调办公室。

4、申报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协调办公室因工作需要对其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开展的调查了解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培养、使用高层次人才,有效缓解制约企业发展的人才短缺问题,提升本市重点骨干企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成都市人才建设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本市,且年缴税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电子信息、机械、医药、食品主导产业的企业以及经认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指:

从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本市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

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特殊专长的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职称和学历限制。

  第四条 (管理主体)

  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办公室)负责全市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第五条 (优惠政策)

  引进到企业工作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安家补贴。

经批准,3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安家补贴。

  

(二)财政奖励。

经批准,前3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市和区(市)县级收入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后3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市和区(市)县级收入部分的70%给予奖励。

优惠期满以后的奖励政策视具体情况再定。

  (三)保障服务。

急需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或随迁;

有工作单位的配偶,可由政府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安排或推荐就业;

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安排。

  第六条 (经费来源)

  

(一)市本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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