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分考核奖惩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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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直接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计分考核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主要方法,考核结果是对罪犯实施行政、刑事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省局成立由主管改造工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纪检监察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罪犯计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监狱罪犯的计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处,主任由狱政管理处处长担任,具体负责对全省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工作的检查指导和政策调控。
第六条监狱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主管改造工作的监狱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狱政管理、刑法执行、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纪检监察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领导、监督监狱罪犯的计分考核工作,掌握和处理奖惩中的重大问题。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狱政科,主任由狱政科长担任。
负责支罪犯日常计分考核的管理工作;
审核监区(分监区)报送的计分考核奖惩材料;
监督指导监区、分监区的计分考核工作;
管理监狱有关计分考核数据、资料;
每年年末向省局计分考核办公室书面报告监狱的计分考核情况。
第七条监区成立以主管管教工作监区领导为组长、分管管教监区领导为副组长的计分考核评审小组,负责本监区罪犯的计分考核管理工作,审核分监区报送的罪犯加扣分情况,对罪犯申请复议情况进行处理。
每月定期向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汇报监区月度计分考核情况。
分监区成立由指导员负责,全体民警参加的计分考核考评组,具体负责罪犯日常考核工作,审议评定罪犯加、扣分,上报月奖罚分意见。
分监区指定一名民警专职从事日常计分考核工作,具体负责各项基础数据汇总和台帐管理,做到日清、周核、月结,每月定期向监区月度计分考核情况。
第八条实行(监狱、监区)二级管理的监狱,押犯监区直接负责罪犯日常计分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罪犯的计分考核内容依据司法制定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省局制定的《安徽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分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劳动规范、学习规范和文明礼貌规范五个方面,逐条进行考核。
其中劳动规范和其它四项规范的考核得分应按一定比例设定,保持得分权重的相对均衡。
第十条罪犯计分考核实行累积积分制,不设负分。
第十一条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制度,考核的加、扣分必须由分监区民警亲自填写,考评组每月5号前,将罪犯上月加、扣分情况进行复核、汇总,报监区评审组和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张榜公布。
第十二条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按月度罪犯人数和人均6分的基本分,核算出各监区、分监区当月罪犯考核总分。
基本分当月使用,如有结余,分监区当年内可带入下月使用。
第十三条计分考核分为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考核两部分,罪犯当月凡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即得思想改造基本分2分;
凡劳动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即得劳动改造基本分1分。
加分视改造的具体表现确定。
第十四条各监狱应根据生产特点,结合罪犯劳动岗位,科学确定各个工种分值标准。
第十五条对年满男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罪犯和经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聋、哑、盲、严重残疾(不含自残)及其它严重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主要考核其思想改造表现情况,按月人均4分计分。
第十六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解回重审、入监和出监教育期间不参加计分考核。
新入监罪犯在入监教育结束后分配到分监区次月起进行计分考核。
第十七条罪犯因病住院治疗期间由医院对其思想改造表现情况进行考核。
,按人均4分计分。
在省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当月由中心医院记分,住院治疗时间未超过一个月的,由中心医院提供罪犯表现情况,原监狱计分。
在本监狱医院住院罪犯的考核比照本条款执行。
工伤治疗期间,劳动改造分按分监区平均数计算。
第十八条被减刑罪犯的考核计分,从本次减刑的考核分截止次月起重新累积计算。
第十九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参加计分考核,其积分作为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依据。
第二十条罪犯在省内和本监狱内调动,原分监区民警要及时计算其考核积分,与罪犯见面后,将计分考核簿随档案一并转入调入单位,考核计分连续计算。
省外调入的罪犯,根据原所在监狱考核积分折算奖励后连续计分,奖励后剩余积分或不够奖励的积分继续滚动计算。
第二十一条对部分罪犯实行考察期制度,考察期间罪犯只考核簿计分,暂予监外执行或假释期间因违法违纪而被重新收监的,考察期为三个月;
重新犯罪受到加刑处罚的,考察期为六个月,有突出表现的经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批准可缩短考察期限,反之将适当延长考察期限。
第二十二条加、扣分必须严格按审批权限执行。
当天带班、值班民警对罪犯加扣分的事实进行研究,由全体民警在每周区务会时,对罪犯拟加扣分的事实进行研究,确定具体的加扣分值。
罪犯一次性加、扣思想改造分或劳动改造分2分以上(含2分)由分监区集体研究决定后报监区审批;
罪犯一次性加、扣思想改造分或劳动改造分3分以上(含3分),由分监区逐级上报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批。
因同一件事涉及多项条款的,按最高标准加、扣分,不得重复加、扣分。
第二十三条罪犯日常考核月最高积分不得超出10分。
对积极参加监狱统一组织的教育改造、生活卫生评比、生产劳动竞赛等活动中成绩优异的罪犯,给予专项加分,罪犯实际得分可不受10分总分限制,但月专项加分累计不得突破4分。
专项加分由监狱具体承办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建议,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改造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罪犯对加、扣分有异议时,应在考核分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分监区民警、监区“罪犯计分考核评审小组”或“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提出申辩,接到申辩的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辩材料之日起5各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罪犯累计积分达到50分的,给予表扬一次,表扬奖励后积分连续滚动计算;
达到100分的给予记功一次,获记功奖励后扣除相应分值,余额部分结转。
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罪犯,累计积分达30分给予表扬一次,达60分给予记功一次,分值滚动计算及结转办法同上。
第二十六条对积极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的各种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罪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单向表扬、记功奖励,由监狱上报省局承办部门、狱政处审核后报领导审批;
罪犯有其它情形需给予单向行政奖励的,一律由各监狱上报省局狱政处审核批准,省局每两月审批一次,重大立功表现的确认,按皖高法[2005]15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每月获得考核计分10分及获专项加分后实际得分超过10分的罪犯,不得超过分监区罪犯总数的30%。
第二十八条被严管集训的罪犯,扣10分。
在集训期间表现积极被提前解除的,减扣1-5分,其余积分连续计算;
对因表现不好被延期的罪犯,加扣5-10分;
严管集训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严管集训的,期间获得的积分为零。
第二十九条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分的,一次分别扣除30分、40分、50分。
12个月内再次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分的,期间获得的积分和行政奖励一律取消。
第三十条罪犯狱内重新犯罪或有余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隔离审查起停止考核,加刑判决宣告后,原积分和表扬、记功奖励取消;
隔离期满后,情节轻微,未被加刑处理的,给予一次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分监区当月发生脱逃、行凶、自杀、生产安全等“四防”事故,监狱视情从下月起扣除该分监区一至两个月罪犯人均限额总分的10%。
标准化分监区季度考核被评定为三级的,监狱从下月起扣除该分监区一个月罪犯人均限额总分的5%,标
第四十条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每月对各监区(分监区)计分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抽查重点为当月得分排名在前10名和后10名罪犯的计分考核情况;
每季度对监区(分监区)的计分考核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年终进行一次总结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