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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宣传手册模板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7、反洗钱的行政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统筹合作,共筑防线

  8、反洗钱义务主体——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

  9、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10、参与反洗钱管理的金融监管机构

  11、反洗钱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

  12、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

  13、国际反洗钱组织

  14、金融机构的主要反洗钱措施

第三部分防范洗钱,从我做起

  15、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16、反洗钱与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17、反洗钱与自我保护措施

18、警惕身边的洗钱陷阱

19、积极参与反洗钱的其他方式

附件

第一部分关注洗钱,人人有责

一、洗钱的由来

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以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犯罪组织,为逃避美国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限制,合理解释大量现金的来源,以开设洗衣店为掩护,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业务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使得犯罪收入在形式上合法化。

二、洗钱的概念

  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

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构成洗钱罪。

清洗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也受刑事法律追究。

三、洗钱的过程

  通常来讲,典型的洗钱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

  a.处置阶段,亦称放置阶段,是指将犯罪所得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发现的阶段。

利用金融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将犯罪所得存入银行,或转换为银行票据、国债、信用证以及股票、保险单证或其他形式的资产,有的也将犯罪所得投入地下钱庄等非正规汇款体系转移到境外.

b.离析阶段,也叫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将犯罪所得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使得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难以分辨.

c.融合阶段,又叫归并阶段,整合阶段,即将分散的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融为一体,为犯罪所得提供表面的合法掩饰,在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后,犯罪分子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非法收益.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三个阶段经常交叉重叠,难以截然分开。

四、洗钱的危害性

洗钱活动不仅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助长新犯罪的滋生,扭曲正常的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腐蚀公众道德,影响国家声誉。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融合,经济犯罪集团化、犯罪分工专业化以及犯罪行为国际化的背景下,加强反洗钱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洗钱的渠道

为了达到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不法分子常利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利用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主体,利用进出口贸易,利用互联网,利用拍卖行、珠宝商等特定非金融机构,通过现金交易,通过投资等渠道进行洗钱。

六、反洗钱的刑事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确立了洗钱罪及相应的刑罚。

  按照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洗钱罪的,没收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按照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说明所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洗钱活动都将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

七、反洗钱的行政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是金融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做好反洗钱工作最主要的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采取“双罚制”原则,既对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又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情节及后果不同,分别处以责令金融机构限期改正;

对金融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经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八、反洗钱义务主体——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金融业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职能,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

因此,金融业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具有尽早识别和发现犯罪资金、追踪犯罪资金流向的先天条件.

九、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调查可疑交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等。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统一接收、分析、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具体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十、参与反洗钱管理的金融监管机构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监管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履行有关反洗钱职责,如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十一、反洗钱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

国家层面组建了人民银行、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关等23个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充分整合行政、司法资源,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大大提高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上海市也建立了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十二、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时,都有义务配合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十三、国际反洗钱组织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FinancialActionTaskForceOnMoneyLaundering,FATF)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组织。

该组织是根据1989年7月七国首脑巴黎峰会共同发表的经济宣言建立,目前已有34名成员(32个国家和地区以及2个区域性组织)。

FATF关于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和关于恐怖融资的《九项特别建议》被视为国际反洗钱领域的主要纲领和公认标准,对各国反洗钱立法以及国际反洗钱法律制度发展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国已成为FATF正式成员,这将进一步充实FATF的力量,进一步强化FATF标准的普遍性和权威性。

十四、金融机构的主要反洗钱措施

金融机构有义务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三项反洗钱基本制度。

此三项反洗钱基本制度规定了包括事前预防、事后监测及调查两方面的反洗钱措施。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基础,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重要内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核心。

  客户身份识别: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变更、注销业务关系或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达到规定数额时,应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持续地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以及金融交易情况,并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特定情况下,还应重新识别客户。

  金融机构除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外,还可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或者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当客户的金融交易达到一定金额时,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客户交易或行为符合规定的可疑标准,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报告可疑交易。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将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或者金融机构在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情况作为可疑行为上报。

  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

  交易记录保存: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金融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有利于自身稳健发展.其一,有利于健全内控制度,有效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提高风险预防和控制能力;

其二,有利于促进合规经营,避免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作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维护良好信誉;

其三,在国际金融领域树立良好形象,为国内金融机构走向国际市场奠定基础。

十五、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客户在金融机构办理有关业务时,应按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必要资料,填写基本身份信息,并按规定说明资金的性质、用途等。

  客户在银行开立账户或要求银行办理金融业务达到规定数额时,要按规定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配合银行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客户向境外汇款时应配合金融机构登记自己的姓名或名称、账号、住所、收款人姓名、住所等信息。

  客户到相关金融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开立、挂失、注销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申请、挂失、注销期货交易编码,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挂失交易密码,修改基本身份信息等资料,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业务时,要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配合金融机构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客户投保、退保、赔偿或领取保险金超过一定数额时,应按规定出示相关人员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填写相关人员基本身份信息,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客户在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业务时,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配合信托公司了解信托资产来源,填写本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

  客户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时,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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