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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奖惩制度文档格式.docx

4.1.7项目部(或劳务队)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含轻伤),经安委会讨论,年终给予一定奖励。

4.2处罚规定:

4.2.1项目部或科室4.2.1.1“重生产、轻安全”思想严重,强令员工在安全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冒险作业的,给予200—次的处罚。

4.2.1.2未按要求定期组织本部门进行安全培训、召开会议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的项目部或科室,给予200—次的处罚。

4.2.1.3内部安全管理松懈,检查中发现员工违章次数较多的项目部或科室,给予200—次的处罚。

4.2.1.4未对新进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及安排上岗作业的;

或新近员工作业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现象的,给予200—次的处罚。

4.2.1.5设备管理较差,无相关台账、维护保养、检修记录的,给予200—1000.00元/次的处罚。

4.2.1.6各施工项目部、劳务队未按南方公司下达的文件、通知、整改书规定执行的;

给予处罚500.00—10000.00元/次项。

4.2.1.7项目部、劳务队相互挖取人员的;

或返岗职工未经公司批准的擅自安排工作的,一经发现给予1000.00—5000.00元/次项。

4.2.1.8员工违章情况严重或多次出现类似违章的,将对员工和项目部一并处罚。

4.2.1.9违反其他矿山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的,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4.2.2员工处罚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施工项目部(或劳务队)或个人进行处罚:

4.2.2.1劳动纪律处罚规定4.2.2.1.1未在井口值班室做好出入井登记的,处罚50.00元/人次。

4.2.2.1.2在上班时间在办公室上QQ、看电影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一经发现给予处罚100.00元次。

4.2.2.1.3不服从矿山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对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对发现的隐患不及时整改,冒险蛮干的,对违章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欺骗领导,隐瞒不报者。

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

4.2.2.1.4施工班长不带班下井检查安全的;

对作业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除、不上报、无防范措施的,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

4.2.2.1.5施工班长、安全员对施工现场检查不到位、督促不力的,对施工项目部、劳务队施工班长或安全员,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1.6每周一(8:

00),班长不参加安全检查的处罚100.00元/人次;

不参加安全例会(14:

00)的处罚200-500.00元/人次;

对会议精神不向下传达,问题不说明的;

没有班组会议记录的;

对施工项目部、劳务队给予处罚100.00元/人.次。

4.2.2.1.7矿山会议制度规定,所有矿山安全管理人员,项目部、劳务队、施工班组长均必须参加会议,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处罚500.00元/人次。

20分钟内迟到的,没迟到一分钟处罚10元,超过20分钟的,按未参加会议进行处罚。

4.2.2.1.8矿山安全例会会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需请假的人员,必须向矿山安全科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否则,按未参加会议处罚500.00元/人次。

4.2.2.1.9矿山安全会议过程中不准吸烟,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离开,不准接打电话,否则处罚50.00元/人次。

4.2.2.1.10入井者不得随便进入盲巷和采空区;

不得在井下睡觉;

不得随意串岗、不得在井下大小便,否者处罚200.00元/人次。

4.2.2.1.11未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防尘口罩、矿帽、矿灯等)下井的,给予50—次的处罚。

4.2.2.1.12员工井下或地面打架斗殴者,处罚200-2000.00元/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2.2.2顶板管理处罚规定4.2.2.2.1凡未按掘进作业规程(已发至各班)要求施工的:

爆破后不进行通风、洒水防尘的;

无撬钎和撬钎配备不齐的(长短各一根)或损坏的;

无照明(灯泡距碛头5米内)就进行掘进作业施工的;

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2.2掘进时未清理顶帮和顶帮清理不彻底的(直径大于10cm的悬浮石视为未清理);

未打好有效临时(两根直径10cm以上、距碛头1.5米---3米处)支护的,给予处罚400.00元/次.项。

4.2.2.2.3溜井、天井作业时,3米高以上必须做操作平台,按要求必须做好两个操作平台,两平台间距1.5米,并挂好保险绳,施工人员必须背好保险带,梯子架设规范,先通风后进人,从上往下清理,否则处罚200.00元/次项。

4.2.2.2.4采场、架厢工作面施工时跟班安全员现场监护不到位的;

碰倒、损坏或失效的厢架支柱,未及时恢复或更换的;

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2.5所有采掘施工和支护(架厢、锚网)作业面,施工前必须打好有效临时支护;

并且有效临时支护打到位;

否则,处罚400.00元/次.项。

4.2.2.2.6工作面及巷道的文明卫生、浮渣清理、水沟畅通、通道畅通等一经发现给予处罚相关责任单位200.00元/次项。

4.2.2.3机电、设备管理处罚规定4.2.2.3.1机电设备要按安全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架设,井下主运输巷用127伏安全电压照明,所有工作面(采场用碘钨灯除外)用36伏安全电压照明,否则处罚200.00元/次项;

工棚、居住区用电必须规范,否则处罚100.00元/次项。

4.2.2.3.2不得破坏井下安全生产设施、安全标志,如有违者处罚200.00元/人次。

4.2.2.3.3发现偷盗行为,人为破坏生产设备设施者,给予1000-1000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2.2.3.4拖拉机、扒渣机、装载机驾驶室未安装安全护棚或护棚损坏的;

未经投入运行使用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

4.2.2.3.5拖拉机超载、超速行驶的;

抢装矿、运行抢道的;

空档滑行的;

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3.6拖拉机、装载机无车灯、无喇叭、无档位、无离合、刹车不灵的;

危险地段或坡道上停车、卸车时无档木垫挡的;

检修时不撑安全杆;

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元/次.项。

4.2.2.3.7拖拉机、装载机载人的一经发现处罚乘车人200.00元/次人驾驶员处罚500.00元/次人;

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拔掉点火钥匙。

一经发现给予处罚:

100.00元次。

4.2.2.3.8扒渣机运行时主操作手及助手不按规定使用绝缘手套、电缆未悬挂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3.9扒渣机在运行时助手在挖臂工作范围内施工的;

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

4.2.2.3.10电缆、电线破皮漏电、接头不合格、挂设不规范的、与风水管混挂的,一经发现,给予200.00元/次项。

4.2.2.3.11电工检修处理设备事故时,未提前下停电通知书的、停电后未悬挂警示牌(用人工作,严禁送电);

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的;

带电检修的;

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3.12各种保护不安装或不合格的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

4.2.2.3.13电缆、电气设备要上台、架或加设木料铺垫安装规范,严禁泡在水中、被水淋,未按要求挂好的、设防水棚的,一经发现处罚200.00—500.00元/次项。

4.2.2.3.14所有巷道的照明要按规定安设(灯泡间距15米)要随时检查更换,保证灯泡齐全、明亮;

电线无裸头、裸线;

否则给予100.00元/次项。

4.2.2.3.15带电作业、移动;

高压操作无绝缘用具的;

一经发现处罚200.00—500.00元/次项。

4.2.2.3.16拖拉机不得擅自开出井区,或停靠在公路上。

一经发现处罚200.00—500.00元。

4.2.2.4通风防尘管理处罚规定4.2.2.4.1通风设备安装及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局扇随意停开的;

施工地点无风或风筒距碛头超过规定的(不能超过10米);

风筒破损、漏风严重的;

4.2.2.4.2不按规定配齐使用自救器;

自救器损坏或氧气压力不符合规定,一经发现给予处罚500元/次项。

4.2.2.4.3未关好风门或风帘的;

损坏风机、风门或风帘的,一经查出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损坏严重的在接受处罚后,还要照价赔偿。

4.2.2.4.4拖拉机、装载机未安装净化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拖拉机运输三趟未加水一次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500.00元/次项。

4.2.2.4.5凡入井人员未戴防尘口罩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100.00元/次。

4.2.2.5火工产品管理处罚规定4.2.2.5.1施工人员在申领火工品时,不按矿山民爆物品管理制度申报、多领、早领、私存、私藏、不退库的;

残、盲炮不按规定排除的;

一经发现,按每发雷管100.00元,每筒炸药50.00元进行处罚。

4.2.2.5.2在进行爆破作业前,不按规定进行清场、不设警戒的;

在进行爆破作业前没有搞好爆破警戒人员清场工作的;

火工品领到作业面,雷管、炸药未分开存放的;

启爆线和电缆照明线未分挂,启爆母线未短路的;

一经发现,将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

4.2.2.5.3边打眼、边装药的,一经发现,处罚当班安全员:

200.00元;

施工人员处罚500.00元。

4.2.2.5.4严禁在一个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发现一次罚款200.00元,禁止架设固定式放炮母线及与电缆电线混挂,炮后未及时回收,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500.00元次4.2.2.5.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接电雷管脚线末端,否则处罚200.00元。

4.2.2.5.6装药时首先必须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金属等导体相接触,否则给予处罚2000.00元次。

4.2.2.5.7放炮器的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得到放炮通知,严禁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否则给予处罚2000.00元次。

4.2.2.5.8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放炮器钥匙,并将放炮母线摘下,扭接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5min~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否则给予处罚2000.00元次。

4.2.2.5.9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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