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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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认真审议了《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

法》)。

与会代表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办法》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大家认为,面对我校拥有六千余名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以及目前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完善的现实情况,本着发扬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奉献爱心的宗旨设立该基金,是一件坚持以人为本观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切实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好事,对于增强教职工队伍凝聚力,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决定,原则通过该《办法》,并授权大会选举产生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本《办法》进行适当修改,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由学校颁布实行。

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大学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教职工医疗互助作用,帮助患大病的教职工解决部分实际困难,特设立“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设立基金的宗旨,在于发扬团结友爱、扶贫济困、尊老敬贤、互助互惠、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二章基金来源及缴纳方法

第三条基金采取教职工(含在职和离退休)个人自愿缴纳、学校相应配套、积极争取社会捐助等办法来筹集。

第四条个人缴纳额度

(1)教授、校级领导:

120元/年

(2)副高、处级干部:

100元/年

(3)其他在职教职工:

80元/年

(4)离退休人员:

100元/年

第五条缴纳方法:

全民所有制职工,每年一月由财务处一次性在工资中代扣;

大集体、计划内合同制编制的职工,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每年1月10日前收齐交到财务处。

学校配套资金于每年一月由校财务处一次性划拨到基金专用帐户。

独立核算单位人员的配套资金,由所在单位于每年一月一次性拨缴到校财务处,再由校财务处统一划拨到基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

其职责是:

(1)制定基金使用办法;

(2)根据基金收缴及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有关规定;

(3)每年两次(6月底和12月底)研究审批患大病教职工的补助申请,决定基金发放对象和发放金额。

因病去世的教职工由其家属申请,可及时办理;

其他特殊情况由基金管委会研究决定办理。

第七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工会。

(1)负责受理教职工请求基金补助的申请,汇总材料,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

(2)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张榜公示拟享受基金补助人员的名单,接受教职工监督;

(3)公示期结束后办理基金发放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基金由财务处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基金每年结算一次,帐务公开。

第九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每年向教代会汇报基金使用情况,校财务处负责及时汇总基金收缴情况并通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校审计处负责监督和审查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四章申请程序及补助标准

第十条申请人到本人所在单位工会领取并填写教职工大病医疗补助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第十一条持上表和本人医疗费用有效原始单据(外出就诊需持转院证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到职工医院办公室办理大病医疗自费费用数额审核证明(发票原件已在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留存的,应提供由市医疗结算中心盖章认可的复印件资料);

第十二条将上表和大病医疗自费费用数额审核证明交基金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补助手续。

第十三条教职工因大病治疗,一年中个人自付医疗费[不含镇江市医保规定的自费段费用、国家规定应该个人支付的自理费用(如营养保健品、出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等)或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暂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5001-15000元部分补助20%;

(2)15001-30000元部分补助25%;

(3)30001-50000元部分补助30%;

(4)50001元以上部分补助40%。

(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享受基金补助的相关规定:

(1)在本基金设立之初即加入的教职工,在本办法颁布实施日起,即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2)在本基金设立之初未参加基金缴纳的教职工,若以后提出申请加入,必须补交齐自本办法实施以来应缴纳的互助金金额,并在缴纳日起一年后,方可进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时段;

(3)因各种原因停止缴纳互助金的教职工,自停止缴纳日起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已缴纳的互助金不退还。

中途停止缴纳互助金的教职工重新申请缴纳时,必须补缴齐停缴期间的互助金,并在重新缴纳日起一年后,方可进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时段;

(4)新聘、新进人员自起薪并缴纳互助金的次月起即开始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者不享受基金补助:

(1)未经医院批准转诊擅自在外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2)打架、斗殴、自杀、吸毒、酗酒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3)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学校颁布实施。

若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本办法将作相应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7日

江苏大学一届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通过<

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决议》。

根据该《决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和镇江市现行的医保规定,特制定《<

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基金补助的认定范围:

(一)江苏大学自愿参加并缴纳互助基金的教职工,一年内因患病在门诊或住院治疗,在镇江市医保规定的自费段后,发生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二)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

因治疗必需的自费药品(有国药准字号或进口注册号),治疗性制剂费用,因治疗必需的免疫制剂费用,因急救所需的救护车费(外地限最高1000元)。

(三)床位费超标准费用(以镇江市一等病房床位收费标准为上限)。

(四)诊治疾病必需的自费人工器官(按镇江市医保规定最高标准的2倍)和单价超过300元以上(含300元)的材料费用。

二、不在基金补助认定范围:

(一)《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举的。

三、基金补助结算的相关补充规定

(一)医疗费用发生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2月31日。

跨年度的费用可转至下一年度中合并结算。

(二)若一年内结算两次及两次以上医疗费用并符合补助规定的,前次补助所认定的自费费用,可纳入后次补助认定的自费费用一并计算基数,并按新基数规定的补助率计算补助额,从中扣除前次补助额后,发放后次补助额。

四、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细则》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问答

1、问:

为什么要实行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制度?

答:

目前,国家的医疗保障机制还在逐步完善过程之中。

今年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期间,据有关部门统计,“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2006年国内百姓八大期盼解决的问题中名列第二,已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抓紧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我们江苏大学拥有三万多名学生和六千多名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

近几年来,在师生中,因为“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影响学习、生活和家庭的情况,每年都有。

为了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帮助患大病的困难学生排忧解难,去年,校工会和关工委、校团委发起,我校全体教职工慷慨解囊,捐资设立了面向学生的“江苏大学慈善救助基金理事会”,目前,该基金理事会已筹资二十余万元,并在继续争取壮大基金过程中。

同时,基金已资助两名患大病学生。

对学生如此,对于身边朝夕相处的同事、遇到重大疾病的困难教职工,我们同样应当发扬团结友爱、扶贫济困、尊老敬贤、互助互惠、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发挥集体的力量,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让他们同样能笑对人生。

团结互助、奉献爱心,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有幸生活在江苏大学这块土地上,无论是为学校事业发展奋斗了数十年的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职工,还是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教职工,我们能有缘相聚在一起,我们就是一个大家庭的成员,我们更应当互相团结、互相帮助。

实行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制度,有助于我们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团结一心,振奋精神,增强教职工队伍凝聚力,创建和谐校园氛围,为实现学校“十一五”规划各项目标和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奋斗!

2、问:

我校的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制度是怎样出台的?

基于以上考虑,校工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了设立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的设想。

经了解,省内高校中,南京大学等高校已试行此方法数年,效果良好,目前,已进入良性循环阶段。

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江苏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

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稿。

学校党政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听取汇报并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在教职工自愿缴纳筹资的基础上,学校再按照一比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一并构成互助基金,以便能在帮助困难教职工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办法》应当经过教代会讨论通过,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各单位教职工推荐,经教代会选举产生。

在06年4月22日召开的学校一届五次教代会上,《办法》获得全票通过,大会还选举产生了基金管理委员会。

经大会授权,基金管委会制定了《办法》的《实施细则》。

这两个文件,将由学校正式颁布实施,实施日期为2006年1月1日。

3、问:

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哪些?

教职工个人如何缴纳?

基金采取教职工(含在职和离退休)个人自愿缴纳、学校相应配套、积极争取社会捐助等办法来筹集。

教职工个人缴纳额度,根据不同人员年龄、收入和健康状况等因素,《办法》规定了每人每年80、100、120元的梯次数,即:

教授、校级领导,每人每年缴纳120元,副高和处级干部,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其他在职教职工,每人每年缴纳80元,离退休同志,则统一按每人每年100元的额度缴纳。

以上额度分解到12个月,也就是每人每月6元多至10元的水平,并不算高。

因此,我们认为,不必再细分或降低缴纳额度。

至于享受补助标准,则一视同仁,不因个人缴纳额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缴纳方式,在个人自愿加入并认可缴纳的前提下,为简化手续,由学校财务处在每年的一月份在个人工资中一次性扣除。

之所以定在一月份扣除,是因为此时是年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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