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重要知识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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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休息权:
是指劳动者除了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可以自行支配的时间的权利。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
国家促进就业——是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条件和扩大就业机会。
劳动者竞争就业——是指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考试或考核竞争取胜而获得就业岗位。
境内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内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境外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正式工劳动合同——是正式职工劳动合同的简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内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录用合同——是录用单位与被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和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定集体劳动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各类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基础工资——是指以大体维持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计算的工资额。
职务工资——是指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重和业务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的工资额。
计时工资——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指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法或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工资保障——广义上是指实现“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宪法原则的全部制度。
狭义上是指《劳动法》调整的工资支付办法、禁止任意扣发工资和工资监督制度。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期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探亲假——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地不属于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加班——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加点——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组织劳动和科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
职业培训——是指直接未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未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就业训练中心——是指劳动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为城镇待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培训职业能力、准备就业条件而举办的独立的教学实体。
学校培训——是指采用规范的教学实体形态、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按既定学制,以规范的教学活动所进行的培训教育。
离岗专门培训——是指职工带薪脱产,进入学校或专门研究机关,从事系统的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
就业前职业培训——是指对新成长起来、尚未进入职业领域的求职者所进行的初始培训,目的在于帮助其掌握某种基本职业技能、准备进入劳动市场的必要条件。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职业技能鉴定——是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
职业技术证书——是一定的职业培训活动结束,经考试考核及格,由劳动行政机关核发的,证明其职业技术能力等级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职工福利——是指用工单位和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
职业道德——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岗位职责活动中形成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真、善、美与假、丑、光荣与耻辱,工整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文明与愚昧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职工的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和解——是指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从而求得矛盾解决的方法。
简答题: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
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商品关系为主的财产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则是劳动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3)调整的原则不同: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而劳动法中调整工资的是按劳分配原则。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2)任务不同。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3)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不同。
简述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
(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2)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
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3)我国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生效的时间,劳动法失效的时间。
劳动法的作用: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公民有领导的权利和义务原则;
(2)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
(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
(5)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
(6)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
(7)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渊源)有哪些
(1)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2)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区域性有关文件以及有关双边条约等。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1)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私营企业、联营单位、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2)按劳动者人数分为:
个体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3)按劳动者职业分为:
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徒工、帮手劳动法律关系。
(4)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为:
本单位和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前提和条件是什么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
因此,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则是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
简述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1)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