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医疗机构病理科生物安全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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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医疗机构病理科生物安全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10.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16

11.设施/设备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18

四、病理科技术操作规范………………………………………………… 

19

1.工作人员防护规范…………………………………………………………19

2.生物安全设备操作规范……………………………………………………19

3.实验室标本安全操作规范…………………………………………………22

4.感染性物质操作规范………………………………………………………22

5.废弃物处理规范……………………………………………………………23

6.尖锐器具使用规范…………………………………………………………23

7.消毒规范……………………………………………………………………24

8.紧急情况处理规程及应急预案……………………………………………26

北京地区医疗机构病理科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地区医疗机构病理科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GB19781-2005ISO15190),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目的是使病理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纳入法制化管理。

逐步提高病理科机械化、自动化、标准化水平,完善病理科生物安全体系。

第三条生物安全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接触和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病原性微生物及废弃物对人体及环境产生危害和防护的措施。

第二章生物安全的标准

第四条病理科实验室应达到一、二级实验室的标准,设立生物安全的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污染区、半污染区与清洁区应有明显的标志,各区之间应设立缓冲区。

第五条病理科应设立生物安全通道。

保证病理标本在运输、存放、保留、销毁的环节不受污染。

同时标本送检必须由经过生物安全培训的专门人员负责。

第六条保证工作人员在进行医学诊疗活动中不受或避免受到感染和伤害。

第七条保证病人在就医过程中不受到直接或者间接感染和伤害。

第八条严格执行医院废弃物管理制度。

第九条病理科相关实验室(取材室、冷冻切片室、标本存放室、制片室、细胞室、组织化学染色室、免疫组织化学室、分子病理室及病理解剖室等)应达到二级实验室的防护标准。

第十条病理科实验室布局要符合生物安全要求,同时设立独立的淋浴间。

第三章人员要求

第十一条病理科各级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上岗人员每年至少要接受一次最新的生物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新进入人员需经过单独的生物安全培训,方可从事病理工作。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每年至少要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尤其是HBV、HCV、HIV、TB等血源性和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对无免疫能力者,应给予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新进入病理科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保留本底血清,必要时进行体温监测,同时将健康状况呈递医院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对病理科工作人员给予一定补贴。

第四章职责

第十七条医院法人代表为医院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病理科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应成立生物安全小组,负责病理科日常生物安全的管理及执行。

第十九条病理科生物安全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及修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负责病理科人员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法规的宣教及培训;

同时负责病理科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设备

第二十条病理科应按生物安全的标准配备相应设备,包括相应的通风取材系统、通风标本柜、空气消毒装置等。

第二十一条病理科应按生物安全标准配备包括隔离衣、手套、口罩、帽子、鞋套,洗手液、洗眼器、应急药箱等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为病理科配备处理生物标本的安全装置,如标本容器、包装材料、转运箱及转运工具等。

病理科有权不接收不符合生物安全的标本。

第二十三条个人防护用品应放置于专门的物品柜内,最好设置在实验室进门处。

第二十四条建立生物安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病理科实验室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技术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工作流程设置应按照先普通标本后疑似标本的原则。

第七章生物安全登记制度

第二十七条病理科应建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登记制度。

第二十八条病理科应建立病理废弃物销毁登记制度。

第二十九条病理科应建立生物安全事件、事故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

病理科应建立工作人员生物安全培训登记制度。

第三十一条病理科应建立生物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病理科应建立重要标本防盗方案。

第三十三条病理科应建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病理标本取材使用审批制度。

第三十四条病理科应建立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章生物安全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病理科生物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至少一次对病理科生物安全进行检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病理科应每月对科内生物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医院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医院违反或未达到生物安全标准给予一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科室违反或未达到生物安全标准给予病理科主任一定处罚。

第四十条对个人违反生物安全制度给予一定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病理科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组织结构及人员职责

(一)总则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理科生物安全管理,避免意外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要求病理科全体工作人员熟知本制度,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执行。

1.根据北京市卫生局要求,北京地区医疗机构生物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医院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授权主管领导和各相关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并逐级签订生物安全责任书。

2.根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北京地区各医疗机构成立《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医院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有关科室管理者、医学专家顾问等相关人员组成。

3.病理科应成立《生物安全管理小组》,科主任担任生物安全管理小组组长,病理科生物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由《生物安全管理小组》负责。

4.病理科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知生物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经过培训熟练掌握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5.新上岗人员、初次进入病理科工作的各类人员,应首先接受《北京地区医疗机构病理科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学习,并完成测试及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6.日常工作中,上级职称工作人员有指导下级工作人员生物安全培训的责任。

7.实验室人员防护,环境消毒,标本收集、检测、储存、销毁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2003年10月15日)要求执行。

(二)病理科生物安全人员组成及各级人员职责:

1.人员组成:

负责人:

科主任

生物安全员:

班组长或其他人员

科室其他人员:

2.组织结构

生物安全负责人

班组长及生物安全员

技术组

医师组

3.人员职责

科主任:

1)熟悉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程。

2)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技术和生物安全工作,对病理科生物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3)负责本科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

4)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5)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和授权。

6)负责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及生物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7)负责实验室紧急情况及事故的处置并及时向生物安全委员会或主管领导报告。

班组长:

1)本班组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科室安全保卫制度的执行并将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位职工。

2)在定期进行的安全检查工作中应认真负责,注意发现隐患,及时向科主任汇报以便及时得以解决。

3)加强对各种电器、检测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由专人负责并作好使用记录。

1)熟悉生物安全防护知识。

2)随时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3)对于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科主任报告或直接向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

其他工作人员: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科室关于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服从科主任、班组长、生物安全员的安排,认真落实科室的安全工作。

病理科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

1.病理科医技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专业教育背景,需经过相应专业的系统理论学习和严格的技术培训,应持有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

2.掌握基本的病理实验技能,有一定的病理实验理论知识,并能独立熟练操作常用的病理仪器和设备。

3.病理科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经生物安全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4.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免疫接种,如麻风腮、乙肝等,方可被批准进入实验室,以预防其可能被所接触的生物因子感染。

5.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儿童不应被批准或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

6.实验室的门应保持关闭,门上应贴有生物危害标识,批准进入的人员应被告之所存在的潜在危险,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实验室。

7.外来人员(研究生、进修生、实习生等)进入病理科实验室进行研究、学习、实习等医疗活动者,需经生物安全培训,一个月以内经实验室主任批准,三个月内科主任批准并经医务处批准并备案。

(二)标本取材室生物安全制度

凡进入取材室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生物安全的规章制度,违者根据有关条例由生物安全小组成员共同讨论处罚意见。

1.病理科参加取材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必须遵守生物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2.工作人员进入取材室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取材人员必须穿戴隔离衣、手套、口罩、帽子和鞋套。

3.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标本取材室。

参观人员等特殊情况须经科主任批准后方可进入。

4.所有组织标本的处理统一在取材室中进行,切取标本必须在取材台上完成,不得将标本拿到取材室以外地方进行拍照或其他教学活动。

取材的剩余标本应全部放回该标本的标本瓶、袋中,并放入标本柜内保存。

5.取材医师着隔离衣时,不得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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