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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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不合格

  □不合格

  7.2

  劳动防护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和记录,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和记录;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制度。

  *

  行业特殊要求

  生产食品用香料香精产品的企业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对允许使用香料的规定。

  1.  企业是否有GB2760国家标准文本;

  2.  企业生产的食品用香料或香精产品是否符合GB2760国家标准的规定。

  o合格

  o不合格

  附件一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编:

  产品名称:

香料香精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产品单元*

  核

  查

  结

  论

  审查组根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___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

  一般不合格项目_____款、不合格项目款、严重不合格项目  款、否决项目款。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

  审查组长:

  年  月  日

  核查组织单位:

  审

  组

  成

  员

  姓名

  单  位

  职称

  核查分工

  审查员证书编号

  *只填写核查合格的产品单元。

  核查项目

  一般不合格

  不合格

  否决项目

  审查组对企业不合格项目的综合评价

  1

  质量管理职责

  年月日

  2

  生产资源提供

  3

  人力资源要求

  4

  技术文件管理

  5

  过程质量管理

  6

  产品质量检验

  7

  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总  计

  .4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见表四

  4.4.审查组在企业实地核查合格时,同时进行抽封样工作。

样品和封样登记表由审查组统一签封后,交生产企业并在7日内送达或寄达《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企业自主选择的一个检验机构。

  4.4.1.2抽样地点:

在企业成品库中抽样。

  4.4.1.3在保质期内的产品均属抽样范围。

  4.4.1.4每一申证单元产品分为若干类型(小类):

  

(1)天然香料单元:

蒸馏类、浸提类、冷榨(磨)类、其他类。

  

(2)生物技术香料单元:

无。

  (3)合成香料单元:

  (4)香精单元:

液体类、浆(膏)状类、固体(粉末)类。

  每一小类抽一个品种,每一品种的抽样数量一般为200mL(g)

【其中100mL(g)供外观、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检验用,100mL(g)用作复检样】;

对香精产品企业应提供同一型号的标样100mL(g)。

另外对于有沸程指标的产品,抽样数量为1000mL。

  4.4.2检验项目、内容及判断标准见表五

  表四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

  名称

  抽样日期

  电话

  地址

  联系人

  邮编

  抽样

  情况

  申报单元及小类

  样品名称

  样品规格

  抽样地点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上述样品应于200年月日前送达检验单位,否则按检验不合格论处。

  抽样员签字

  抽样员单位及职务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样品验收情况

  开箱验收情况

  封条

  样品

  退样情况

  完好

  退样

  检验单位盖章

  收样人:

  收样日期:

  破损

  轻微

  损坏

  原因

  无

  严重

  企业签字

  备注

  1.  如执行企业标准,请将现行企标文本复印件置于封样箱内。

  2.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工厂留存,一份置样品箱内,一份封样组交派出单位。

  3.从封样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表五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检验项目

  检验内容

  执行标准

  缺陷性质

  重

  轻

  一

  外观指标

  色泽、外观、色状、澄清度等

  GB/等

  √

  二

  感观指标

  香气、香味等

  三

  理化指标

  相对密度、折光指数、旋光度、熔点、干燥失重、灼烧残渣、凝固点、溶解度、水分、颗粒度、稳定性、酸值、酯值、含量等

  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四

  卫生指标

  重金属、As、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甲醇等

  4.4.3检验程序

  4.4.3.1检验机构对送检样品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外观、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的检验。

  4.4.3.2检验机构应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一份,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两份】。

  4.4.4香料香精产品合格与否的判定

  4.4.感官、理化、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4.4.外观指标为轻缺陷指标,不作为该产品合格与否的判定依据。

  4.4.同一单元中的不同小类产品有一个不合格,则判该小类产品不合格。

  5证书和标志

  证书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类型时,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等。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标志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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