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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员随即分发草稿纸。

7.考点发出开考信号,监考员宣布开始答题。

8.开考后,监考员甲监视考场情况,监考员乙持准考证存根逐个核对考生在答题卡上条形码信息与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是否正确,准考证照片同本人是否相符。

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9.监考员要坚持一人在考场前、一人在考场后认真监考,不准吸烟、打瞌睡、看试卷、看报纸,更不得在考场抄答试题。

10.监考员不准对试题做任何解释,如发现有个别字符印刷不清楚,可核对后写在黑板上。

11.如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由一位监考员通知考场外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前去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12.开考15分钟后(英语科开考后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场考试。

考点派人分别在缺考考生答题卡或空白答题卡的“注意事项”处加盖蓝色“缺考”或“空白”印章。

缺考考生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座位号、条形码由监考员填写和粘贴在该考生答题卡上规定的位置。

13.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该科目结束前30分钟。

监考员要及时认真核对提前交卷出场考生的试卷(答题卡)页数、草稿纸是否完整,不准考生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4.每科考试结束前15分钟,广播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

15.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监考员必须要求考生立即停笔答题,然后按照座位号先后顺序(包括缺考考生),依次收集试卷(答题卡)。

待试(答题卡)收完、点清无误后,要求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监考员要防止考生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16.监考员要认真清理答题卡,答题卡按座位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

注意保持答题卡头方向一致。

监考员必须认真填写答题卡袋上“考场记录”的有关项目。

如考点名称、考场号、考试科目、应考人数、实考人数、缺考考生信(准考证号、姓名、座位号)等。

各考场的2名监考员清理好试卷(答题卡)后,要一同将试卷(答题卡)通过专用通道送回考务组,由考务组人员清点无误,交主考签字后,将答题卡装入塑料袋后再装入答题卡袋密封。

17.草稿纸不装入试卷(答题卡)袋,由监考人员清理后,交考务办公室。

18.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必须认真仔细清理考场。

19.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若发现考生有舞弊违纪行为,应立即制止考生考试,如实填写《考生违规行为处理认定表》(见附件7),由考生本人和监考员签字确认后报考点主考。

同时,监考员应将违规舞弊考生情况记录在答题卡袋“考场记录”栏。

对舞弊材料、工具等予以扣留取证。

20.考试期间实行统一指令,各考点应指定专人通过校园广播对各考场进行统一指挥。

21.英语听力考试由各县(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本地各考点使用听力设备的情况,制定相关的工作规定和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预案,妥善处理各类偶发事件,确保英语听力考试顺利进行。

2021年中考时间表

时间

9:

00—

11:

30

15:

17:

00

科目

语文

数学

综 

合 

理科

综合

文科

英语

八年级

地理生物

xx中学考点作息时间表

早餐

7∶30——8∶00

监考教师领卷

8∶20(语文8∶15)

组织考生入场

8∶30

广播宣读《考生守则》

8∶40(22日)

监考教师核对考试科目,当众启封答题卡袋,发放答题卡、条形码

8∶45

监考教师启开试卷密封

8∶53

监考教师分发试卷、草稿纸

8∶55

考生答卷

9∶00——11∶00

(语文,综合理科9∶00—11∶30)

迟到考生禁止考生入场

9∶15——11∶00

考生可以交卷出场

10∶00——11∶00

(语文,综合理科10∶00—11∶30)

午餐

12∶00

午休

12∶30——14∶00

14∶20

14∶30

14∶45

14∶53

14∶55

15∶00——17∶00

禁止考生入场

15∶15——17∶30

16∶00——17∶00

晚餐

18∶20

晚休

21∶30

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对。

考生领到答题卡后,应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项目。

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五、答题时,客观题部分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答题;

主观题部分使用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答题。

六、答案必须写在答题卡上对应题号答题框内,写在规定位置以外或试卷和草稿纸上的答案无效。

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七、英语科开考后迟到考生不准入场,其余科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场考试。

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该科目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要保护好自己的答题卡,避免他人偷看。

九、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若遇试卷(答题卡)发错或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若遇分发的答题卡有破损、印刷不清,可举手请求监考员更换。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国家教育部修改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对考生考试违规处罚规定如下:

第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生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通过仿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试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五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下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加团伙作弊行为的。

xx市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偶发事件

处理办法

监考员

主考

1.考生准考证重号

稳定两考生的情绪,立即报告主考。

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查明两考生的正确准考证号,安排考生进场应试。

并将具体情况报县、区(市)招生考试机构。

2.考生忘记带或遗失了“准考证”

先验证考生相貌,若与准考证存根上所贴照片相符,可安排考生进考场应试,并通知考生领队,要求在本科考试结束前将“准考证”送到考场,或保证下一科开考前送到,将情况报告主考。

如果“准考证”确实丢失,由县(区、市)招考办或考点补办;

如系考生忘记带,由考生领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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