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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

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欠条的格式与注意事项

  欠条短小精悍,在日常民商事活动中经常使用。

  比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件(主体、客体、内容),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一、主体

  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

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二、客体

  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

  三、内容

  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

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

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

  四、一式两份

  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盖章,但现实中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关于如何去抗辩呢?

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

  欠条

  因买到***(身份证号*********)的**产品,总价款10万元整,已付9万元,尚欠1万元于某年十月十日前付清。

每拖延一天,愿意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支付利息。

  欠款人(签名):

***(身份证号:

******)

  ****年**月**日

  欠据

  为(事由)欠(债权人)人民币(金额)元,立此为据。

  立据人*年*月*日

  我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述的文章之后都应该知道正规的欠条是关于如何书写的了吧,希望小编的编辑对您在认识这方面问题的时候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网站上的在线律师为您进行相关的解答。

  延伸阅读

  借钱没有欠条怎么办?

  借条和欠条的格式是怎样的

  工程款欠条怎么写

  持有欠条在起诉时能否主张利息

  持有欠条在起诉时能否主张利息?

出具欠条说明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在意思真实的基础上,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债权人是无权主张债权利息的,下列案例可以给大家予以一定的启示。

  典型案例

  2008年5月5日,李某向张某购买花岗石板材一宗,货值30000元,口头约定尽快付款,但李某迟迟未付。

2008年12月31日,张某向被告李某索要货款,李某遂出具欠条一张,但未约定偿付日期。

之后,张某每年年底都向李某主张权利,但李某推托未付至今。

2013年1月2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偿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

  争议观点

  关于张某是否有权主张利息,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欠款须要支付利息,故不能支持张某的利息诉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长期拖欠张某货款,应该给予相应利息。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虽然未明确欠款的偿付日期,但自张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时,李某即负有立即偿付欠款的义务。

而李某长期拖欠货款,系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就是赔偿给张某造成的损失,而损失的计量可以参照给予利息。

  分析结论

  欠款与借款不同,法律并未规定欠款应计利息,而欠款双方一般也不会约定利息的支付。

欠款基于多种原因产生,系债的一种既存状态,包括工程欠款、未付货款、拖欠劳动报酬款等等。

欠款双方很少明确约定欠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支付欠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践中极易产生分歧。

  笔者较为同意第三种观点。

欠款的债务人本应偿付付欠款,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如果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付利息,对债权人是显失公平的也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所以第一种意见欠妥。

但是,有的欠款双方毕竟未对是否支付利息、关于如何计息作出约定,直接判令债务人支付利息是欠缺法律依据的,第二种意见也是不完美的。

所以要从法理上分析欠款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实质,以便作出支持与否的裁判。

  通常,欠条系一种载明债权债务的简易形式,内容非常简练,有的甚至仅有数额和债务人姓名,并未明确债权人、偿付期限、违约责任等,极易引发分歧。

如本案,双方并未约定欠款的偿付期限和相应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从而产生所欠货款应否支付利息的分歧。

  本案中,欠款的形成系因买卖合同形成,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付款时间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双方并未对买卖合同的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和被告李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确定双方买卖行为对应的货款支付时限为买受人李某收到板材时。

但是,李某在应当支付货款时因故未能支付,并向原告张某出具欠条,应视为双方对货款相关债权作出了确认,同时对货款支付时间作出了延展。

虽然,这个延展并无明确的日期、时段,原告张某接受欠条的行为亦即表明其同意或是允诺了被告李某延迟付款的行为。

这种同意或允诺使被告李某免于陷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境地。

若在欠条中明约定了偿付欠款的期限或双方对延迟付款的期限作出了新的约定,则被告李某应当按照约定的偿付日期付款,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就本案而言,李某出具的欠条未约定偿付日期,同时双方亦未对偿付日期作出明确约定,目前只能按照习惯确定。

通常,未约定付款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偿付欠款。

在债权人张某于2008年12月31日向债务人李某主张权利之后,李某就应当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若李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且不能与债权人对付款时间作出新的延展约定,则应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就应通过双方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在欠款纠纷中,债务人延迟付款的行为肯定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最直接明显的损失就是利息损失。

所以,很多欠款的债权人在起诉时就同时提出利息之诉求,但是有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让裁判者无所适从。

若欠款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损失的计算标准参照银行存或贷利息。

这时,其诉求有法有据,裁判者只须确定计算损失的利息标准即可。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欠款利息有明确规定的是工程垫资款和工程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垫资款的利息支付以约定为前提,但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而工程欠款的利息,在无约定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有约定时按照约定处理。

所以,本案利息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计息的起点则是债务人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时,本案中则是欠条形成之后,债权人张某首次向债务人李某主张权利之后即2013年1月1日。

计息的终点则应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被告李某付款之日。

如若被告李某在法院判决确定的时间仍未付款,则有法律规定其承担缴纳迟延履行金,无须再行支付利息或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综上,欠条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但支付利息的依据是要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利息的标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讨论欠款应否计算利息还有两个前提:

一是欠款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

二是债权人未因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欠条诉讼时效的确定与上述承担违约责任的时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因为债务人延迟付款了,债权人自然应当知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若双方对欠款偿付时间作出延展约定,诉讼时效自然中断,并重新计算,所以欠条债务人延迟付款的违约行为与债权人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有着必然的联系。

  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那么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

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一、借条诉讼时效

  对于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如果届至借条注明的还款日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权利即受到侵害。

则从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而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该合同则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

没有约定,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说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对于该种借条存在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

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能对履行期限协商一致的,在债权人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且否定该债权的存在,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日的次日起计算。

所以说书写情况的不同存在有不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办法。

  二、欠条诉讼时效

  欠条则不代表合同关系,欠条一般情况下是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债权人索要或经过结算后,债务人需给付债权人款项,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说不能及时给付,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条据。

而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应当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为债务人之所以出具欠条,是因为本应给付债权人的款项,只是因无能力或不能及时给付才出具的,所以说应当认定债权人自出具欠条时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由此引发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应自书写欠条之次日起起算,当然这是针对欠条中没有书写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而针对写下还款日期的欠条,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日起计算。

  手里有他人借条或者欠条的亲,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不然损失的可就是自己哦。

  欠条的法律效力及诉讼时效

  欠条具不具备法律效力呢?

欠条的法律效力是关于如何认定的?

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呢?

针对这一些问题,小编收集整理了欠条法律效力及其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欠条”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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