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民法学考研课堂笔记Word下载.docx
《北大民法学考研课堂笔记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大民法学考研课堂笔记Word下载.docx(5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6)公平----
(7)禁止权利滥用---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特征
(1)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
(2)主体平等
(3)主要是财产关系
(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财产补偿为主,惩罚性、非财产性不为主)
3.分类
调整对象财产法律关系:
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
人身法律关系:
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
义务主体范围绝对--:
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
相对--:
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
权利实现方式物权--:
绝对法律关系
债权--:
相对法律关系
内容复杂程度单一---
复合--:
形成和实现实现的---
民事责任关系
4.要素
(1)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
B.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
C.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
D.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
(2)内容: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A.民事权利:
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B.民事义务:
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3)客体: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A.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
B.物是标的,不是客体
二.民事法律事实
1.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
是现象
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2.分类(多选题,具体例举选出那些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按客观事实与主体意志:
事件:
自然事实,与主体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行为:
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合法行为:
a.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
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b.事实行为:
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消灭正常民事法律
关系,但客观上能引起发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不合法行为:
违约、侵权、不履行法定义务→无效、可撤消
第三章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1.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可能性,不一定参加民法关系参加具体民法关系才能享有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实际取得利益,不含民事义务
法律规定其内容,与个人意志无直接关系直接反映个人意志(个人意愿)
与主体人身不可分,不能转让、放弃;
他人无权限制、剥夺可依法转让、放弃;
可依法限制、剥夺
3.特点A。
主体平等:
不受有无行为能力限制
B.内容统一
C.实现现实可能性
4.开始与终止A。
开始:
始于出生→户籍、医院出生证明、其他。
B.终止:
终于死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人同一事件死亡,不能确定死亡时间:
无继承人的先死;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
辈分不同→长辈先死;
辈分相同→各自继承人继承
5.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继承遗产时,胎儿可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
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律所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分类
(1)完全~:
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
活动的能力。
A.年满18周岁。
B.16周岁---18周岁:
已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
已达一定年龄但未成年、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只有从事相符的民事活动的
能力。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从事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
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A.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监护(注意监护人的排列顺序)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设定法定
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
父母单位、未成年人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自愿并被同意)
指定
监护人仅限于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组织:
父母亲单位
住所地居委会或村委会
人民法院仅限于近亲属。
协商;
精神病人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或村委会
人民法院
监护人的职责(多选题)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7.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精神病人的监护撤消需要宣告。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概念比较,必考)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定义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次日起算。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一般情况:
下落不明满4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事发之日起满2年
战争间下落不明:
战争结束日起满4年
宣告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
有关债权人、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及其他
公告期间为1年
宣告后果1.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代管。
2.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
3.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1.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
3.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4.个人合法财产按程序处理
宣告撤消重新出现或确知下落
↓
本人或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撤消1.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配偶未再婚---自然恢复;
其他-重新
3.子女依法被收养→一般成立
4.原物第三人合法取得:
补偿
继承:
返还原物
5.利害关系隐瞒情况:
返还原物、孳息、
五.个人合伙
1.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
A.两个以上公民组成
B.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书面合同
C.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
资金、实物、技术、劳务可作为出资,商誉不能作为出资。
D.财产属合伙共有
E.共同经营管理
F.独立活动
合伙不一定以赢利为目的。
2.入伙:
书面协议规定→按规定;
书面协议未规定→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无效。
3.退伙:
书面协议未规定→原则同意。
4.经营:
合伙负责人在执行经营决策的后果→全体合伙人承担。
合伙负责人超越权限决策→负责人个人承担。
第四章法人制度
法人与个人合伙
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个人合伙:
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区别1。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由法人享有,个人合伙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4.法人成员仅在向法人投资的范围内对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必须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社团法人:
指以一定数量的社员为基础成立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社团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分类的一种,而社会团体法人则是我国民法规定的法人类型之一。
2.社团法人包括公益法人和私益法人,而社会团体法人则主要为各种非赢利性社会团体的法人。
1.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法人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消灭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出生时开始,死亡时消灭
范围有的专属法人(如银行信贷等)有的专属自然人(如继承等)
差异程度差异很大(经营业务范围不同)一般没有大的区别(自然人之间)
民事行为能力
时间一致性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发生消灭时间一致,不受年龄、智力等因素影响
范围不一致(法人之间)具一致性(自然人之间)
实现人由其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实现
2.法人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由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要求具体数额)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
严格准则主义(法律规定要件、限制性条款)
股份公司、非公司法人:
行政许可主义(法定条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机关:
强制主义(必须设立)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需办理登记,特许主义;
需要办理登记,行政许可主义。
3.法人变更
(1)人格变更
A.合并:
新设合并、吸收合并
B.分立:
创设式分立、存续式分立(判断、选择、辨析“新官不理旧帐)
法人的分立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法人分立后发生法人人格上的变化,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按照分立合同或有关规定享有和承担。
(2)组织形态:
4.法人终止:
(选择)
(1)被依法撤消。
(2)自行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发生此三种原因,法人主体资格并未立即消灭,只有清算后才归于消灭。
(判断)
5.联营的形式(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