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卡借记卡操作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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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范措施

(1)接收厂商运送来的卡片时,由专人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查验包装、封条、数量等情况,准确无误后予以接收。

(2)对每一个运输环节、交接过程都要做好登记核查工作,及时核对订货量和收货量情况。

(3)对于厂家直接向县级联社发货的,应该与厂家签订正式的运送合同,明确规定厂家的风险责任以及承担风险损失条款,制订科学合理的交接流程,保证运送工作的安全和有序。

严禁厂家直接向县级联社以下营业网点直接送货。

(4)省联社向县级联社发送卡片的,应视同重要空白凭证运送管理,押运、安保措施到位,做好卡片外观保密、密封工作,指定明确的授权交接人员,明确交接地点,确保运输环节的安全。

(二)卡片保管

卡片保管无专用工具、无专用空间;

保管场所不符合安全、消防等规定,安保措施不落实,非保管人员随意出入保管场所;

未建立值班或者监控制度,保管人员变动频繁,无相关的交接记录。

2、防范措施



(1)鹤卡空白卡片要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成品卡纳入表外管理。

(2)对厂商送来的卡片经清点、核对无误后登记入库,有专门的保险库房和保险柜进行保管。

(3)保管地点符合消防、防盗要求,有保安值班或者监控录像等报警措施。

(4)定期、不定期进行实物盘点,保证实际库存量与报表数一致。

(三)卡片领用

1、风险点

未建立严格领用制度,无调拨计划随意领用;

无领用记录或者记录混乱;

相关当事人签字不全,无领用负责人签字。

(1)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分卡种、数量、领用人做好明细登记。

(2)制订卡片调拨计划,严格按照实际经营所需领用卡片。

(3)领用人、负责人、保管人签字齐备合规。

(4)每日登记领用卡片数量、费卡、半成品卡、成品卡等详细信息。

(5)定期加强稽查、核对,保证账表、账实核对一致。

(四)制卡

无专门制卡场所,制卡场所缺乏严格的保密措施,不符合消防要求;

制卡人员不符合岗位要求,岗位设置缺乏制约,重要岗位没有建立分离制度;

已制成的成品鹤卡借记卡,无专人负责,不入库保管;

未建立登记簿,没有专门的制卡日志,或内容不完整;

对卡片领用、交接等不进行完整准确的登记。

(1)制卡必须有独立的场所,有完备的安全保卫措施,并且符合消防、防盗要求。

(2)制卡人员必须是本行正式录用员工且无不良记录,核心岗位和人员必须有牵制和复查制度,不得一人兼任要求分离的岗位。

(3)非制卡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制卡场所,制卡员应做到空白卡当天领取,当天制作,当天交回,不得滞留卡片;

对于制卡所需的电脑等专用工具,严禁有生产之外的用途,严禁有连接互联网功能。

(4)对于生成的制卡文件,采取规定的加密措施,严禁无关人员接触,并根据规定及时彻底的销毁删除。

(5)已制成的卡片要按照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建立登记簿,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6)制卡中产生的废卡应交回登记保管,按规定定期销毁。

(7)严格对卡片交接进行登记,并做到账实相符。

(8)柜员领用成品卡应办理领用手续。

(五)废卡

未及时回收因各种原因产生的作废卡,没有逐卡登记,未建立统一的登记明细簿,未按照要求统一销毁。

(1)应及时收回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废卡(制卡废卡、吞没无人认领卡、销磁卡、清户回收卡等)认真核对,并登记《废卡登记簿》。

(2)及时将作废的卡打洞或剪角,破坏磁条,入库保管,统一销毁。

(3)统一销毁时,应核对账表,由相关人员共同在《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销毁清单》上签字确认,并按程序上报、备案,防止作废卡散失在外。

二、申请领用环节风险

l、风险点

单位卡申领人无开户许可证,未在境内开设基本存款账户,未以书面委托方式指定持卡人,指定持卡人未提供有效证件,未对持卡申请人的基本资格进行合规审查;

个人卡申领人未提供本人有效证件,未在申请表上亲笔签名并表示同意遵守该章程,未在卡面背后签名;

集体批量发卡采用统一密码,未及时修改密码。

(1)申领单位卡时银行必须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发卡营业网点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在发卡营业网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具有单位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持卡人的书面指定材料等;

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指定持卡人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2)申领个人卡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持卡人领取借记卡,要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请持卡人认真阅读《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章程》并分别在该章程及卡片背面签名;

及时修改个人交易密码(以下简称个人密码),由于个人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

卡与个人密码应分开存放,并妥善保管,要将卡与磁性物品分开保管。

(3)加强对单位或集体申办银行卡的审查,禁止发放统一密码,提醒持卡人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4)个人附属卡开卡必须经主卡持卡人同意、单位附属卡开卡必须经主卡申领单位同意,并提供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附属卡卡种必须与主卡一致。

三、交易环节风险

(一)柜台受理

受理卡卡面存在问题;

签名条有“样卡”字样,签名条上无签名,有打洞、剪角、毁改、涂改痕迹;

审查身份证件不是持卡人本人;

抹账时违规操作;

未按照反洗钱的要求,及时、准确登记大额、可疑交易并上报。

(1)柜员对凭卡交易严格审查以下内容:

来卡为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规定可以受理卡,签名条无“样卡”字样,签名条上有签名,无打洞、剪角、毁改或涂改痕迹。

(2)受理网点在为个人卡持卡人办理交存现金业务时,存款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换人复核确认。

(3)对一日一次性从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以上的,受理网点经办人员应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对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以上的,持卡人必须至少提前l天以电话等方式向银行网点预约。

(4)对于大额交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做好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备,做好数据录入工作。

(5)办理无卡存现业务时,网点经办人员应要求存款人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存款凭条上准确填写存入鹤卡借记卡卡号、持卡人姓名、存款人姓名、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存款人联系方式等,经办人员应对系统返回的户名进行核对,必须与客户填写的户名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则退出本交易;

经办人员核对卡号与户名相符后才能将资金入账。

(6)办理无卡转账存款时,经办人员应对系统返回的户名进行核对,必须与客户填写的户名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则退出本交易;

经办人员审核存款人填写的银行卡存款凭条、支付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无误后,选择借贷转账交易,录入相关要素,提交交易,与系统返回的户名核对无误后,打印银行卡存款凭条交客户签名确认,存款凭条回单联、借记卡等一并交持卡人。

(7)受理网点在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卡账户付款业务时,个人卡账户款项收入每笔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要求付款单位提供付出款项的付款依据,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受理网点在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卡账户付款业务时,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的、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应要求收款人提供收入款项的收款依据。

(8)在处理交易过程中发生通讯等故障时,各级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应及时、主动与网络中心联系,查询查复业务处理结果,保障资金安全,查询查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ATM等自助设备交易

ATM等自助设备等未做到专人(营业网点)负责管理,操作未实行岗位制约;

ATM等自助设备等外部视觉形象不符合标准要求,插卡口有异物或异常吞卡、滞卡,吐钞口不畅通,有非本社安装的其他设备,有非法张贴的客服电话等文字资料等;

无日常巡视措施,尤其是对离行式自助设备;

对ATM等自助设备未安装监控设备,无独立的管理信息系统;

防伪、加密等技术未进行及时升级和加载;

对输出凭条的卡号部分号段未进行屏蔽;

ATM的取现金额和取现次数不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

(1)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省联社等制定的ATM机具相关管理操作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实施细则,并切实贯彻执行。

(2)ATM管理人员分为管理员与操作员、按规定协同操作,但不得混岗或交叉作业;

在ATM装入或取出现钞时,要及时清点、换人复核,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在ATM日终结账时,要按照岗位制约的原则进行ATM的密码和钥匙必须分开保管,交接时要认真登记。

(3)ATM等自助设备等应该建立日常巡视制度,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主要为:

检查ATM是否有任何附加物,特别是密码键盘、出钞口、屏幕是否被异物覆盖,ATM出钞口内是否有异物;

自助银行门上是否装有密码键盘,刷卡槽是否被异物覆盖;

检查ATM上或周围是否有非法摄像头;

检查ATM上特别是键盘上是否有电线接入;

检查ATM周围或自助银行是否贴有非法告示;

定期用测试卡检测ATM交易状况,特别是检查插卡口是否正常。

应该对ATM等自助设备安装独立的监控管理系统,自助存款机具的验钞模块应根据人民币防伪措施的升级情况及时升级。

(4)ATM应采用硬件加密机制,交易使用的所有密钥的明文只能在加密硬件中出现;

进行联机交易时ATM应对持卡人输入的密码进行加密后送往ATM中心。

(5)自助设备受理环节,ATM(包括自动取款机、存款机、查询机等)和自助银行营业场所必须安装录像监控设备,对机具前方使用者的面部和ATM出(入)钞口进行摄录,但不得将使用者的键盘操作摄入。

(6)发卡机构通过自助设备在为持卡人提供取现服务时,限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超过2万元、次数不超过10次;

受理机构统一将单笔取现金额的上限设置为2千元,下限设置为50元。

(7)受理机构通过自助设备为持卡人提供存现服务时,机具点核现金后须经持卡人确认才能入账。

(三)POS交易

特约商户的拓展未进行考察和资信评估,未对相关人员尤其是收银员进行培训,未对特约商户跟踪检查;

POS机具管理不规范,摆放不符合规定,没有建立定期巡视维护制度;

退货操作不符合规定。

(1)特约商户发展、管理环节,要注意在签约前对商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评估,签约后必须对收银员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允许其受理持卡消费业务;

同时,定期对收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规范操作和识别伪卡的能力。

(2)在与特约商户签约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特约商户按照签约协议规定的程序和《POS机操作指南》受理银行卡,并在合作协议中声明;

特约商户违反操作规程受理银行卡产生的风险、损失均由特约商户承担。

(3)明确要求特约商户不得以签购单上填写的金额套取现金;

不得对签购单上已填写的金额、日期进行涂改;

不得受理止付卡和伪卡;

对不遵守银行相关规定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特约商户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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