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梯监督检验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4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
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附录3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附录2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
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附录2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如门锁啮合深度、平层精度、平衡系数曲线图、表等。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
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
楼层门锁失效”;
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1.验收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项目(附录3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附录3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经施工单位调整修复,检验机构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也可以判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
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凡不合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电梯经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录1: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精 度 要 求
(1)万用表
除非有特殊规定,仪器和量具的精确度应满足要求:
a.质量、力、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检测误差应在±
1%范围内;
b.加、减速度检测误差应在±
5%范围内;
c.电压、电流检测误差应在±
d.温湿度检测误差应在±
5%范围内。
(2)钳型电流表
(3)接地电阻测量仪
(4)绝缘电阻仪
(5)转速表及限速器测试设备
(6)钢丝绳探伤仪
(7)导轨垂直度测量仪
(8)加、减速度测量仪
(9)声级计
(10)游标卡尺
(11)钢直尺
(12)卷尺
(13)塞尺
(14)磁力线锤
(15)弹簧秤
(16)放大镜
(17)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
(18)便携式检验灯
(19)照相机
(20)湿温度计
附录2:
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检验
项目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编号
1.
技
术
资
料
1.1※
电梯制造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
a.装箱单;
b.产品出厂合格证;
c.机房井道布置图;
d.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含电梯润滑汇总图表和电梯标准功能表);
e.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f.电气敷线图;
g.部件安装图;
h.安装说明书;
i.安全部件:
门锁装置、限速器、
安全钳及缓冲器型式试验报告结论
副本,其中限速器与渐进式安全钳还
须有调试证书副本。
查阅资料。
1.2※
安装(修理)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
a.自检记录和检验报告;
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
报告;
c.由电梯使用单位提出的经制
造企业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1.3※
改造单位除提供1.2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副本
等资料,必要时还应提供图样和计算
资料。
1.4※
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制造和安壮单位验收时提供的,维修、保养记录、故资料障记录等),并建立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定期检验和改造、大修后进行验收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上述资料。
2.
机
房
2.1
通向机房、滑轮间和底坑的通道应畅通,且应有永久性照明。
如采用梯子应保证安全可靠。
外观检查。
22
机房应通风良好,门窗应防风雨,门应有锁,并标有"
机房重地,闲人免进"
字样。
机房应有合适的消防设施、固定照明和电源插座。
外观检查,通电试验。
437"
控制拒(屏)的前面和需要检查、修理等人员操作的部件前面应提供不小于0.6m×
0.5m的空间。
目测,必要时用卷尺测量。
2.4
对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的电梯,机房内钢丝绳与楼板孔洞每边间隙均应为20~40mm。
对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电梯,运行中的钢丝绳与楼板不应有摩擦的可能。
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应筑有高50mm以上的台阶。
目测,必要时用板尺测量。
2.5※
每台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该装置在电梯运行中断相也应起保护作用。
对变频变压控制的电梯,断相保护功能应有效。
断开主电源开关,在电源输入端,分别人为断开一相电源或将电源相序调换;
接通主电源开关,检查电梯是否能正常启动。
2.6
电气元件标志和导线端子编号或接插件编号应清晰,并与技术资料相符。
电气元件工作无异常。
2.7
在机房中,每台电梯应单独装设主电源开关,并有易于识别(应与曳引机和控制柜相对应)的标志。
该开关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
如几台电梯共用同一机房,各台电梯的主电源开关应有易于识别的标志。
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a.轿厢照明和通风;
b.机房和滑轮间照明:
c.机房内电源插座;
d.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
e.电梯井道照明;
f.报警装置。
开主电源开关。
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是否被切断。
同时检查开关配置、布置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满足电梯使用要求。
2.8
曳
寻|
2.8.1曳引机工作无异常。
油量适当,除蜗杆伸出端外无渗漏。
曳引轮应有符合标准要求的颜色标志,同一机房内有多台电梯时,各台曳引机应有编号区别。
检查油标油位确定油量。
感观判断曳引机工作状况及标识。
2.8.2※制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
制动时两侧闸瓦应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工作面上,松闸时制动轮与闸瓦不发生摩擦。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塞尺测量。
2.8.3※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由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