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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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文档格式.docx

4.3初始工厂审查8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9

4.5获证后的监督10

5.认证证书12

5.1认证证书的保持12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12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13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13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13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13

6.3加施方式13

6.4标志位置13

7.收费14

附件115

附件223

附件325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

微型熔断器、筒式熔断体及其底座、低压熔断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家用及类似装置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MCB)、家用及类似用途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断路器(RCCB)、家用及类似用途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断路器(RCBO)、移动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继电器。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原则上按产品品种、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见下表)。

4.1.1.2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者、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

原则上以同一生产厂的同一壳架额定电流或基本型号为一个申证单元。

不同的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具体产品安全认证时申请单元的划分如下:

产品

产品名称

申请单元

1

家用及类似用途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

每一壳架等级额定电流为一申证单元

2

家用及类似用途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

3

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CBRS)

4

移动式剩余电流保护器

5

剩余电流动作继电器

6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MCB)

7

专职人员使用的熔断器

每一尺码/每一型式为一申证单元

8

非熟练人员使用的熔断器

每在类型为一申证单元

9

半导体器件保护用熔断体

每一熔管尺码为一申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适用时)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的原则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4.2.1.2送样方法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整机产品的送样数量见附件1。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检测标准

序号

国家标准

GB16916.1-97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

第1部分:

一般规则

GB16916.21-97

第2.1部分:

一般规则对动作功能与线路电压无关RCCB的适用性

GB16916.22-97

第2.2部分:

一般规则对动作功能与线路电压有关RCCB的适用性

GB16917.1-97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

一般规则

GB16917.21-97

一般规则对动作功能与线路电压无关RCBO的适用性

GB16917.22-97

一般规则对动作功能与线路电压有关RCBO的适用性

GB6829-9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

GB14048.2-94低压断路器

JB8755-98移动式剩余电流保护器

JB8756-98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继电器

GB10963-1999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GB13539.1-92低压熔断器基本要求

GB13539.2-92专职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

GB13539.3-99非熟练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

GB13539.5-99非熟练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

GB13539.4-92半导体器件保护用熔断体的补充要求

4.2.2.2检测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为该产品国家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参见附件1。

4.2.2.3检测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3)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缉私户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1)认证产品的铭牌与标记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2) 

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在工厂审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即工厂。

4.3.2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5个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40-6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指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后到提交审查报告(不包括企业整改的时间)。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6.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见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3)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

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监督复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3个人日。

4.5.3抽样检测

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

同品种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为1台。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40-6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

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结果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

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整机的安全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检测,如需送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样品要求

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制式、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4标志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产品本体上加施的认证标志位置:

除熔断器应施加在熔断体侧面外,其他应加施在本体侧面。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检测项目及样品

1.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断路器

检测项目

样品规格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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