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试婚同居现象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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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什么动因,选择试婚的目的都是为了结婚。
试婚同居的理由虽然很充分,也有些许道理。
尽管试婚同居不像婚外性行为那样受到人们较为强烈的道德指责,一些年轻人不仅普遍接受而且自愿埋单的人也越来越多,但我们应该看到,试婚不是一种理想的、合理的、真诚的两性关系,也不是一种理想的生活方式。
它对当事人是没有标签的伤害;
对女人来说是一个尴尬、温柔的陷阱。
试婚同居的后果尤其是同居期间财产的纠纷,也从一个方面告诉我们:
试婚同居不是婚姻的最佳替代。
试婚作为社会转型期间的一种特殊现象,它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探究其产生的社会根源并对这种现象进行理性认识和明智的处理,是本文的目的。
一、什么是“试婚/同居”
“试婚”,是指在世界上某些民族中存在的一种婚俗,即在男女正式结婚前,可在一起生活一个阶段,以求彼此相互熟悉、相互适应,在此期间允许自由发生性关系。
现代意思上的试婚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以结婚为目的,以避孕为前提,不履行法定结婚手续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关系。
据调查,上海市5个区中20-35岁的青年中,未领结婚证书的“男女同居者”占19.8%,达1460对,在上海100对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新婚夫妇中,有30%曾有过婚前同居生活。
福建省某市妇联的调查表明,试婚者已占婚龄人口的22.8%,而且有“方兴未艾”之势。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社会基础,我尝试从社会学的视角出发,对这一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增加一点我们对“试婚”这种现象的理性认识。
从字面来看,“同居”一词有四层含义:
一是指“同在一处居住”;
二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共同生活;
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
四是指同性的男人或女人共同生活。
我们研究的同居,显然不是第一和第二种意义上的同居。
传统意义上的同居是第三种同居:
没有正式结婚的一男一女自愿地、持久地、以夫妻的身份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种民事行为。
这种性质的同居是最普通的、也是最接近传统婚姻概念的同居,因为它与婚姻的唯一区别就是婚姻持有一张结婚证书。
现代意义的同居与传统婚姻的距离越来越大,大致可以说是两个自然人以性生活为主要内容,而无所谓夫妻身份的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种行为。
我们在此讨论的是一男一女有婚姻的事实,但没有履行结婚的法律手续的同居。
“试婚”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以结婚为目的,以避孕为前提,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关系。
可见,试婚的男女双方都必须无配偶,如果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就不属试婚。
再就是试婚的双方不仅要有夫妻的名义,还要有夫妻生活的事实,与姘居不同,是试婚的双方都有结婚的美好愿望。
可见,试婚同居就是在正式婚姻之前增加一个“试验过程”,双方彼此互为试验对象,“试验”成功就走进婚姻,试验不成功,就分手拜拜。
就好像人们到商场买衣服,试穿合体满意,就掏钱,不满意就走人,保证不会上当一样简单。
试婚同居的人一般都应该做到:
符合法定婚龄,试婚的年龄应该与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相一致;
不生育子女;
不强迫对方过性生活;
试婚的时间不宜过长。
在这里,试婚时间的长短实在不是一道精确的数学题。
时间过短,起不到各自考查的目的,试婚的意义无法体现;
时间过长,彼此的新鲜感很容易变质,心神疲惫的结果很可能失去本来就希望渺茫的结婚机会。
一般说来,试婚最好不要超过一年。
我国婚姻家庭法不调整无婚姻关系的同居行为,也没有界定同居的概念。
但《婚姻法》中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宣言性条款,并解释为“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样的法律概念似乎没有点明多少与性和非婚背景的内容。
然而在历史文化的变迁中,它却被赋予了特定的隐含意义,一度让人们讳莫如深,谈“同居”色变。
似乎“同居”一词就此披上了一件“非礼勿说”的外衣,在我们重新审视“同居”这个词的时候,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同居”与时俱进带来的观念上的变迁,在校园中的“另类”、社会上的“前卫”们用自己的行为诠释同居、体验同居生活、打造属于自己精神家园的时候,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与道德体系早已被冲击的七零八落。
二、试婚与结婚的区别
在试婚者看来,试婚除了在形式上比结婚少了一张法定的婚书以外,似乎与结婚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实际上事实远非如此。
当我们透过有无法定婚书这种形式来探究一下二者的区别,就不难发现,问题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它们在伦理、社会和法律诸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1、试婚与结婚在精神内涵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就结婚而言,它要求夫妻双方彼此相互信任,要有共同生活的信心和打算。
中国有个古老的习惯,就是每逢结婚大喜之日,人们都要祝贺新人“白头偕老”,希望他们相互信任,相互忠诚,能够同甘苦,共患难,携手走过人生之旅。
无论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还是自由恋爱,当一对男女步入婚姻的殿堂后,也就意昧着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开始,这种生活方式的载体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婚姻家庭实体。
在家庭中,他们既要能共享婚姻的甘露,也要能共渡婚姻的难关。
豪厄尔曾经提醒人们,“一旦疑心从前门走进,爱情就会从后门溜走”,夫妻两人如果没有相互信任,没有长期共同生活的信心和打算,是很难走到婚姻的尽头的。
而试婚者一开始就缺乏相互信任,即不相信或者说是怀疑对方能够同自己共度一生,认为对方身上还存在“未定因素”、“不明了因素”,必须对此加以“考察”、“确证”,所以采取了“试”的形式,这显然是缺乏相互信任的表现。
另外,婚姻要求双方不能以自我为中心,只索取、不奉献,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只要求对方适合自己、不寻求自身存在的有损婚姻的缺陷。
而大多试婚者恰恰以自我为中心,总是希望能从对方身上找到不适合自己的“缺陷”,并一律要求加以矫正以适合自己,而不是建立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之上,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努力营造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气氛。
2、试婚与结婚对于婚姻的着力点不同。
任何婚姻都不可能永远风调雨顺,总会或多或少、或久或暂生出不和谐的音符;
任何夫妻(试婚者)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总会有这样那样似乎有碍婚姻的缺点。
如何面对“不和谐”、“缺点”,处理方式不同,结果就会大相径庭。
婚姻的本质要求我们,努力寻找和发现对方的优点、闪光点,尽可能地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积极创造和培养和谐因素,从而使婚姻长存,爱情长青。
而当我们对试婚加以分析时,就不难发现它与婚姻的本质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试婚者不明白“有某些缺点,如果好好地利用,会比德性本身更有光彩”⑨的辩证法,没有把注意力放在创造和培养有利于婚姻的和谐因素上,恰恰相反,他们常常着力于寻找和发现对方的缺点、弱点,追根溯源地寻求不利于婚姻的不和谐因素,结果只能是,原本不存在的优点自然不会凭空产生,不会试出来,而且原本不经意、不起眼的缺点倒有可能被“有计划、有组织”地发现出来,甚至原本并不存在的缺点在试的强力威慑下被制造出来也是极有可能的。
更可悲的是,试婚者常常以是否发现对方身上的缺点为评价成功与否的标准,并为自己的“胜利”、“成功”而高兴,而暗自庆幸,殊不知有可能成就的一桩幸福美满的婚姻就这样被“试”丢了,正应了俗语,“哪壶不开提哪壶”。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试婚者越是认真,就越可能与美满婚姻擦肩而过,就越是与当初的目的———结婚背道而驰。
3、试婚与结婚对于幸福婚姻的判断标准不同.试婚者对于婚姻的要求常常过于要求十全十美。
具体表现为,物质生活要小康,精神生活要有品味,感情生活要纯之又纯,性生活要求满意度,方方面面要尽量达到高标准。
这常常不符合婚姻的现实要求。
姑且不论没有了缺陷何以知完美,但说完美也仅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此时此地是完美的,到彼时彼地则是有缺陷的,世上没有绝对的完美。
因此,“满足—切愿望是爱情的最危险的试探”○10,只有自己多一份爱心,多一份真诚,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宽容,也才能够领捂“缺陷美”的深刻内涵。
更重要的是,你也因此得到对方加倍的尊重和理解,从而得到来自对方源源不断的爱和幸福,即便是不完美、不幸福的婚姻也会因此而变得完美、幸福起来。
也许这就是幸福美满婚姻生活的辩证法。
4、试婚与结婚在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
试婚者大多有一种错觉,认为模拟“婚姻”,提前过“婚姻生活”,就可以全面感受夫妻生活,可以面对夫妻生活中遇到的一切问题,可以提前解决未来婚姻生活中的一切矛盾,从而寄希望于试婚,通过它得出将来婚姻生活幸福与否的结论。
这只能是一厢情愿,或者说自欺欺人。
虽然说试婚使试婚者靠得更近,了解更深,对对方的人品、能力、性能力“有了底”,也接触到柴、米、油、盐等许多现实问题,但还远远没有穷尽全部的夫妻生活。
比如在养育子女方面、婚外恋方面产生的问题,试婚就无法对其进行模拟,而这些问题的产生,或大或小都会对婚姻产生冲击,其力量有时是无法估量的。
另外,从整体来看,婚姻生活中的经济问题、赡养老人问题、事业起伏问题、两地分居问题,都可能在试婚中遇到,但就个案来看,这些问题并非所有的试婚者在短短数年内都会面临,因为它往往需要长期的共同生活。
而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常常会导致夫妻不和,甚至引发婚姻危
机。
更何况,人们的生活经常是变动不定的,在试婚中没有发现、没有出现的问题,并不等于婚后就不可能出现、不可能发生,“世界上没有哪一对夫妻的婚姻生活会是风平浪静,没有矛盾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夫妻双方是否善于解决矛盾和处理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婚姻生活的全过程就是夫妻双方解决婚姻矛盾的过程。
”正确地对待而非害怕问题,努力解决而非回避问题,才是对待婚姻的正确态度。
一句话,试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问题,美好的愿望并不必然等于现实的生活。
5、试婚与结婚的主体地位和社会地位不同。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夫妻的平等地位。
这里的平等既是人格的平等,又是家庭地位的平等,还隐含着个性自由不受干涉。
虽然试婚者在主观意识上既珍重对方的人格,又尊重对方的个性自由,但在试婚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明显地存在着既伤害对方的人格,又容不下对方的个性自由的情况:
既然是试婚,就必然有主试和被试的关系,这首先在地位上就具有不平等的性质。
主试者常常习惯于将自己的权利、喜好、需求放在对方之上,而自觉不自觉地忽视被试者的权利、爱好和需求,习惯于用自己的行事原则和好恶标准来衡量对方的所作所为,并希望对方改变自我以适合自己,带有极浓厚的个人色彩,常常在不经意间就伤害了对方的人格尊严,干涉了对方的个性自由,显然这不利于婚姻的长存。
法国的萨尔丹说,“与所爱的人长期相处的秘诀是放弃改变对象的念头”○12是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的,值得试婚者深思。
另外,由于试婚没有到婚姻机关登记,属于不合法的“婚姻”,自然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极容易被“不法分子”、动机恶劣者钻空子。
同时也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不利于爱情、婚姻的健康发展。
三、试婚同居的理由
如果我们相信有爱情这种东西,那么,爱情需要共同生活的滋润,共同生活的形式或框架就是必不可少的。
婚姻被认为是爱情的牢笼、枷锁或坟墓。
那么,什么样的框架能够使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