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新生校纪校规考试复习题库22修订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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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在校可以进行宗教活动。

3、学校允许部分组织和个人在校进行宗教活动。

4、学生在校期间有参加学生社团、勤工助学、参加社会服务、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的权利。

5、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会发给其任何学习证明。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6、校纪校规就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日常行为等所应遵循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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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每学期开学时,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实行暂缓注册手续()

8、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只能退学。

9、对于在本校或指定学校修过的同一门课程,只要学分、学时相同,即可免修现在所学课程。

10、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肄业证.()

11、学生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又没有注册,逾期超过两周以上又无重大特殊原因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1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学期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同学,须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第二周学校组织的补考。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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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每学期公布一次学业警示学生名单,相关学院按要求向学生发送“学业警示通知书”,并通知家长。

14、考核需达到优秀者,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15、新生无故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16、参评“优秀学生干部”应满足学年内各科成绩均及格且平均绩点2.8以上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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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18、考核需达到优秀者,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19、学生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20、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21、休学学生享受在校生待遇,但其所有言行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2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2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取得的课程学分小于12学分,学校将给予其学业警示。

24.周一至周日每晚九点前禁止随意占用任何教室进行活动。

25、对于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0,且连续两学期修读的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数额的学生,经审批可取得自由听课证,允许不参加课堂听课。

26、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根据学生推迟修满学分的不同情况而定,本科生不能超过五年。

27、学生因故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之内的,由班长签署意见,交由班主任审核批准后即可。

28、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在校学习3-6年,学有余力的学生每学期可适量增加修读学分。

29、在新生入学时,如确实有特殊困难者,必须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才能保留入学资格2年。

30、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资格。

31、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公共课、科学与技术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特色(专业方向)课程。

32、在选课程序中,原则每学期第1-2周,各学院进行下一学期选课前辅导及课程介绍,第3-4周,各学院组织学生上网选择下一学期课程。

33、在学分计算上,理论课原则上16学时为1学分,其中公共选修课和体育等课程32学时为2学分。

34、在弹性学制内,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校将安排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后不及格,学校还会给学生安排一次免费重修该课程的机会。

35、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取得的课程学分<30学分(补考后),给予其学业警示。

36、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原因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超过两年。

37、学生提前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5,经院长审定,允许提前做毕业设计(论文),提前毕业,提前报考研究生。

38、学校要加强对推免生的管理,推免生在毕业时不能拿到学位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录取资格。

39、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高于基准学分125分的,超出部分的学分正常修读免收学分学费。

40、学生修读的总学分超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超出部分按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41、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学生,免收一年专业学费;

提前一学期毕业的,退还一学期专业学费。

42、对考试不及格未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43、每学期开学第2—3周为毕业班学生补选当学期课程时间。

44、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在报名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前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方可成为推荐对象。

45、被确定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不允许再参加统考或者出国留学,以利于招生计划的顺利执行。

46、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种奖励或在科技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可在选拔硕士研究生时优先考虑。

47、学生休学期间,不收取专业学费,但收取学分学费。

48、凡未经学校批准同意,不在规定时间内交清预缴学费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但可以参加选课、考试等教学活动。

49、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和减免政策按学工处相关规定办理。

50、业务素质分主要是指学生在一学年内所修全部课程的初次成绩,以学年课程平均成绩来表达。

51、转专业学生自打算转入新专业始,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52、学校可以从学生的各种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中优先扣转所欠学校的各项费用。

53、对于身兼数职的学生干部,只计较高的职务考核分。

54、国家助学贷款中的学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最高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55、国家助学贷款仅限于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56、只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就可以申请信用助学贷款。

57、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年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生活费贷款由银行每月10日前按月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储蓄账户(每年按10个月发放,2月和8月不发)。

58、校报记者团成员职务分与发表稿件奖励分可兼得。

59、先进班集体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及奖状,并给予班级活动经费1000元。

60、学校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后,直接以现金形式发给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6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62、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后,分十二个月发放,每月按300元、200元、100元的标准打入饭卡。

63、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64、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一次除外)。

6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多于年级总人数的20%。

66、通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审核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档次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67、已有学校立项资助在研项目的学生可以继续申报创新项目。

68、每学年进行一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

69、社会实践活动成绩与其他必修课成绩具有同等效力。

学生在校期间没取得社会实践必修学分,不予毕业和授予学位。

70、会实践作为必修实践环节,只有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学生,才可以申请免予参加当年社会实践。

71、素质拓展与创新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中,英语四、六级项目得到的学分可以进行累加。

72、在素质拓展与创新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中,同类项目得到的学分可以进行累加。

73、在南京林业大学本科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学分认定中,教务处、学工处、体育部负责社会实践活动、各类文体活动的认定。

74、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通常在新生入学时集中组织实施。

75、在南京林业大学学生评教过程中,各位同学必须单独完成评教任务,不要互相讲话以免干扰评判标准,但是可以请人评价或代人评价。

76、补办火车票学生优惠卡须携带身份证。

77、学生证补办完后可由班长去代领。

78、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加重一级处分。

79、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均以零分计算,必须重修,但可以参加奖学金评定。

80、对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成绩按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81、在考试的过程中,考生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82、考试结束后,考生可以直接找任课老师查卷查分,不过不得要求提高得分。

83、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4、侮辱妇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5、学生在三年级及其以后所受记过处分不予撤销。

86、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且不得撤销。

87、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8、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凡构成开除学籍处分者,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89、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90、住校学生自行在外租房居住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1、学校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后,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92、“文明宿舍”评比结果会与学校“三好评比”挂钩。

93、擅自在外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迟归者,在校外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94、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转借他人,如发现有转借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95、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除补收当年住宿费外,还将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96、已安装计算机者,如期末考试出现不及格现象,经所在学院要求,学校可以暂停其使用计算机。

97、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8、按学校规定,学生应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但在特殊情况,可自行在校外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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