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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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及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会同国内有关科研、设计、施工单位和高等院校对《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73)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组织了全国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按统一的计划要求,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试验;
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
参考了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后,经反复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十一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
全面校准可靠度指标β值,改进材料强度分级方法;
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改用两条曲线;
改进压弯构件承载能力的计算公式;
修正齿连接计算系数值;
增加胶合木结构内容;
增加木结构设计对施工质量要求的内容,以及完善木结构防腐、防虫药剂和增加木结构防火措施等内容。
本规范必须与按1984年国家批准发布的《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制订、修订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等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配套使用,不得与未按《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制订、修订的国家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混用。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规范的修订水平,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四川成都金华街)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一九八八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木结构的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节约木材,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承重木结构(包括由木板组成的承重胶合木结构)的设计。
第1.0.3条本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制订的。
第1.0.4条承重木结构应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环境中的房屋结构和构筑物中使用。
凡处于下列生产、使用条件的房屋和构筑物不应采用木结构:
一、极易引起火灾;
二、受生产性高温影响,木材表面温度高于50℃;
三、经常受潮且不易通风。
第1.0.5条木结构的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材料
第一节木材
第2.1.1条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应从本规范表3.2.1-1所列的树种中选用。
主要的承重构件宜采用针叶材;
重要的木制连接件应采用细密、直纹、无节和无其他缺陷的耐腐的硬质阔叶材。
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逐步扩大树种的利用。
当采用新利用树种木材作承重结构时,可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2.1.2条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其材质可分为三级。
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受力种类按表2.1.2-1的要求选用适当等级的木材。
承重结构木构件材质等级 表2.1.2-1
项次
构件类别
村质等级
1
2
3
受拉或拉弯构件
受弯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及次要受弯构件(如吊顶小龙骨等)
Ⅰ
Ⅱ
Ⅲ
注:
1.屋面板、挂瓦条等次要构件可根据各地习惯选材,本规范不统一规定其材质等级。
2.本表中木材材质等级系按承重结构的受力要求分级,其选材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材质标准的规定,不得用一般商品材的等级标准代替。
胶合木结构用的木材材质,亦分为三级。
设计时,应根据胶合木构件的受力种类和部位,按表2.1.2-2的要求选用适当等级的木材。
胶合木构件的材质等级表 表2.1.2-2
1.h——截面高度。
2.同表2.1.2-1注2。
选用的各等级木材的材质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第2.1.3条在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于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二、对于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三、对于木制连接件不应大于15%;
四、对于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且同一构件各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第2.1.4条当受条件限制需直接使用湿材制作原木或方木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桁架下弦宜选用型钢或圆钢。
当采用木下弦时,宜采用原木或“破心下料”(图2.1.4)的方木。
二、桁架受拉腹杆应采用圆钢,以便于调整。
三、在计算和构造上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湿材的规定。
四、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等,不应使用湿材制作。
五、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加强结构的检查和维护,结构的检查和维护可按本规范附录三的规定进行。
第二节钢材
第2.2.1条承重木结构中用的钢材,宜采用符合国家现行的《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规定的平炉或氧气转炉3号钢。
对于承受振动荷载或计算温度低于-30℃的结构,宜采用3号镇静钢。
第2.2.2条螺栓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规定的3号钢。
第2.2.3条钢构件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国家现行《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规定的要求。
焊条的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第2.2.4条用于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点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
对焊接的构件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直径d不小于20mm的拉杆或计算温度低于-30℃条件下的钢构件,尚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第三节结构用胶
第2.3.1条承重结构使用的胶,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
胶连接的耐水性和耐久性,应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
第2.3.2条对于在使用中有可能受潮的结构以及重要的建筑物,应采用耐水胶(如苯酚甲醛树脂胶等);
对于在室内正常温、湿度环境中使用的一般胶合木结构,可采用中等耐水性胶(如尿酚醛树脂胶或尿素甲醛树脂胶等)。
承重结构用胶,除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明外,尚应在使用前按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检验其胶粘能力。
第三章基本设计规定
第一节设计原则
第3.1.1条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第3.1.2条木结构的计算,应考虑下列两种极限状态: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的某项规定容许值。
对于所有结构均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其强度及稳定性。
对于在使用时变形值须受限制的结构,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验算其变形。
第3.1.3条设计木结构时,荷载应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的规定执行。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采用荷载的短期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第3.1.4条设计木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在一般情况下,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木结构,其安全等级可取为二级。
对于特殊建筑物的木结构,其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要求另行确定。
本规范所有设计指标均按安全等级为二级确定。
第3.1.5条木结构中的钢构件设计,应遵守国家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设计指标和容许值
第3.2.1条在正常情况下,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应按表3.2.1-1采用。
对于下列情况,表3.2.1-1中的设计指标,尚应按下列规定予以调整:
常用树种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N/) 表3.2.1-1
1.对位于木构件端部(如接头处)的拉力螺栓垫板,其计算中所取的木材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应按“局部表面及齿面”一栏的数值采用。
2.木材树种归类说明见本规范附录五。
一、在本规范表3.2.1-2所列的使用条件下,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乘以该表的调整系数。
木材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的调整系数 表3.2.1-2
使用条件
调整系数
强度设计值
弹性模量
4
5
露天结构
在生产性高温影响下,木材表面温度达40~50℃
恒荷载验算(注1)
木构筑物
施工荷载
0.9
0.8
1.3
0.85
1.0
1.仅有恒荷载或恒荷载所产生的内力超过全部荷载所产生的内力的80%时,应单独以恒荷载进行验算。
2.当若干条件同时出现,表列各系数应连乘。
二、当采用原木时,若验算部位未经切削,其顺纹抗压和抗弯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可提高15%。
三、当构件矩形截面的短边尺寸不小于150mm时,其抗弯强度设计值可提高10%。
四、当采用湿材时,各种木材的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以及落叶松木材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宜降低10%。
第3.2.2条木材斜纹承压的强度设计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木材斜纹承压的强度设计值(N/);
α——作用力方向与木纹方向的夹角(°
)。
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亦可根据、,90和α数值从图3.2.2查得。
图3.2.2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第3.2.3条受弯构件的计算挠度,不应超过表3.2.3的容许挠度值。
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值 表3.2.3
容许挠度值[ω]
檩条
l≤3.3m
l/200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