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国际商法概论教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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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法律制度受哪个法律的影响最大?

为什么?

教后总结授课教师

方瑜审签

项目一国际商法的概述

任务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程序一:

国际商法的概念解析

国际商法:

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称。

(课本第2页)

案例:

2000年,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就相互之间的钢材贸易关系达成一个双边协议,以规范两国之间的钢材贸易活动。

中、澳两国这种安排所建立的贸易关系,是否属于本教材所定义的国际商事关系?

答:

不属于,这种关系应当是国际贸易法所调整的国际贸易关系。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总和。

和国际商法相比,概念、所属范畴、包含的内容都不相同。

概念分析:

1、营业地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事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2、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

3、国际商事的组织方面主要包括:

跨国投资、商事组织规则特别是公司法;

国际商事交易方面主要涉及合同法、票据法、国际货物买卖法、海上运输、海上保险、国际结算、国际商事仲裁法等。

程序二:

国际商法的沿革

商法源于古老的商事习惯。

发展大致经历了“国际法——国内法——新的国际法”三个时期。

1、旧商人习惯法:

一般认为,商法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威尼斯、热那亚等的一些自治城市。

其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亦称商人法,是当时欧洲各地商人团体的各类不成文法的总称。

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产生于11-15世纪。

2、商法国内化:

到了中世纪后期,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兴起,城邦国家不复存在,商人发逐渐被各国的国内法所吸收和取代,国际商法进入了它的第二个发展阶段,国际商事活动的国内法调整时期。

法国路易十四颁布《商事敕令》和《海商敕令》成为最早的商事单行立法。

拿破仑于1807年颁布的《法国商法典》是近代第一部资本主义商法法典。

3、新商人习惯法:

20世纪60年代以后。

中世纪统一的商事习惯法逐渐为各国的国内法取代后,调整国际商事关西主要依赖于各国国内法,这种状态持续了近3个世纪。

4、国际商法的发展:

国际商法发展到最后就是电子商务法目前,伴随着跨国界的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信息高速公路初步建成,整个世界成了一个地球村。

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深刻地影响了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电子商务正在全球范围内大行其道,并且无孔不入地渗入了国际商务活动的各个领域。

程序三:

国际商法的渊源

在代理一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中,邓律师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法庭上题诗了一下几个依据:

(1)去年,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件类似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所做出的判决,其结果与自己的观点一致;

(2)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处理的司法解释中做出的规定,可以支持自己的看法;

(3)某著名学者在其著作中的论点,与自己观点一致,该论点已经被我国法律界广泛接受。

问:

什么是法的渊源?

邓律师提出的3个依据是否可能被法庭在审判中所采纳?

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具有法的意义的观念和其他有关准则,如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道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

一、国际条约: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缔结的有关商事活动的协议。

根据缔约国数目的多少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根据条约的性质和作用不同分为统一的实体法条约和统一的冲突法条约。

所有条约一般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非缔约国无拘束力。

二、国际惯例:

是指具有相对确定的内容、对当事人不具有当然约束力但在一定领域为大家所普遍遵循的规范。

换句话说是指那些在国际商事活动的长期实践中形成并被普遍接受和遵循的,规范国际商事活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习惯做法。

1、构成条件:

a、有确定的内容,具体包含确定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则;

b、已成为国际商事活动中长期反复使用的习惯;

c、是各国商人普遍承认具有约束力的通例。

《200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和《跟单信用信证统一惯例》(UCP600)影响较大。

三、国内立法:

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国内法的范围涵盖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

四、国际条约(或惯例的生效):

分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

任务二:

西方两大法系

法系的概念:

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表现形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

1、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典法》和《德国民典法》为典型的法、德量过法律以及效仿其法例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

2、分布范围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1、受罗马的直接影响而发展起来;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

3、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

4、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法。

三、大陆法系的渊源

法律——习惯——判例——

学理解释——

四、大陆法系的法院组织

设有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程序二、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以及仿此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1、来源于习惯法2、形成于英国

3、包括: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二、英美法系的渊源1、英国法:

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个部分。

主要渊源是判例法(主)和成文法(次)。

注意三点:

A、上议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须遵循,只有上议院本身可不受约束。

B、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其自身以及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

C、高级法院每一个法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成文法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应该说判例法是基础,成文法是对判例法的修正及补充,成文法需要通过判例加以解释和重新肯定后才能起作用。

英国的法院组织有高等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类。

(用图表表示)

英国法与罗马法的关系。

受其影响不大。

2、美国法:

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大部分。

渊源类似于英国法。

其特点表现在四个方面(课本第9页)。

美国的法院组织设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体系。

三、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1、法律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的特点

2、法律形式的特点3、法律分类的特点4、法学教育的特点5、法律职业的特点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

其法律以成文即制定法的形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

既包括制定法,也包括判例,且判例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主体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

以法典为法律体系的主干;

英美:

以单行法为法律体系的主干。

3、法官的权限不同

只能援用而不能创造法律

不仅运用法律,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4、诉讼程序不同

以法官为重心,庭审中采用纠问制。

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是“仲裁人”,同时还有陪审团。

5、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质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其中公法是指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私法指与公民或某一组织的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如民法、商法)。

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类(普通法是指与成文法相对的巡回法官创造的一般法律,是有亨利一世至亨利三世在位期间在英国普遍实行的判例法发展起来的法律,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判例产生两种效果:

对当事人判决的既判力和对以后类似案件的约束力;

衡平法是指14世纪以来,为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遵循“公平”和“正义”原则,又称“大法官法”)。

6、思维方式不同大陆:

“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英美:

“个别到一般”的归纳原则

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1、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

2、英美法系中成文法的数量迅速扩大;

3、两大法系取长补短,逐渐融合。

任务三:

中国的商事立法

近代商事立法活动

始于清朝末年。

1904年颁布的《大清商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商法。

程序二、现代商事立法状况

包括商事组织法和商事行为法两个方面。

补充知识:

1、中国的商法和商事法律制度:

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因为商事法律制度的存在土壤是市场经济。

2、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特点:

a、我国商法调整的关系是人们基于营利目的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b、我国商法具有私法性质,但渗透着公法的因素;

c、采用“民商合一”的编辑体质。

3、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包括:

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支付、其他企业法律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合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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