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单元现场勘查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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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访问的步骤、方法和重点;
现场分析的步骤、方法、内容,刻画作案人条件、确定侦查方向、范围和途径;
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绘图。
一、犯罪现场及其保护
(一)犯罪现场的概念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其他场所。
犯罪现场由两个部分构成:
1.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是指犯罪人采取非法手段故意实施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罪行的场所。
如杀人地点、行抢地点、盗窃地点等。
2.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其他场所。
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其他场所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进行犯罪预谋、准备和实施犯罪后处理赃物的地点民、掩饰赃物罪证的地点等。
(二)犯罪现场的特点
1.客观性。
犯罪现场的客观性是指在特定时间、特定空间,因犯罪人的行为而形成的犯罪现场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留痕性。
这里所讲的痕迹、物品是广义的痕迹物品,具体包括:
一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痕迹、物品和整个现场现象。
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血迹、毛发、凶器等等。
3.可知性。
犯罪现场的可知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场现象的可知性,即现场状况及犯罪行为在现场上形成的痕迹、物品等现象可以为人的感官或感官的延伸所感知。
二是犯罪本质的可知性。
即通过对现场痕迹物品等现象的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分析和研究,能够认识到犯罪活动和犯罪人的有关情况。
4.易变性。
容易使犯罪现场发生变化的影响因素有:
(1)自然力因素,如风、雨、雪、雷、自然灾害等。
(2)人为因素,包括人为故意破坏和人为无意破坏。
(3)动物因素,如家畜、家禽、野兽、飞禽等。
(4)现场物品、物质的自身运动变化规律因素,如水迹的干涸、血迹的变色、变态、变质,尸体的腐败,指纹中水分的蒸发等。
(三)犯罪现场的分类
1.根据犯罪人实施犯罪的过程划分,可分为预备现场、实施现场、犯罪后应变现场。
2.根据主要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划分,可分为主体现场、关联现场。
3.根据犯罪现场形成之后有无重大变化划分,可分为原始现场、变动现场。
4.根据作案人对现场的处置意图和处置情况划分,可分为破坏现场、伪装现场、伪造现场、伪装破坏现场、无伪装破坏现场。
(四)犯罪现场保护
现场保护是指现场保护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警戒封锁并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在勘查前保持案件发生或发现时的状态,并确保勘查过程中勘查工作不受干扰的一项专门工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现场的义务,但是发案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巡警或者治安保卫组织负有保护现场的职责。
现场保护的时间分为三个阶段,并且各阶段任务也有所区别:
第一阶段,从发现现场至勘查开始,这一阶段的任务将在下面详细介绍;
第二阶段,从勘查开始至勘查结束,此阶段的任务主要是维护现场勘查的失主秩序,保证现场勘查的顺利进行;
第三阶段,勘查结束后对需要保留的现场进行部分或全部保护,其任务是保证勘查后的现场状况不被破坏、毁灭。
1.现场保护的任务
(1)核实情况,迅速报告。
保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迅速核实事件情况,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向相关部门(刑侦部门、治安部门、交警部门、110指挥中心)报告。
(2)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封锁现场,确定保护措施。
对于需要保护的现场,保护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周围环境情况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3)采取紧急措施,处置紧急事态。
如果现场有紧急事态存在或出现,保护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如果犯罪行为正在继续的,应坚决、果断地予以制止……
(4)初步调查访问,掌握和登记在场知情人、证人。
保护人员在进行上述保护工作的同时,可安排人员进行初步的调查访问,了解案件发现或发生情况、被害人情况、作案人情况等。
同时要求目睹或知晓案件情况的知情人、证人在现场告等待刑侦人员到来后进行询问。
(5)向勘查指挥人员如实报告案件情况和现场保护情况。
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现场保护人员应当将案件情况和现场保护情况及时向现场勘查指挥人员报告。
2.现场保护的方法。
(1)根据案件现场属于何种性质,确定保护重点。
现场保护的方法,应根据案件类型,现场空间和现场环境来确定。
杀人案件现场,以行凶杀人的中心场所(尸体、凶器及周围物品)和作案人进出现场的路线为保护重点;
投毒案件现场,应以中毒尸体及尸体周围的剩余食物、残余毒物、液体、容器、呕吐物、纸张等为保护重点。
盗窃案件现场,应以被盗财物原存放处、被作案人破坏的障碍物、作案人的进出口为保护重点。
强奸案件现场,应以作案人实施强奸的地点、被害人的衣裤及擦拭物、作案人的预估地点和逃跑路线为保护重点。
抢劫案件现场,应以行抢地点、作案人的预估地点和来去现场的路线为保护重点。
放火案件现场,应以放火场所、起火点、残余引火物为保护重点。
爆炸案件现场,应以爆炸场所、起爆点、爆炸残余物、抛出物等为保护重点。
(2)根据案件现场所处的空间位置,确定保护方法。
露天场所的保护,应采取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封锁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在道口等处设置岗哨的方法进行保护。
室内现场保护。
室内现场可采取设置警戒线封锁现场,在门、窗、孔洞等处设置岗哨的方法进行保护。
(3)根据案件现场的尸体、痕迹、物品状态,确定保护措施。
对于现场上的尸体、痕迹和物品,一般情况下是不进入现场、不触动。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处理或可能受到自然、动物、人为因素破坏时,则应采取相应措施对尸体、痕迹和物品予以保护。
尸体的保护措施。
对于露天现场上的尸体,通常采取尸体防护罩、草席、塑料布等物遮盖并派专人看守的方法进行保护,以防止阳光暴晒加速尸体腐败、尸体及尸体上的附着物被雨水冲损、尸体被覆盖或被动物破坏等。
但遮盖物应洁净或洁净防水,以免污染尸体及其附着物。
笔迹、物品的保护措施。
对于需要提醒人们注意的痕迹、物品,可用粉笔、记号笔等有色物质加以标示保护;
对于痕迹、物品可能因抢险排灾、急救人命、天气原因等需要移动或可能受到破坏的,可用照相、文字、绘图等手段进行记录保护。
二、现场勘查的组织
(一)现场勘查的概念
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调查和分析的一项侦查活动。
1.现场勘查的法律依据。
包括现场勘查主体的法律规定性和现场勘查内容、范围的法律规定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由此可知,一方面现场勘查应当由侦套人员负责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公民个人都无权进行现场勘查。
同时,勘查现场也是侦查人员的职责;
另一方面,现场勘查的内容和范围仅限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人、事、物,与犯罪无关的场所、人、事、物均不在勘查之列。
2.现场勘查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
3.现场勘查的对象。
现场勘查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包括被害人、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尸体,以及可能与犯罪有关或知晓犯罪有关情况的人。
其他风和凡与犯罪无关的人、事、物,均不在勘查之列。
4.现场勘查的内容。
现场勘查的内容包括:
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5.现场勘查的目的。
主要是查明犯罪事实、发现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
第一百零五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零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二)现场勘查的任务
犯罪现场是犯罪人遗留痕迹物证的客观场所。
现场勘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侦破工作的成败,因此,现场勘查作为侦查工作中最普遍、最常用的侦查措施,其主要任务有:
1.发现和收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
现场勘查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和收集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痕迹物证,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为揭露犯罪提供有力证据。
因此,采取各种有效方法和技术手段去寻找、发现痕迹物证和收集、固定痕迹物证,不仅是每个侦查人员最基本的业务能力,而且是现场勘查的重要任务之一。
2.记录、存储现场信息资料。
运用文字笔录、绘图、照相、录像等方法,客观全面地将现场情况记录下来,形成完备的现场勘查记录,不仅可作为法定证据,而且有利于案情分析判断。
3.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
查明事件性质。
侦查工作的展开,是以客观存在的犯罪事件为前提的。
因此,查明报案是否属实,是犯罪事件还是非犯罪事件,是否需立案以及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就成为现场勘查的首要任务。
如果判定现场事件确系刑事案件,就应对犯罪过程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判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工具、手段、经过、后果等情况,为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向。
4.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侦查工作的开展需要具体的指向,否则侦查工作就无从着手。
因此,现场勘查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对现场情况的全面、细致分析,正确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并依此形成初步侦查方案,以指导侦查工作的正确开展。
5.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侦查线索隐藏于犯罪痕迹、物品和其他信息以及通过它们反映出的犯罪手段和方法、犯罪痉挛、物品和其他信息以及通过它们反映出的犯罪手段和方法、犯罪人的人身形象、犯罪人与被害人或现场的关系等情况中,只有通过细致、深入的分析,才能将线索寻找出来加以利用。
现场勘查的过程也是收集犯罪证据的过程。
犯罪现场是“证据源”之一,现场上有着丰富的犯罪证据,只有收集和促使这些犯罪证据,才能揭露与证实犯罪,从而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
(三)现场勘查的要求
现场勘查不仅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而且是一项时间紧迫、艰苦细致的工作。
为此,我国刑侦部门对现场勘查提出了明确要求,就是“及时、全面、细致、客观”。
1.及时。
这是对现场勘查时间上的要求,强调一个“快”字。
要求做到赶赴现场快、紧急部署快、现场勘查快、现场分析快、部署侦查快。
为此,治安侦查部门应建立24小时值班接警制度,做好勘查器材、通讯和交通工具的待警准备工作,以保证“第一反应时间”赶到现场。
2.全面。
全面,就是要求勘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人、事、物等没有遗漏地进行勘验和调查。
勘查越全面,收集的证据和材料就越多,就越有利于发现线索,对案情的分析判断就越准确。
3.细致。
细致,就是要求勘查人员认真仔细,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不仅要注意被破坏较多的明处,也要注意不易察觉的暗处;
不但要收集明显的、完整的痕迹物证,也要收集不完整的微量痕迹物证}不但要收集与案件有明显关联的材料,乜耍善于收集无关紧要的却有启示意义的片言只语。
4.客观。
所谓客观,就是要求勘查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