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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注意:

查 

纳税人识别号码比对不符原因 

其一:

企业的纳税识别号有很多最后一位是英文字母"

X"

,而这个"

"

必须用大写表示,企业往往忽略了这个细节,很多企业将大写的"

用小写表示,造成纳税人识别号码比对不符。

其二:

企业录入号码时录入人员疏忽大意,造成错号、串号等。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出具 

适用开红字发票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过了当月,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作废条件的,一律不得退回发票作废,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6〕1279号 

购货方,应办手续。

抵扣及开红字发票手续增多:

(1)要在规定的开发票之日起90天内进行认证。

(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有发生退货或取折让不能开《通知单》) 

(2)开红字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认证抵扣的,先作进项转出处理。

注:

若《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为购进固定资产,该笔税款既不列入购买方的当期进项,同时也不作进项转出处理。

(3)、应带资料,向购货方国家税务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① 

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②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 

经办人身份证明 

④购货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须已经认证) 

⑤ 

进货及退货的记账凭证、进仓单、出仓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种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销售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 

(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

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必须通过一机多票系统的专门模块开具,具体路径:

“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废旧物资发票填开”。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税率栏填写零;

(二)税额栏填写零;

(三)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 

发票的抄税、认证,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抄税和认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操作基本无异,无需区别处理。

) 

二、销售废物资的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其开具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种 

税控机开具的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适用企业,从2007年2月1日起,凡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零售企业和水、电、气企业除外),其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一律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自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起,不得再开具手写、电脑版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普通发票;

包括《****省****市商品销售刮奖发票》。

二、注意事项:

(一)普通发票的购方信息中填写注意地方:

1、名称项必须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方信息栏中名称项必须填写, 

其他项均可以为空,若没有纳税识别号、银行账户地址、电话、等可以为空。

如购货方是个人,您企业可只填写名称。

如购货方是企业,必须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开。

2、单价可通过“税价格”按钮;

进行“含税”或“不含税”的转换。

(二)企业填写选用税率,基本上是以实际缴税的税率填写。

但特殊情况除外:

1、填开普通发票销售固定资产时,选取4%的征收率 

2、由于使用税控机开具的普通发票,开出的同一份发票,导入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分类设定时只能选择一种性质,不能同一张发票同时设定为两种性质,如免税或者减半征收,因此,纳税人开出的同一份发票不能既免税又减半征收,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既有免税又有减半的,应分开不同发票开具。

三、《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经研究, 

现就纳税人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税收管理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1)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2)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3)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4)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5)除上述第一、二点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帐务处理相应的会计记帐凭证。

否则,销货方不得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第四种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电脑版)使用新版发票应注意以下问题:

新版发票执行时间从2006年8月1日起。

旧版《机动车发票》从2006年 

8月 

1日起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同时废止。

二、新版发票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新版发票只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四、《机动车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要分清:

1、“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 

2、“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

3、“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

4、“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

5、“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

6、“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检(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

7、“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

8、“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

9、“车辆识别代号”指表示机动车身份识别的统一代码(即“VIN”);

10、“价税合计”指含税(含增值税)车价;

11、“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地址、开户银行”指销货单位所属信息;

12、“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13、“增值税税额”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

14、“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供税务机关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保留2位小数;

15、“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

16、“吨位”指货车核定载质量;

“限乘人数”指轿车和货车限定的乘座人数。

五、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六、填开《机动车发票》时应严格按照要求:

(一)《机动车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

在尚未使用税控器具前,可暂使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二)《机动车发票》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

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三)“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

“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在选定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

“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开。

(四)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 

“-”号。

(五)《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填开的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

在开票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六)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第五种 

出口商品发票 

一、《****省出口商品发票》票面填写要求:

(一)票面所有项目除备注栏可不填写外,全部指标均要填写齐全,而对于“转运港”“信用证号”等栏目确实无内容的,要填“无”,不能留空白。

(二)购货单位、地址、销货单位、地址不能只打印外文,只能打印中文或同时打印中文和外文。

(三)运输工具栏:

应按所有运输工具打印,如位置不够可只打印主要的运输工具。

(四)定单号码栏:

一般情况下定单号码最多接近50位,而“免、抵、退”软件只设定10个字符位,经与海关联系,此栏如超出打印位置的,可打印“无”。

(五)大写金额不需用其他符号封顶。

(六)合计金额须填写大写金额,要求币种与大写金额之间不能留有空白。

以下均符合规定:

(1) 

币种打印在括号内,大写金额贴近“合计金额”右边的竖线,币种与大写金额之间不能留有空白。

合计金额(币种:

美元 

柒仟伍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 

(2) 

币种括号留空,币种与大写金额均打印在“合计金额”右边的栏目,币种与大写金额之间不能留有空白。

(美元)柒仟伍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 

二、《****省出口商品发票》注意事项:

(一)发票一律用正楷字打印,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繁体字或使用未经国家公布的简化字。

(二)发票必须电脑打印,不能手工填写。

(三)发票必须全份七联一次性按序填开,不能将七联发票分次打印,以保持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开具发票时必须在相关联次的“销货单位”栏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包括发票联、税务机关存根联、外汇管理局存查联、海关存查联)。

(五)发票票面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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