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精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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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2.明德慎罚:
“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是主张适用法
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该“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来使民众服从。
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3.宗法制度:
渊源于父系氏族的家长制,经夏商,至周代确立的一种血缘关系
为纽带,以父家长为中心,由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4.周公制礼(名解、简答、论述:
周族宗法制为基础,结合夏商两代习惯法,
通行全国的较为系统的礼制。
5.九刑:
周公所制,可能为九篇,或为九种刑罚,并以此为篇目结构而成的法
典体系。
6.吕刑:
周穆王命吕侯(甫侯所制,见于《尚书》。
7.邦成:
可以比附援引的先例
8.先王之礼,有本有文:
抽象的原则精神和具体的礼仪(礼乐形式。
“礼之
本”:
忠、孝、节、义、仁、恕,强调等级身份。
“礼之文”:
五礼,吉、凶、军、宾、嘉
9.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1、礼为法的指导思想,刑受礼的制约。
2、
保障礼的实施的刑。
3、积极主动防范于未然,体现教化作用的礼。
4、惩恶于已然的被动的刑。
5、由此导出的德礼为本,刑罚为用思想。
6、刑不上大夫(特权与分封,礼不下庶人(禁止僭越与物质条件的限制
10.礼治的法理思考:
1、家庭为最小的社会单位,从家庭的和谐入手。
2、家庭
间的和谐到社会的和谐。
3、国家作为最大家庭的观念(忠。
4、义务本位的礼治。
5、自觉遵守和法的强制
11.西周的主要罪名:
“不孝不友”罪、违犯王命罪、“放弑其君”罪、“寇攘奸宄,
杀越人于货”罪、“群饮”罪、违背盟誓罪、失农时罪
12.五刑:
墨、劓、剕(刖、宫、辟
13.圜土之制:
有期徒刑的开端(其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既不属于
残人肢体的身体刑,也不是罚人钱财的财产刑,而是限制受刑人自由并使之服劳役的劳役刑。
14.嘉石之制:
拘役刑的开端
15.眚:
指过失之意;
非眚:
即故意;
惟终:
指惯犯;
非终:
指偶犯(选择
16.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宁肯不依照法律,也不能杀无罪的人。
(无辜、死
有余辜
17.刑罚世轻世重:
“刑新国,用轻典;
刑平国,用中典;
刑乱国,用重典。
”(三
国三典
18.质剂:
买卖契约,长券曰质,买卖奴隶、牛马等;
短券曰剂,买卖兵器、珍
宝等
19.傅别:
借贷契约
20.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A、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氏B、“六礼”:
纳采
(提亲、问名(大名及生辰八字、纳吉(缔结婚约、纳征(送彩礼,早期具有买卖婚姻的性质、请期(约定婚期、迎亲
21.婚姻制度:
1、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和实际上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嫡长子继承
制的要求2、同姓不婚:
“同姓为婚,其生不蕃”,联姻与结盟的要求,“娶于异姓,附远厚别也”。
3、姓与氏A、禁止族内婚B、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泆,耻与禽兽同也C、后世的“同姓同宗不婚”D、中华法系的“同姓不婚”:
对周边的影响4、沈家本观点:
22.婚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
七出:
不顺姑舅(公婆、无子、淫、妒、恶疾、
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
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而后富贵
23.狱与讼: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
24.诉讼费用:
束失(民事与均金(刑事两造:
原被告双方
25.五听:
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
辞听,
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色听,是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
色,如果面色耳赤,就说明所述非实、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就是
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非言所实,就会气喘吁吁、耳听,是观其听
聆,不直则惑,就是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如果所言非实,就会听觉迟钝、目
听,是观其眸子,不直则眊(音冒然,就是观察当事人的目光,如果所言
非实,就会两目无光。
(合理之处、影响后世的糟粕
26.法律文本与实际1、一夫一妻多妾制2、同姓不婚3、七出4、父为子纲、夫
为妻纲5、别籍异财
27.西周时期审理刑事、民事案件,都要将判决内容做成判决书。
审判官在作出
判决以后,还应该当众宣读判决,称为“读鞠”;
在宣读判决以后,若当事人
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屈,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鞠”。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公开的成文法代替秘密法:
1、(公元前536年郑国大夫子产“铸刑书于鼎”,这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铸刑鼎。
3、邓析做《竹刑》。
(选择
2.郡县制代替分封制(符玺制俸禄制代替采邑制
3.李悝《法经》: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
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它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
4.《法经》六篇(晋书:
《盗法》,惩罚侵犯财产犯罪的法律《贼法》,惩罚侵
害人身犯罪的法律《网法》(囚犯,关于审判和囚禁的法律《捕法》,追捕盗贼《杂法》,盗贼以外其他犯罪和刑罚规定的篇目。
《具法》,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则的规定,相当于后世封建法典的《名例律》,类似近代刑法总则部分的内容
5.《杂法》包括:
六禁、逾制。
六禁:
1、淫禁;
2、狡禁:
惩治盗窃官府符玺及议
论国家法令的政治狡诡行为;
3、城禁:
惩治违法翻越城池的行为;
4、嬉禁:
惩治赌博;
5、徒禁:
惩治私自聚众和群居行为;
6、金禁:
惩治官员受贿行为。
逾制:
惩治官员违制僭越享用不该享用的器物服饰的行为
6、其他改革措施1、奖励农耕2、奖励军功3、重农抑商4、废除世卿世禄制5、废除分封,推行郡县,什伍连坐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1.(考研秦朝的法律形式:
律:
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
出土的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始皇三十年以前1、秦律十八种(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2、秦律杂抄(涉及到刑事、刑政、经济、兵制等方面令:
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其效力高于律、式:
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程:
章程规章等,如《工人程》。
课:
按一定标准进行检验、考课,如《牛羊课》。
法律答问:
(名解❤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性解释,它们和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国家颁布,具有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廷行事:
(名解❤宫廷、县廷、郡廷行事已决的判例法。
法律文告:
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和范围之内。
2.官吏犯罪:
1、废令:
法令要求做而不作为2、犯令:
法令禁止做而做3、不直罪:
故意出入人罪4、纵囚:
故意重罪轻判,或不判
3.死刑:
A弃市:
杀之于市。
B具五刑:
(名解❤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棍子
打死杀之,枭其首,菹(剁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
4.肉刑:
墨、劓、剕、宫、其他(斩左右趾黥城旦、黥劓城旦、黥为城旦舂
5.徒刑:
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鬼薪白粲(男犯为祭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祭祀择米,但实际劳动也绝不至于为宗庙取薪择米司寇(即伺寇,以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与隶臣妾、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徒刑的最轻等级
6.羞辱刑:
耐(有称完,指仅剔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髡(剃光犯
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
7.经济刑:
赀(用经济制裁来惩罚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民人的一般违法行为。
1、罚
金,赀甲、赀盾2、发往边地作戍卒、赀戍3、赀徭,罚服劳役
8.名籍制度:
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9.❤(选择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标准:
身高
10.婚姻成立的要件:
官府登记、身高
11.行政法律1、皇帝制度A、称谓B、改命、令为制、诏C、取消谥号D、起居
制度2、中央机构:
三公、九卿。
三公:
丞相、御史大夫、太尉。
九卿:
直接为皇帝提供各种服务,及其他行政事务。
(奉常,宗庙祭祀;
郎中令,宫廷警卫;
卫尉,统帅卫队;
太仆,掌管皇帝车马;
宗正:
负责皇帝亲属事物;
典客:
掌管少受民族事务;
少府,掌管全国赋役;
廷尉,负责司法审判;
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业
12.官吏管理制度:
1、任官的标准:
五善:
忠信敬上;
清廉勿谤;
举事审当;
喜
为善行;
恭敬多让(明律令为区分良吏、恶吏的标准2、任官的限制:
禁用废官;
年龄限制;
禁止结党3、选官的方式:
察举、征招、任子(两千石以上的官吏可任一子为郎官4、考课与奖惩:
与职务相联系,厚赏重罚
13.工室:
基层及官营手工业官吏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对度量衡器具进行检查校正。
14.货币:
法定三种,铜钱、黄金、布帛,禁止拒收,并规格和兑换的比价,禁止铸
私钱。
15.中央司法机构:
皇帝、廷尉。
地方司法机构:
郡守、郡丞;
县令、县丞。
基层:
乡设啬夫、里设里长,亭长
16.(名解❤诉讼制度:
1、官诉与自发(公诉与自诉。
2、公室告:
对其家庭以
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等行为所提出的控告,官府予以受理。
3、非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
子盗父母,主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
室告。
(不予受理告者罪。
(家长特权及家庭内部的和谐考虑4、州告:
控告他人不实,又以他事相告,官府不予受理,并追究责任,目的在于防止诬告。
17.证据:
口供、证言、物证。
❤爰书:
勘验笔录。
❤封守:
调查勘验中所需的查封,
即查封物品,看守家属,为法定程序。
(刑讯,《封诊式》载:
“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
笞掠为下,有恐为败。
”监察制度:
专设监察机构御史台、御史大夫,职责为治监、治狱、监督和举劾
18.秦朝法律特点综述:
1、以法家为指导2、轻罪重刑,刑罚严酷3、体系庞杂,内
容琐碎(成型、简陋4、限制奴隶制但保留许多残余5、功与过的评价:
A、大一统的传B、张弛的缺失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1.黄老思想:
黄帝、老子。
早期黄老之学带有明显的道、法结合的性质。
慎到、申
不害、韩非等法家都源于黄老。
后期主要是道家思想。
2.(名解❤汉朝的立法活动;
(汉初:
萧何《九章律》《法经》六篇,《盗法》、
《贼法》、《网法》(囚犯、《捕法》、《杂法》、《具法》增加三章《户律》关于户口、婚姻、家庭、财产等方面、《兴律》关于兴建工程和调动军队方面、《厩律》关于兴建工程和调动军队方面,称《九章律》。
其他:
《傍章律》:
汉高祖时叔孙通所制,关于礼仪制度方面《朝律》:
汉武帝时赵禹所制,关于朝见皇帝方面《越宫律》:
汉武帝时廷尉张汤所制,关于宫庭警卫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