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铁路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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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在交通运输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交通运输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支撑和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能力显著增强,形成更加成熟规范、运行有效的交通运输制度体系。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市场决定作用。
立足于交通运输的基础性、先导性、服务性,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发挥市场在交通运输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坚持依法推进。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推动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
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推动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
——坚持注重实效。
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的关系,推动交通运输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广大群众。
在改革中要突出问题导向,敢于攻坚克难,加强探索创新,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坚持统筹兼顾。
对一些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重大改革,坚持加强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兼顾各方利益,广泛凝聚共识,寻求“最大公约数”,切实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节奏,做到稳中求进。
二、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机制
(4)深化交通大部门制改革。
加强综合交通运输制度建设,推动国家层面出台加快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指导意见。
建立健全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部与部管国家局之间的职责关系和工作运行机制,推动完善部管国家局与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发展。
支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统筹地方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管理,加快形成“大交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鼓励和支持各地加大综合交通运输改革探索,选择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综合交通运输改革试验区。
铁路、民航、邮政的其他改革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具体研究部署。
(5)完善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编制机制。
制定出台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
服务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建立跨区域的交通运输规划编制协调机制。
落实国家规划、政策、规定,完善各种运输方式规划编制工作机制,加强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发展的统筹规划。
完善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的作用。
探索建立交通运输与国土、住
建等部门之间多规衔接的规划编制机制。
(6)完善综合运输服务衔接机制。
制定完善多式联运系统、综合交通枢纽等建设、服务标准,实现各种运输方式标准的有效衔接。
成立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筹推进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推进货运“一单制”、客运“一票制”、信息服务“一站式”,实现综合运输一体化服务。
完善国家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期运输服务协调机制,提升综合运输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三、加快完善交通运输现代市场体系
(7)完善交通运输市场规则。
建立公平开放、统一透明的交通运输市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探索分类建立负面清单。
探索交通运输领域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全面清理交通运输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8)完善交通运输价格形成机制。
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作用,逐步放开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竞争性环节价格。
提高公共交通、农村客运、航道等公益性服务定价透明度,公示收费项目和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港口收费,减少收费项目,对竞争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加快修订《港口收费规则》。
完善各种运输方式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服务质量实行不同定价,更好地发挥价格在合理调节出行需求中的作用。
(9)完善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体系。
建立健全涵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运输服务等领域的行业信用体系。
针对不同交通运输从业主体,逐步建立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制定并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实施动态监管。
建立全国统一的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与公安、工商、税务、金融、安监等部门信用系统的有效对接和信息共享。
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0)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全面清理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水运、海事等领域简政放权力度,减少交通运输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等审批。
完善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落实机制,确保下放的事项承接到位。
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精简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完善跨区域联合审批制度,推进网上办理和窗口集中办理,实现审批、管理、监督相分离。
(11)加强公共服务职责。
清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权力,公布交通运输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将适合由行业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委托或移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建立交通运输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制定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推动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在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等运营服务领域,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12)加强市场监管职责。
加强交通运输过程监管和后续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加快建立交通运输强制性标准体系,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管。
应用信息化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交通运输监管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监管信息的归集和共享。
深化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对从业人员实施分类培养、分级管理。
(13)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高等院校深化改革的要求,探索深化大连海事大学改革的目标和途径。
合理划分交通运输系统所属公益性检测机构与经营性检测机构,稳步推进机构整合,探索实现跨区域、跨行业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互认。
推动全国船舶检验深化改革,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船舶检验机构。
稳步推进部属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科学界定单位类别,明确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
完善部属事业单位内部治理体系和运行管理模式,加强综合绩效考核。
深化部属文化单位改革,增强发展活力。
五、
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治建设
(14)完善交通运输法规体系。
完善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发挥法治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推进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健全交通运输立法项目的征集、论证及立法后评估制度。
完善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机制。
(15)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
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
的原则,研究制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指导意见,稳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相对集中执法权,明确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为主要的行政执法主体,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保留必要的执法职责。
加强公路“三乱”等重点领域执法整治,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健全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推动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纳入行政序列。
积极推动跨部门联合执法。
健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的移送标准和程序。
(16)健全交通运输依法决策机制。
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建立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交通运输部门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完善交通运输部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深化交通运输投融资体制改革
(17)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按照中央财税体制改革和事权划分的要求,研究制订公路、水路等领域事权划分方案。
根据事权的划分,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支出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调整完善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保障机制。
(18)完善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建设机制。
探索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投资、建设、养护和运营。
支持各地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
建立中央交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运行机制。
鼓励各地探索设立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和发展基金,建立稳定的资金保障机制。
推动各地建立支持交通运输发展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和化解交通运输政府性债务风险。
(19)完善交通运输预算管理制度。
制定完善交通运输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或意见。
推行部门综合预算管理模式,编制交通运输发展三年滚动预算。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三年滚动预算衔接机制。
清理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取消效果不明显的专项,整合归并功能相近、领域相同
【篇二: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7件铁路规章的决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7件铁路规章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6号)
《关于废止7件铁路规章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2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3月7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4年3月7日
关于废止7件铁路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7件铁路规章:
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1
月12日
2
3
4
5
日
6
7
铁道部铁道部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2005年铁道部令第21号2005年4月1日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2001年铁道部令第6号2001年7月26日铁道部铁道部铁道部铁道部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铁道部令第16号2005年4月1日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铁道部令第17号2005年4月1日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铁道部令第18号2005年4月1日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2005年铁道部令第20号2005年4月1铁道部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2003年铁道部令第9号2003年7
【篇三:
铁道部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