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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得分

评卷人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满分15分,共15小题,每题1分)

1、某商场从电视机厂购进100台57厘米彩电。

老张从中挑选了五台,此时这五台彩电在法律上的性质是()。

A.特定化之物B.特定物

C.主物D.从物

2、甲将一部汽车作价3.5万元,抵押给乙,由甲继续使用,甲在开车时将汽车不慎撞坏,致严重损毁,应当()

A仍以已毁损的汽车作抵押物

B认定抵押关系中止

C认定抵押关系解除

D认定抵押关系仍存在,由甲以价值3.5万元的财产代替原汽车作抵押物

3、绝对权的主要特征是()

A享受绝对权,不受任何干预

B.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其权利的实现通常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C.与相对权相比,对于权利主体更重要

D.直接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4、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

A债权、汇票、存款单、股票

B支票、存款单、名誉权、专利权

C商标权、仓单、债券、荣誉权

D汇票、提单、本票、继承权

5、某甲委托某乙为其保管照相机,并允许乙使用。

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照相机卖给了素不相识的丙,后被丁偷去。

丁又卖给了同事戊。

甲回来得知情况后,主张所有权,丙、戊也主张所有权,那么,该照相机应归()

A甲所有B丙所有

C戊所有D甲、丙、戊均有所有权

6、下列行为中属于添附行为中的附合的是()

A将米与米混在一起B.将不同金属焊接在一起

C.在扇子上题字D.为木舟配制一把桨

7、为了耕种自己的土地,需要经过他人土地而取得通行权,这一权利属于用益物权中的()

A典权B地上权

C地役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

8、甲在某服装店加工服装一套。

取服装时,因带钱不够支付加工费,征得服装店同意将金戒指一枚留下,约定交清加工费后取回戒指,则服装店对戒指享有()

A处分权B.质押权

C.抵押权D.留置权

9、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的是()。

A房屋B国有土地所有权

C专利权中的财产权D地上权

10、占有是财产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但()属于非法占有。

A非所有人的占有B无因管理

C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D非所有人的占有和恶意占有

11、对财产的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以下属于事实上的处分的是()

A将富康汽车变卖B.将手机赠给他人

C.将日用生活用品消费掉D.将电脑借给他人暂用

12、质押合同生效之日为()

A权利确定之日B权利凭证交付之日

C合同签定之日D债务不能履行之日

13、下列担保方式中,既属于物的担保,又属于约定担保的是()

A保证、定金、抵押、质押

B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C留置、抵押、质押

D抵押、质押

14、甲在家具厂定制沙发一套,因不能支付加工费,家具厂不同意取走沙发,则家具厂对沙发享有()

A处分权B.留置权

C.抵押权D.质押权

15、以国家机关办公楼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D.无效

二、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4小题,20分)

1、按份共有

2、所有权

3、添附

4、用益物权

三、简述题(本题满分45分,共5小题,每题9分)

1、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

3.试比较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4.简述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5.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

四、案例分析(本题20分,共2小题,每题10分)

  1、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所属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荒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2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04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问题:

(1)请结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看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2)按《物权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

为什么?

2、李某与陈某是一对年轻夫妻,想要买一套房子。

这时正好某房产商推出一个楼盘,其中推介,如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可获得九五折优惠。

因为陈某的母亲王某是教师,于是他们拿了王某的教师证以王某的名义购得了一套房子,并在房产证上以王某的名义登记。

后来李某与陈某闹离婚,要分割财产。

这时岳母王某出来主张房子是她的,并有房地产证书为证。

于是李某拿出购房时银行付款的单证,以及多年来居住该房子的事实,主张该房子实际上是属于李某的。

(1)该案如何处理?

为什么?

(2)如果在诉讼期间,王某将房子卖给袁某,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该房子的所有权该归谁?

李某的权利如何保护?

 

《物权法》课程考试试卷(A)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满分20分,共20小题,每题1分)

1、A2、D3、B4、A5、B6、B.7、C8、B.9、B10、C11、C12、B13、D14、B15、D

1、按份共有

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所有权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添附

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合成物、混合物),或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

5、用益物权:

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三、简述题(本题满分40分,共5小题,每题8分)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如果取得财产时让与人为善意,受让人为恶意,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果受让人在让与人交付财产以前具有恶意,则可以推定其接受财产时为恶意。

(2)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

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

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3、试比较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于同一项财产的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二者的区别在于:

(1)按份共有人按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

共同共有人不享有此项权利。

(3)按份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意见不一致时,可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

共同共有中,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由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4)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不涉及此问题。

4、简述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1)从标的来看,抵押物既可以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则不包括动产。

(2)从是否要求移转占有来看,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的设定则必须移转占有,以一些特殊的财产如以股票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物时,还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3)从公示方式来看,抵押权的设定主要应采用登记方法,质权的设定中一般动产和其他权利出质并不需要登记。

(4)从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来看,抵押权人虽能享有对标的物的支配权,但并不能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质权人可直接对质物行使占有权,也有权收取原物所生的孳息。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不动产物权制度。

(1)复合性,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门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成员权等三要素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不同于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

(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区分所有人取得了专有所有权,即取得了持分权和成员权,反之则丧失。

专有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其他两权利的大小。

(3)一体性,即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的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的持分权及成员权必须结为一体,不可分割。

在转让、抵押、继承时,应将三者一体转让、抵押或继承。

(4)权利主体身份之多重性。

一般的动产所有权,权利立体的身份是单一的。

 1、

(1) 

法院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作出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判决并无不妥。

(2)但在《物权法》实施后,对于该类合同法院则不能再认定为无效。

因为《物权法》第131条明确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村委会发包村属的荒地也必须召开村民大会决定。

所以按《物权法》的规定,本案中李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会依法受法律保护。

2、

(1)若以《物权法》为依据,不动产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以登记为转移要件,因此经过合法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归“记载于登记簿”(法定)的所有人所有。

因此王某是合法的权利人。

如果陈某和李某或房产公司主张原来的购房合同无效并确实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合同无效,这时如果能确实证明王某并无购房意思表示也未出钱购买,可以认定该房产为陈某和李某所有。

(2)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能证明只是以王某的名字来办理的,实际付款是夫妻的话,诉讼可以确定该房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的,可以根据判决来就房产证进行变更。

(3)在诉讼未结束前,该房产是有争议的财产,但并未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因为在表面上,王某仍旧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其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

因此袁某只要是以合理价格购买的,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他就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

李某可以要求王某退还不当得利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了。

《物权法》课程考试试卷(B)

2010年1月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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