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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协议书范文Word文档格式.docx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者供电力。

2.供电的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供电质量3.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甲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乙方供电。

3.乙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甲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连续供电。

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停电或甲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用电计量4.1甲方按规定在其配电房输出柜向乙方的输出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和安全装置。

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乙方计算电费的凭证;

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和安全装置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4.用电计量装置设在乙方配电柜;

4.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各用电方负担。

每月增加损耗电量应分摊到各用电方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5.1甲方根据供电公司收取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

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甲方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乙方收取电费。

乙方应根据供电公司相关规定按每千瓦预交一百元电费预交费。

甲方每月提供用电收据。

预交电费不足时通知乙方提前预交电费。

如果申请停止供电将退余款。

5.抄表日期为每月底,遇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可提前或滞后1-2天,抄表主要采用人工现场抄表。

如有需要,乙方应予以配合。

乙方应在抄表日后7日内将电费以现金形式交予甲方。

5.经双方协商一致,用电方同意按下述方式结算电费元/度。

5.4.1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预交电费保证金¥元,协议终止后,双方结清费用后退给乙方。

5.4.协议期内,因电力部门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电价及相关收费项目随之相应调整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6.1甲方、乙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在运行、检修、停电操作时,双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6.如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维修。

违约责任7.1乙方未能按时付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计收电费滞纳违约金。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缴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百分之一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超过20日,经甲方催缴,乙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有权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7.乙方不得同甲方供电工作人员有不正当交易行为,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7.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对外停电并给其和其他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甲方及其它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责任8.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拆供电线路、改增容增负荷,不得改变用电用途,不得有窃电行为或私自供电。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处乙方5万元的罚款,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8.为保证安全供电,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安全用电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乙方存在安全隐患、设施故障,甲方有权先停止供电,待乙方排除隐患清除故障后,甲方检查合格予以恢复供电。

8.乙方应结合季节性特点进行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对存在威协人身安全、影响电气设备正常运行等的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测维护工作。

8.停送电按供电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8.乙方用电范围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设备事故、人身安全事故、其他责任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及费用。

8.乙方因用电管理不善及超协议增容或增加用电负荷,造成甲方供电线路、设备及供电网所带用户电器设备损坏及其他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对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报经甲方同意后,交有校验资格的单位校验或者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确属计量装置计量误差的,可剔除误差后结算当月电费。

责任免除9.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至使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相互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9.甲方因排除险情、设备检修、执行电力部门有关指令等,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法供电方、用电方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石家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11.1本协议为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

如与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协议有关条款。

11.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期至年月日止。

11.甲方、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定》办理。

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1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

供电方用电方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供电协议书供电单位用电单位供电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电话用电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电话为明确供电方、用电方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限期1.受电地点S214线改建工程A3标砼搅拌站2.受电电压220/380伏3.限期2年。

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经供电方与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用户进线侧开关上闸嘴处。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用电设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在12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

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电度计量及电费1.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按表计量。

2.收费标准按元/度计,任何情况下均不做调整。

3.供电前交用电押金2万元。

4.电费结算每月1日由供电人、用电人共同抄表并签字认可,用电人按月交付电费。

5.用电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四、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本协议约定执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五、其他本协议书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

协议书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书副本一式四份,供电人执三份,用电人执一份。

供电方用电方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XXXXXXXXXXX有限公司供电协议书供电协议书供电方XXXXXXXXX用电方XXXXXXXXX为明确供电方和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点、用电类别1.用电地点XXXXXXX2.用电类别XXXXXXX

二、供电方式、供电容量1.供电电压三相交流50Hz、380V电源2.供电容量100kVA

三、供电质量1.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

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电方按规定事先通知停电,用电方需配合。

3.用电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范围,否则用电方必须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用电计量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作为向用电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产权分界处,安装的是电度表。

3.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需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在用电方新装、换装及电能表强制检定站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

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5.供电方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托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

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处理。

6.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

用电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可向相关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1.计价依据及方式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

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kVA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在100kW及以上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

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实行单一电度电价,条件具备的也可实行两部制电价。

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按协议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

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协议最大需量,需供电方审批,但用电方申请变更协议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低于变压器容量的40%时,则按变压器容量的40%核定最大需量值。

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的暂停。

计价方式电费计算执行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电度电费按电度电价计算。

单一电度电费按月计收用户每月实际用电量*电度电价,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基本电费按月计收用户的最大需量*基本电价,基本电价参考目前广东省珠三角地区的计收标准按最大需量计收的基本电价为32元/kW/月。

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用电方可按自身情况在每月20日之前向供电方书面提出申请,调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额,供电方在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答复,若供电方书面答复同意则按新限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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