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审批指引征求意见稿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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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11

第五章行政许可的验收15

附录A:

申请函参考样本17

附录B: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建设方案出具的书面认可意见样本18

附录C:

专项设计报告样本19

附录D:

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参考样本21

附录E:

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有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协议参考样本30

附录F:

承担维修费用承诺书参考样本31

附录G:

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协议参考样本32

附录H:

移交资料一览表样本34

附录I:

总体流程指引参考图35

附录J:

法律法规与规范规程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条文说明:

深圳市本地水资源严重缺乏,城市生产生活用水85%来源于境外调水,保障原水管、水库等引蓄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可开发用地日趋紧张,各类建设项目与引蓄水工程交叉、冲突的事项日益增多且情况复杂不一,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权责清单的基础上编制此指引,有利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规范涉水建设项目的报审报批行为,确保双方工程的安全运行。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指引的目的和作用。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建设项目(包含迁移或损坏重建水利设施)。

为规范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建设项目的行为,本条明确了本指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水利工程包含引水和蓄水工程,具体包括水库、渡槽、隧洞、管道、泵站、国家所有的灌排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下简称涉水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工程(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地铁工程、管线工程、城市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农林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

水利工程泛指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等的工程,本指引主要针对水利工程中的引水和蓄水工程。

涉水建设项目不止局限于条款罗列的工程,只要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实施的工程,或进行有可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日常管理和抢险抢修的行为,均为涉水建设项目。

本条对水利工程和涉水建设项目进行释义。

第四条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深圳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本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因本行政许可事项为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和深圳市管理的本市辖区范围外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故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深圳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本条明确了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本行政许可审批的市、区权限划分如下: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范围为:

在市管权限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市管权限水利工程包括中型及以上水库、市属引蓄水工程以及其他市级审批权限的水利工程(如:

需由市局统一审批的跨区引蓄水工程事项,不包括应由国家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审批的事项)。

(二)各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范围为:

在区管权限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区管权限水利工程包括区属引蓄水工程。

上述权限分级如有变动的,按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对区级政府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各区政府审批”。

关于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规定,基本实行市管市批、区管区批。

对于跨区引蓄水工程事项,由市局统一审批能更好协调各区间的资源分配及利益需求,减少对接程序,避免各区部门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加快审批进度的推进。

本条明确了本行政许可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建设项目布置原则上应尽量避开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若建设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进入的,宜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经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即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其同意后应按照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进行。

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

的通知》中“建设方案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书面认可,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用水权益”,建设项目在选址阶段应合理布局,确需进入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为确保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作为第三方的用水权益,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审查前将建设方案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专门协调和加强联系,获其认可后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待获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若审批前未获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认可,将影响审批工作的正常开展,可能导致审批未获通过。

第七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道、原水干线及输水隧洞等影响重大的水利工程原则上不接受迁改申请。

确因国家、省、市重要基础设施或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需要,需经唯一性和可行性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具备迁改可行性的前提下,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

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水库大坝、溢洪道、原水干线及输水隧洞等重大水利工程,该类工程一般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且对保障城市的防洪、供水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旦迁改,不仅直接影响城市安全及民生利益,还对城市的规划布局、防洪、供水等规划产生深远影响。

建设项目在方案阶段应尽可能避开此类工程,如不得不对水利工程进行迁改,需对选址的唯一性和迁改的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并获得相应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申请

第八条本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为涉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或个人。

本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本条明确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

第九条涉水建设项目申请本行政许可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包含迁移或损坏重建水利设施);

(二)工程建设项目不会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三)建设方案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书面认可,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用水权益。

本条主要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明确涉水建设项目申请本行政许可的条件。

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宜在收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明确是否认可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方案。

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征求意见,可更好保障其作为第三方的合法用水权益。

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出具意见的时限、形式及内容进行规范,有利于推进审批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涉水建设项目宜在项目可研审批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含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同步申请办理本行政许可。

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中关于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阶段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概算批复”与《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同步申请办理……如涉及不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珠江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的也同步办理”。

第十二条涉水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涉水专项设计报告和安全影响评估报告。

涉水专项设计报告一般由涉水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编制。

涉及迁移或损坏重建水利设施的,水利设施的迁移、重建设计文件应由不低于该水利工程原设计单位水利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出具。

安全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不低于水利工程原设计单位的水利设计资质等级。

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涉水专项设计报告和安全影响评估报告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进行技术审查的基本材料,是判断涉水建设项目能否进入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重要依据。

考虑到涉水建设项目一般对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管理维护,乃至结构和荷载等均产生直接影响,以及考虑到我市严重缺水,水利工程一般为生命线工程或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对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供水安全尤为重要,故要求安全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不低于水利工程原设计单位的水利设计资质等级。

如安全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单位不具备水利设计资质或资质等级低于水利工程原设计单位,则可能存在专业不对应、评估能力不足、结论公信力不足等问题。

本条明确了申请行政许可的材料种类及其编制单位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正式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前,宜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就建设事宜沟通一致,涉水专项设计报告和安全影响评估报告等报批材料宜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认可。

的通知》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条件。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作为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运行、维护单位,同时为保障其具作为第三方的合法用水权益,建设单位宜与水利管理单位加强沟通,直接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涉水建设项目满足本行政许可申请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受理。

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则不予许可: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水库大坝、溢洪道、原水隧洞或管线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采石、取土、盾构、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可能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污染水质或影响水利工程抢险抢修、正常运行管理、蓄洪滞洪和规划发展的活动或建设。

(二)不满足规程规范要求的建设行为,如建设项目布置与水库大坝、溢洪道、原水隧洞管线等水利工程的各向净距不满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要求的,以及构筑物侵入水利工程结构范围内的。

(三)隧洞、管道等地下线性工程与输水隧洞、原水管等地下线性水利工程长距离并行且间距不满足安全和检修维护要求的。

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爆破、打桩、采石、取土、盾构、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均是被明文禁止的。

为确保水利工程与涉水建设项目双方的安全,明确不予许可的情形。

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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