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运动员运动伤残等级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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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或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因脑、脊髓损伤而致截瘫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10.因过度训练或其他运动性疾病而致心功能不全三级。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面部重度毁容。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小于0.05或视野小于等于16%(或半径小于等于10度)。
3.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5或视野小于等于16%(或半径小于等于10度)。
4.截瘫肌力3级或偏瘫肌力3级。
5.因过度训练或其他运动性疾病而致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6.因外伤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1.因脑、脊髓损伤致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或中度智能减退。
2.因脑外伤而致外伤性癫痫重度。
3.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2或视野小于等于32%(或半径小于等于20度)。
5.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05,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1。
6.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1,或视野小于等于32%(或半径小于等于20度)。
7.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HL。
8.单肢瘫肌力2级。
9.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0.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1.因过度训练或其他运动性疾病而致心功能不全二级。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面部轻度毁容。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3或视野小于等于40%(或半径小于25度)。
3.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05,另眼矫正视力小于0.2。
4.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双眼视野小于等于40%(或半径小于等于25度)。
6.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HL。
7.鼻缺损1/3以上。
8.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或有椎管狭窄者。
9.四肢瘫肌力4级,或单肢瘫肌力3级,或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10.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1.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功能缺失。
12.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因创伤脾摘除(18岁以下)。
14.因创伤胃切除3/4。
15.因创伤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因脑外伤而致轻度智能减退。
2.因脑外伤而致外伤性癫痫中度。
3.一侧完全性面瘫。
4.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5.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5,另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3。
6.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7.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2或视野小于等于48%(半径小于等于30度)。
8.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HL。
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0.鼻缺损小于1/3、大于1/5。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2.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3.一拇指缺失。
14.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或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16.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7.一侧踝以下缺失。
18.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下肢骨折成角畸形大于15度,并有肢体短缩4厘米以上者。
20.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1.一前足缺失,另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2.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3.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4.因创伤胃切除2/3。
25.肾损伤性高血压。
26.因创伤一侧肾切除。
27.因睾丸创伤后萎缩所致血睾酮低于正常值,生精功能降低。
28.一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因股骨头发生塌陷而致髋关节功能不全。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全身瘢痕面积50%-59%。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8。
3.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5,另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6。
4.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1,另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4。
5.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3或视野小于等于64%(或半径小于等于40度)。
6.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HL。
7.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1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11.因脑脊髓损伤而致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12.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3.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15.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6.一足除拇趾外4指缺损。
1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指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8.一前足缺失。
19.四肢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下同)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功能好。
20.下肢伤后短缩小于3厘米、大于2厘米。
21.因创伤肺叶切除。
22.因创伤成人脾摘除。
23.因创伤胃切除1/2。
24.一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股骨头无塌陷,髋关节无功能障碍。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因脑损伤造成边缘智能。
2.全身瘢痕面积40%-49%。
3.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2,另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5。
4.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5.双眼视野小于等于80%(或半径小于等于50度)。
6.外伤性青光眼。
7.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HL。
8.一耳或双耳缺损大于1/3,小于2/3。
9.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0.双侧峡部裂合并滑椎Ⅱ度以上,有中度功能障碍。
11.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12.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13.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14.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无功能。
15.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6.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1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18.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指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因过度训练或其他运动性疾病而致心功能不全一级。
20.因创伤脾部分切除。
21.因创伤胃部分切除。
22.皮肤切割伤或穿入伤并发脏器伤,术后有轻度功能障碍。
23.因创伤而致一侧睾丸、附睾丸切除,术后睾酮值正常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失,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因脑外伤而致外伤性癫痫轻度。
2.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3,另眼矫正视力大于0.6。
或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3.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31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HL。
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大于1/5,小于1/3。
5.牙槽骨损伤长大于4厘米,牙脱落4个以上。
6.二个以上横突或棘突骨折后遗腰痛。
7.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8.脊柱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小于1/2。
9.四肢大关节之一外伤性脱位,整复治疗后仍有功能障碍。
10.肌肉、肌腱、韧带之一完全断裂,有部分功能障碍。
11.双侧峡部裂合并滑椎Ⅱ度(不含)以下,有轻度功能障碍。
12.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3.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14.一手拇指关节功能不全。
1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6.除拇趾外其他两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17.重要部位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
18.皮肤切割伤,并发肌肉、肌腱、韧带伤,术后功能好,或其伤口长度大于20厘米。
19.胸部挫伤引起咳血,治疗后无后遗症。
20.四肢各大关节外伤后,行软骨(包括半月板、韧带)切除、修补术后。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2.全身瘢痕面积10%-30%。
3.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5,另一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8。
4.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8。
5.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HL,或一耳大于等于56dBHL。
6.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7.一耳或双耳缺损大于2平方厘米。
8.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9.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1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11.四肢大关节之一脱位,复位后无功能障碍或枢寰椎外伤性脱位,不合并瘫痪。
12.四肢大关节之一或脊柱创伤性骨关节炎,无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之一骨骺损伤,无功能障碍。
14.肌肉、肌腱、韧带之一完全断裂,治疗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16.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17.除拇指外,其余3-4指末节缺失。
18.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9.身体重要部位骨折愈合后或一般部位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
20.四肢各大关节外伤后,无功能障碍或明确诊断为半月板损伤,未做手术但症状明显,影响训练。
21.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在运动训练过程中发生自发性气胸,治疗后无功能障碍。
22.头部创伤造成脑震荡,无功能障碍。
23.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切除术后)或双侧峡部裂未合并滑椎。
24.皮肤切割伤,其伤口长度大于10厘米。
25.因从事摔跤、柔道项目致使发生单侧或双侧摔跤耳(菜花耳),不能治愈,影响容貌外观。
26.脏器(肾、脾、肝、睾丸等)挫裂伤,治疗后无功能障碍。
27.创伤性耳鼓膜穿孔,无听力障碍。
28.视网膜脱落。
注:
1.本标准主要依据(GB/T16180-201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并结合国家优秀运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
2.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病情况可参照本标准中的相应等级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