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核与奖罚办法一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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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S方针,强调工作与实效的统一。

第五条指挥部每年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对各单位做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评定。

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区、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地震恢复重建现场指挥部所承建的各施工项目。

指挥部各部门、各工区、协作队伍,凡参加承建项目施工的单位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七条除习惯性违章外,处罚应遵循“先整改,后罚款”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价

第八条安全生产(环境)考核采取考核评分制。

一、考核评价指挥部各工区适用附表为1、2、3、4,标准分为200分。

二、考核得分190-200分的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优秀单位;

170-18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良好单位;

150-16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合格单位;

15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管理不合格单位。

第九条安全事故归属划分原则。

一、分包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

事故主要责任是发包单位的,计入发包单位;

事故主要责任是分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的,计入分包单位。

二、临时用工发生的安全事故,按劳务合同划分,计入用人单位。

第十条凡发生重大环境破坏事故,或隐瞒不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给企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工区,即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150分之下,各子项仍坚持考核扣分原则)。

第十一条工区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之职责要求,或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敷衍塞责或整改措施不力,使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的单位,考核评价为不合格单位(150分之下,各子项仍坚持考核扣分原则)。

第三章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在年度安全生产(环境)考核工作中,指挥部按照各工区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排序,并在指挥部年度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

对考核得分相同的单位,其考核评价排序以经营规模、施工难度较大、重大危险因素较多者排前。

第十三条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如避免了重大人身、设备事故,或是提出合理化建议、管理有创新等)人员,由所在工区提出申请,指挥部核实后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凡是获得省、部级或集团公司、州(地)主管部门表彰而无物质奖励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优秀工作者,由指挥部给与奖励。

第十五条经单位评选、推荐,被指挥部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由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在检查、考评工作中,安全管理业绩突出的工区、厂(队、车间),由指挥部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指挥部每年将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考评结果,推荐若干单位或人员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人员的评选工作。

第十八条凡被集团公司评为安全生产优秀项目部或优秀项目经理的,指挥部给予该项目经理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指挥部每年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环境)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束后集中汇总,反馈整改意见和要求,持续改进指挥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对工区的检查考核采取全部检查的方式进行,具体由考核组确定,但被检查考核的工区应能基本反映该单位的安全管理面貌。

第二十一条除指挥部进行检查考核外,各工区也要制订相应的考核细则和实施办法,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年度内检查考核面要达到总数的100%。

第二十二条各工区应在每年元月份,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生产安全部,以便于进行评选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核组长和单位有指挥部任命,并就考核任务、具体要求、组织纪律等进行培训,确保考核规范、公正。

第四章事故处罚

第二十四条事故按责任划分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非责任事故的处理,根据事故处理相关文件进行处罚,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罚依据集团公司和指挥部有关事故处罚的精神,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发生各类重伤以上(包括重大未遂)责任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领导和安全主管负责人等,按以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按权限执行指挥部有关规定:

发生死亡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发生群伤群亡事故按伤亡人数加倍处罚);

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对安全主管负责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专(兼)职安全员处以500~2000元罚款;

发生重伤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安全主管负责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专(兼)职安全员处以100~1000元罚款;

发生轻伤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

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安全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对专(兼)职安全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各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执行以下处罚

规定: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10000元的(含10000元,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不冲减直接经济损失,以下类同),对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罚款;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罚款;

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对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10%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对安全主管负责人罚款200~1000元,对专(兼)职安全员罚款100~500元。

发生各类严重未遂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应罚金额的50%加重处罚;

凡发生各类事故险情、未遂事故及轻伤以下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对责任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罚款100~300元。

事故属隐瞒不报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应罚金额的50%加重罚款;

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报事故损失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阻挠安全人员行使正当职权的,经查实,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应罚金额的

50%加重罚款。

补报各类事故、由轻转重等均按隐瞒事故处理。

其隐瞒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拒赔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承担;

八、发生各类事故,不积极配合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对责任单位按应

罚金额的50%加重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可参照以下办法,经指挥部安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行政处分执行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发生各类人员伤亡,由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50%进行赔偿,并处以5%~15%的罚款,最高罚款额不超过10000元;

发生各类无人员伤亡的事故,由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50%进行赔偿,并处以5%~10%的罚款,最高罚款额不超过2000元;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而发生的各类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事故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按责任比例给予赔款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因整改措施不力,造成项目施工期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安全责任人、事故直接责任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不经严格资质审查,违反规定,私招乱雇施工单位、临时工、民技工,除补办有关手续或清退外,对招用单位罚款1000~5000元,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由此发生事故按本章事故处罚相关规定加倍处罚。

第三十条发生各类事故,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并给指挥部造成极坏影响的,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中的条款执行。

第五章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第三十一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员工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不戴安全帽,处以100元罚款;

安全帽作为它用,处以100元罚款;

使用不合格(伪劣产品、破损、报废等,下同)的安全帽,处以200元罚款;

不系好安全帽带,处以2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带(绳),且必须正确佩挂安全带(绳)。

不佩挂安全带(绳),处以200元罚款;

安全带(绳)作为它用,处以200元罚款;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绳),处以200元罚款;

未按要求配挂双安全带(绳),处以200元罚款;

同一条安全绳拴2个以上作业人员,处以300元罚款

安全带(绳)保管不善,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安全网(平网、立网,下同)是预防坠落的重要措施,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并严格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安全网挂设不符合使用技术规范,或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单位200~500元罚款;

擅自拆除、随意损坏安全网,处以100~500元罚款;

临空面未按施工安全措施设计挂设安全网,处以200~500元罚款;

安全网未随施工部位增高而增高,或挂设不符合要求,防护不到位的,处以单位300罚款;

对破损、拆除的安全网未及时更换,处以200元罚款;

作业人员从安全网上攀登上下,处以200元罚款;

电气焊作业时,未对安全网进行防护,处以100元罚款;

安全网内落物过多未及时清理,处以100元罚款;

安全网拆除,未自上而下进行和采取防坠措施的,处以100元罚款;

安全网保管不善、随意乱弃,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着装整齐,特种工种作业时必须按劳动保护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每一项处以100元罚款;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否则对责任单位或个人罚款50元/人·

次;

粉尘(有毒)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不佩戴防尘(防毒)口罩,处以100元罚款;

电焊作业不穿绝缘鞋、不戴电焊手套、不使用(佩戴)电焊面罩(眼镜)等防护用品,每一项处以100元罚款;

电工作业不使用绝缘器具,处以100元罚款;

其他各工种不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者,处以50元罚款。

第五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十种禁止作业规定》,否则按相关条款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操作证上岗。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处以50元/人·

次罚款;

特种工种无证作业,处以200元罚款。

再次发现无证操作,责令单位对该名人员进行清理退场。

第三十七条每个单项工程或高危作业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100~500元罚款:

未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就开始施工;

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不彻底,未交到每个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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