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吉林地区通用航空企业工作监督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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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4、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四)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
(五)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六)筹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筹建认可初审工作职责
(一)运输处:
负责审查筹建申请书、委托授权书、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二)适航处:
负责审查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三)飞标处:
负责审查机组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的可行性。
第八条筹建认可初审审查报告
(一)参与审查的各处在审查工作完成后,应向运输处提交审查意见报告。
主要内容有:
审查对象、审查项目、审查基本情况、审查存在的问题、审查决定意见。
(见附表二)
(二)运输处汇总各处审查意见,完成初审审查报告,提出审查决定,报局领导审批。
(三)运输处将形成的初审意见和报告,报至管理局。
第九条筹建认可初审审查时间
(一)自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须做出是否符合筹建认可的初审决定。
(二)需要延长时间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之申请人理由。
第三章经营许可初审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向管理局通航处提交颁发许可证的申请,并抄报监管局。
监管局由运输处负责组织飞标处、适航处、空防处、机场处、空管处、航安办、航务处开展经营许可初审工作。
主要是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要求时或资料不全时不予受理或退回补充材料。
(详见《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
(二)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
(四)民航局核准的企业标志、批准文件;
(五)企业章程;
(六)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七)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八)相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复印件;
(九)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十)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
(十一)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二)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十三)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
(十四)作业服务合同和作业服务价格表;
(十五)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
(十六)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经营许可初审审查职责
负责审核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
授权委托书;
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
民航局核准的企业标志、批准文件;
企业章程;
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
作业服务合同和作业服务价格表;
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
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负责审查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
负责审查相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
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
航空安全管理手册相关内容。
(四)空管处:
负责审查空管相关人员资质;
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五)空防处:
负责审查安全保卫方案。
(六)机场处:
负责审查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
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应急管理相关内容。
(七)航安办:
负责审查航空安全管理手册的相关内容。
(八)航务处:
负责审查航务保障协议。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初审审查报告
(三)运输处将形成的初审意见和报告,报至管理局通航处。
(四)管理局通航处复审后,符合筹建条件的,与监管局共同对申请人进行验证。
第十四条经营许可初审审查时间
(一)自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须做出是否符合申请经营许可的初审决定。
第四章运行合格审定
第十五条预先申请阶段
(一)初始意向
1、介绍运行合格审定程序
2、向申请人提供合格审定指导材料
3、预先申请意向书
(1)呈交地区管理局;
(2)预先合格审定编号。
(二)组建合格审定小组
(三)召开预先申请会议
1、证实预先申请意向书的情况
2、总体讨论合格审定程序
3、向申请人提供整套合格审定资料
•
(1)合格审定工作单
•
(2)活动日程表
•(3)运行规范标准格式
•(4)适用的文件和资料
4、解释正式申请文件的提交方法和手册的编写要求
第十六条正式申请阶段
(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文件
•1、正式申请信
•
(1)申请人名称
•
(2)申请人邮政地址
•(3)主运行基地
•(4)主要管理人员姓名
•2、正式申请信及附件
•
(1)活动日程表
•
(2)公司手册
•(3)训练大纲
•(4)管理人员、飞行人员清单
•(5)购买/合同/租赁的有关文件
•(6)符合性声明
3、根据活动日程评估局方的资源配备
4、正式申请会议
•
(1)安排会议日期、时间
•
(2)讨论各提交件
•(3)解决有分歧/悬而未决的问题
•(4)讨论活动日程表
•(5)说明不遵循活动日程表会带来的影响
5、发出接受/拒绝申请的信件
在正式申请会后,局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正式接受或拒绝的信函。
正式申请被审定监管局拒绝后,如果申请人在三个月之内没有重新提交经修改的正式申请信,则负责合格审定的监管局必须终止该项合格审定,并通过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上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撤消该申请人的预先合格审定编号。
第十七条文件审查阶段
合格审定小组成员深入审查申请人的手册和其他要求的文件,并作出批准或认可决定,可以和演示验证阶段重叠交叉进行。
评估适用的手册
1、《运行手册》
•2、《航空器飞行手册》
•3、《驾驶舱检查单》
•4、《农林喷洒作业手册》
•5、《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手册》
•6、《机场资料和航线资料》
•7、《机场/跑道性能分析》
•8、《航空器检查大纲》
•9、《最低设备清单》
•10、《构型偏离清单》
•11、《维修技术手册》
•12、《重量平衡控制程序》
•13、《训练大纲和手册》
•14、航空器租赁合同/协议
•15、维修合同/协议
•16、豁免/偏离请求
•17、验证检查计划
•18、运行规范草稿
•19、符合性声明
第十八条验证检查阶段
验证申请人在手册中所定的程序和制度是否能有效地保证规章落实和安全运行,管理人员是否按手册要求指导员工履行各自职责和遵守手册规定的程序,以及管理的有效性。
演示验证阶段需评估的有代表性的活动和事件
1、训练大纲的实施(教室授课、模拟机和航空器训练)
2、纪录保持程序(训练文件、飞行和值勤时间及飞行文件)
第十九条颁发合格证阶段
在运行合格审定的所有项目都达到了局方要求程度后,局方将为申请人颁发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合格审定过程结束。
在为申请人颁发运行合格证之前,审定小组组长必须确认申请人完全有能力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并将以适当的方式遵守民航规章。
颁证之前,应当与申请人彻底讨论需要进一步解决的不重要或非关键性的遗留问题,确定有关改正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1、合格审定小组组长起草合格审定工作报告,该报
告由合格审定小组组长签署。
•2、汇集报告的附件
•
(1)预先申请意向书
•
(2)合格审定工作单
•(3)正式申请信
•(4)活动日程表
•(5)运行验证试飞评审报告
•(6)颁发的运行规范的复印件
•(7)颁发的合格证的复印件
•(8)按阶段和主题对审定过程中的难点或建议进行
总结
•(9)对遗留问题和改正措施实施监督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豁免和偏离
任何商业非运输运营人都可以向地区管理局提出豁免
请求,豁免请求的内容应包括:
(一)请求豁免的规章条款;
(二)请求放宽规章要求的性质和范围;
(三)豁免所涉及的人员和航空器的描述;
(四)支持请求行动的任何信息、观点和论据;
(五)准予豁免符合公众利益的理由;
(六)说明为达到请求豁免的规章条款所要求的安全水平,豁免请求者所采取的措施,或者准予豁免不会对公众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理由;
(七)豁免请求必须在所申请豁免的建议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