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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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员工依法合规履职,遏制违规违纪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统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处理原则:

(一)客观公正,人人平等;

(二)实事求是,程序规范;

(三)权责对等,惩教结合;

(四)保障权益,量纪适当。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五条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

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六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同时给予扣发效益工资的经济处罚。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的效益工资;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6个月的效益工资;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扣发9个月的效益工资;

(四)受到降级(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发12个月的效益工资;

(五)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安排非业务岗位工作。

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考核恢复为正式职工,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第七条受到纪律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效益工资标准扣发效益工资。

第八条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理单位研究决定,延迟解除处分。

第九条受到降级(职)处分的管理人员,降级(职)幅度为一至二级,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管理人员,即为一般员工。

解除处分不视为原岗位职务恢复。

第十条对无级可降、无职可撤的员工,按记大过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违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处分期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提拔使用。

第十三条对违规行为轻微的,应给予责任人每人每次50-5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员工因违规行为给本系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按照第六条规定处理外,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其他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离岗清收期限一般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期满后根据清收的实际效果,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依照本办法受到通报批评的员工,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依照本办法免职、责令辞职的员工,12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更高职级的职务,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内退员工在岗期间有违规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已调离本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员工,经查实在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在本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调动的员工,经查实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由原单位调查后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所在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同一员工同时触犯本办法两种以上(含两种)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合并处理,并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免予处理:

(一)已按业务操作流程审慎操作,但以现有条件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身份证件、鉴章、票据、支付凭证、存单(折)、本外币等,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二)在业务操作中由于制度、系统缺陷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失、损毁,全力挽回仍无法避免的;

(四)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资产劣变,但已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的;

(五)形成资产损失或发生案件,但已按制度规定充分履行职责的,经确认没有直接责任或管理责任的;

(六)受到暴力胁迫时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的;

(七)有证据证明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

(八)其他具有充分免责情节、证据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规、失职后认错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二)初次违规或非主观故意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严重违规或失职行为,经查证属实,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失职所造成损失的;

(五)有证据证明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

(六)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嫌疑人和资金的,或案发后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及时抓获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的;

(七)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有效落实整改的;

(八)其他具有从轻、减轻处理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档处理。

在警告处分最低档次进行减轻处理的,可予以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清收按照信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免职、责令辞职按照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发生违规、失职行为,不积极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风险损失继续扩大的;

(二)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不予改正或整改不力,明知或应知其行为的后果有损于单位利益而实施该行为的;

(三)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阻挠、抗拒、干扰、抵制调查和处理的;

(五)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七)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屡查屡犯的,或在纪律处分期限内再次违规或者失职的;

(八)违规、失职后逃匿的;

(九)其他具有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

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反规定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资金调度、授权授信、大额贷款审批、财务收支、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问题的;

(二)因内部管理失控,下级机构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或连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分管领导不按规定对所辖单位进行常规性检查、不按时完成上级机构下达的专项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工作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因内部管理失控,本级机构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因内部管理失控,下级机构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应监督检查而未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引发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对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重大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对员工实施违规违纪违法案件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有意包庇的;

(六)对已发现的经济、刑事案件或其他重大违规事实未按规定移送或上报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办理业务;

(八)买官卖官、行贿受贿的;

(九)逆程序操作,用人严重失察、失误或为他人提拔调动施加影响,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十)未尽职尽责,致使矛盾激化,造成恶性事件的。

本办法所指管理人员,是指各级经营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和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省联社领导人员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市地联社(办事处)领导人员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领导人员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信用社和信用分社(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及储蓄所负责人员。

第一节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财务管理及核算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

(一)未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推迟或提前确认财务收支,影响损益真实性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列支费用或超比例、额度列支费用的;

(三)未按规定计提折旧、摊销费用、提取各项准备金(及各项费用)等,随意调整利润,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的;

(四)报销凭证不合规、不合法的;

(五)低值易耗品账实不符的;

(六)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

(七)不及时落实财政、税收等有利于本系统发展政策的。

违反财务管理及核算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执行财务审批制度的;

(二)未及时清收应收款项,违规垫付其他应收款或违规挪用应付款项的;

(三)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的;

(四)乱挤乱摊成本,采取挂账或化整为零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五)擅自减免利息和其他收入、虚列或转移利息和手续费的;

(六)未按规定标准或有关协议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的;

(七)不按时限进行纳税登记、申报,导致被罚款的。

违反财务管理及核算规定,对应付的奖金、佣金、手续费等未按规定纳入财务核算,或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擅自用于员工福利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违反财务管理及核算规定,截留收入、转移收入、虚增收入、虚列支出、私设小金库或进行账外经营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

(一)违规购置、租赁或出售本单位车辆的;

(二)在建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决算,或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符合入账条件但不按规定履行相关入账程序的;

(三)固定资产变更、报废后不按规定过户、销户,或变卖车辆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核对固定资产账目,核算反映不实,造成账账、账实不符以及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五)固定资产不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或巧立名目以非正规渠道资金来源购建固定资产,或从下属单位、贷款企业无偿调用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三长制衡”等有关固定资产采购、财务审批事项的。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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