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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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中发〔2015〕31号,2016年1月1日施行;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中发〔2018〕31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
(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3、《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中“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附件1)”第一条第十项“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再执行。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浙组通〔2017〕5号,2017年1月17日)
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2、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中发〔2015〕31号,2016年1月1日施行;
3、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中发〔2015〕31号,2016年1月1日施行;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中发〔2018〕31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
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1、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并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2006年1月1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中组发〔2008〕7号,2008年2月29日)
(2)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3)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
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2)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2006年1月1日;
(3)公务员受党纪处分的,在浙组〔2007〕45号文件规定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年度内,不得晋升工资。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3、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2016年12月1日)
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中发〔2015〕31号,2016年1月1日施行;
(二)职务级别
1、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一个或者几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中发〔2015〕31号,2016年1月1日施行;
2、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中发〔2015〕31号,2016年1月1日施行;
3、按照中纪办〔1988〕92号复函和人事部人发〔1996〕82号文件的规定,党员、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的,必须降低职务和工资。
(《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1999年7月29日)
(三)工资待遇
1、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政纪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撤职处分人员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2、公务员受党纪处分,同时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有处分权限的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决定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意见建议。
各级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资待遇处理工作。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转发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84号,2011年6月13日)
(四)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1、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执行相应规定。
参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
(二)项第1点。
3、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四、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权利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中发〔2015〕31号,2016年1月1日施行;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18〕31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
(二)任用晋升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三)职务级别
1、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2、其他职务级别规定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
(二)项第3点。
(四)工资待遇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三)项。
(五)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1、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2、受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
(二)项、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