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LEPPA03环境法律与其他要求管理程序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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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相关文件和附件………………………………………………

6.1相关文件…………………………………………………

6.2附件………………………………………………………

1

2

3

变更记录表

变更后版本/版次

变更记录单编号

变更前摘要

变更后摘要

变更日期

变更者

审核

核准

A/0

新规制定

1.

目的

为了获取、识别和更新适用于本公司在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环境因素的环境法律与其他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对环境法律与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和更新活动的管理。

3.定义

无。

4.职责

4.1本文件制订/修改的权责部门是管理部行政总务课。

4.2管理部行政总务课负责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管理,负责获取、识别法律与其他要求,确认其适用性,并追踪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信息。

4.3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收集,并统一汇总至管理部行政总务课。

4.4文控室负责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文本的发放和更新管理。

5.内容

5.1获取途径

5.1.1建立与宝安区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渠道,以及时获取国家、地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还可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出版机构、图书馆、互联网、专业性报刊杂志、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等渠道补充,以保持对法律和其他要求变化的及时跟踪。

5.1.2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利用与各相关方的沟通和交流,及时获得并向行政部传递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要求方面的信息。

5.2确认适用性

5.2.1根据本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及其活动、产品、服务中的环境因素,选择确认所获取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的适用性,管理部行政总务课制定《适用法律与其他要求清单》,经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将清单中的文件汇编成《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摘录》,见附件6.2.3。

5.2.2当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更新时,管理部行政总务课应及时对相关法律或要求进行更新,必要时应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并予重新确认。

5.3法律与其他要求的管理

5.3.1经管代确认后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由DCC根据需要将受控版本发放至相关部门使用,按《文件与资料控制程序》执行。

5.3.2管理部行政总务课负责每季度一次向宝安区环境保护、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环境法律与其他要求方面的最新信息,并填写《环境法律与其他要求收集调查表》,以确保及时获得适用法律与其他要求的最新版本。

5.3.3管理部行政总务课负责每季度监督检查各部门对现行法律与其他要求具体实施的情况,具体按《环境监测与测量管理程序》执行。

6.相关文件和附件

6.1相关文件

6.1.1《文件与资料控制程序》(SPL-CP-QM-05)

6.1.2《环境监测与测量管理程序》(SPL-EP-P&

A-04)

6.2附件

6.2.1《适用法律与其它要求清单》(SPL-EP-P&

A-03F01A)

6.2.2《环境法律与其他要求收集调查表》(SPL-EP-P&

A-03F02A)

6.2.3《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摘录》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适用法律法规条文的摘录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责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各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

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4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二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5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

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必须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托运方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职工应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条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职工有权获得:

 

(一)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

 (三)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6

关于加强废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

一、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包括电子电气设备制造企业、电子电气设备维修服务企业和大量使用电子电气设备的企事业单位等,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二、废弃铅酸蓄电池、镍镉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属于危险废物,含有上述废物或其他危险废物的电子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以下简称“电子类危险废物”);

三、产生电子类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将产生的电子类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

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有关环保部门报告;

7

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通知

10.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中一旦发生事故,引发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受到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人员,并报告事故所在地的公安、环保、经贸、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11.废弃、过期的化学危险物品及使用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抛弃,依照危险废物的处置标准进行处置;

8

广东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技术改造等可能对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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