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怀金犯故意杀人罪一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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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怀金犯故意杀人罪一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4年,被告人赵怀金在安徽省打工期间与同乡穆仕杰相识后,即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2006年初,赵怀金与其夫李代华来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东海长洲小区建筑工地打工。

同年8月24日,穆仕杰与张联友(女,本案被害人,死亡时34岁)也到该工地打工,并租房同居。

8月26日,张联友在与赵怀金交谈中,发现赵与穆仕杰的关系不正常,便质问穆,穆当着张联友的面责骂了赵怀金,赵因此对张联友不满。

当日18时40分,赵怀金以捡废纸块卖钱为名,约张联友一起到工地正在修建的A3幢楼8楼。

赵怀金将捆绑该楼电梯井防护门的铁丝解开,打开防护门,趁张不备之机,将张推下电梯井,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张联友系高坠死亡。

同年8月30日,赵怀金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信息、立案决定书、破案信息及捉获经过证实:

2006年8月27日,公安机关接报案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东海长洲一建筑工地内发现一具女尸。

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

经查,死者张联友系四川省合江县南滩乡拖金村2社人,与穆仕杰通过李代华、赵怀金夫妇介绍,于2006年8月24日到该工地打工,二人租赁房屋同居。

8月26日穆仕杰发现张联友失踪,在工地寻找未果。

8月27日18时许,穆再次到东海长洲工地寻找时,在A3幢4楼电梯口,发现张联友死在电梯井底层,遂报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了解到2006年8月26日18时许,赵怀金与张联友一起上A3幢楼,大约十分钟后,赵怀金一人下楼。

8月29日上午,公安人员再次对现场进行勘查,在现场原尸体位置附近,发现一串钥匙,经查钥匙主人系赵怀金。

8月30日晚经传唤赵怀金进行审查,赵怀金供认了杀死张联友的犯罪事实。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东海长洲小区A3幢电梯井,女尸头北脚南呈俯卧状,尸体的小腿部有一捆废纸板,尸体的东边距头部40CM处有一部手机。

该电梯井共八层,一层和二层缺口已封闭,三到八层的缺口装有铁栏门。

经勘查发现3到7楼的铁栏门封闭完好,无异常发现,8楼铁栏门的铁丝未扭紧,只是简单的搭在上面。

八楼电梯井边沿除有一解放鞋鞋印和一旋转痕迹外,其它未见异常。

3、现场指认、提取笔录证实,2006年8月31日15时许,赵怀金带领公安人员到东海长洲建筑工地A3幢8楼电梯口,指认其在该处将张联友推入电梯井内致张死亡。

2006年8月29日11时许,公安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再次勘查时,发现现场有钥匙一串。

经赵怀金辨认,系其家门钥匙。

通过赵怀金的丈夫李代华指认其与赵怀金在东海长洲的住所,用在现场提取的钥匙打开该住所房门上的锁。

4、《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张联友,颅脑呈扁平状畸形,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胸部多处骨折,胸腹腔内大量积血。

结论:

张联友系高坠死亡。

5、《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证实,赵怀金无精神病性症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6、证人穆仕杰证实,他与张联友很早就认识,2005年开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2004年他在安徽省打工期间与一起打工的赵怀金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经常电话联系。

他与张联友好上后,就不愿意再理赵怀金了,他叫赵不要再打电话。

2005年春节后从四川省合江县老家来到重庆,通过赵怀金、李代华夫妇介绍,他和张联友于2006年8月24日在南岸区东海长洲建筑工地打工。

并与张租房同居。

在工地上用的是假名字,分别叫“詹清明”和“王跃芳”。

由于赵怀金有时打电话给他,张联友在旁边,张就怀疑他与赵怀金的关系。

26日16时许,张又问他是否与赵怀金照过像,他听后怀疑是赵给张讲了什么很气愤,就当着张联友的面骂赵怀金。

19时许,他与李代华在7楼做工,赵怀金给他打电话说,张联友已经上楼来了,但他与李代华一起收工下楼,没有看见张联友。

后来他又上楼去找,也没有找到张。

在4楼平台看到一双胶鞋,但没有介意。

听兰传冬说,看见赵怀金光着脚从3楼下来,但没有看到张联友。

赵怀金说张联友隔几天会给他打电话的,要是走了或者死了,就永远不会给他打电话了。

他又给张联友的亲戚朋友打电话,都没有消息。

27日16时许,他又到工地去找,在A3幢4楼或3楼用捡的报纸点燃丢进电梯井里,看见下面躺着一个人,衣服与张联友的衣服一样,他就哭着跑下楼告诉李代华,并报警。

7、证人李代华证实,他与妻子赵怀金在安徽打工时认识了穆仕杰。

赵与穆曾经有不正当关系,现在还经常电话联系。

2006年2月,他与妻子赵怀金到重庆市南岸区东海长洲建筑工地打工,8月23日,穆仕杰打电话给他,要求帮忙介绍工作。

24日通过他介绍穆仕杰与张联友来到工地打工。

26日他与穆等人在7楼做工,19时许,他与穆等人一起下楼并叫穆到其家里吃饭,穆说去找张联友。

他回到家里,赵怀金对他说,18时许,张联友要赵一起到7楼去找穆,赵走到3楼就先回家了。

20时许,他吃过饭又到A幢3号楼7楼去加班,在3楼或4楼平台看到一双黄色胶鞋,是湿的,里面是红色的鞋垫。

大家都觉得奇怪,因为3、4楼是售房部的人住,他们不可能穿这种胶鞋。

整个楼就只有他们几个泥水工,那天只有赵怀金和张联友穿那种鞋。

同年8月27日17时许,穆仕杰又到他做工的3号楼去找,过了几分钟,穆哭着下来,说人死在电梯井里了,他把报纸点燃丢下去看是张联友,穆边说边打电话报了警。

案发后,他多次问过赵怀金究竟知不知道张联友摔在电梯井的事,赵都说不知道。

案发当天赵怀金穿的是胶鞋。

他与赵怀金住在工棚的一间屋子里,26日下午,赵怀金说钥匙弄丢了,他就把门撬开的。

门是用一把小明锁锁的,钥匙只有赵怀金有,公安人员从现场提取的那串钥匙就是赵怀金的,并用此钥匙将挂在门上的小明锁打开了。

8、证人兰传冬证实,2006年8月26日18时许,他让赵怀金和张联友等人去搬砖,后来又看到赵怀金和张联友上了A3幢楼。

砖搬完了,他到7楼叫工人晚上加班,在3楼或4楼平台看见一双胶鞋。

后又看见赵怀金赤脚急匆匆地下楼,起码是从3楼以上下来的。

他在赵的上一层,赵没有看见他。

穆仕杰在他家里找到赵怀金问,张联友到底去哪里了,你起歹心没有。

赵说张走了隔几天就要回来,肯定要给穆打电话。

后来穆将赵拉出去说了什么,就不清楚了。

A3幢电梯间安铁栏杆门是为了安全生产。

电梯口的铁栏杆门一直都是关着的。

9、证人张廷忠证实,2006年8月26日19时许,他与周景德、张廷友等人一起搬砖,看见赵怀金与张联友一起上A3幢楼,他搬完砖回到工棚后,赵怀金来问他看见她丈夫没有,说钥匙在她丈夫那里。

21时许赵怀金接到穆仕杰打来的电话问张联友在哪里,赵怀金说可能是跑了。

前述事实经过证人张廷友的证言亦予以证实。

10、证人罗小利证实,2006年8月26日19时许,兰传冬叫她们到A3幢楼去搬砖,赵怀金和张联友就直接上楼了。

当时赵怀金提着一双绿胶鞋,打的赤脚。

在A2幢搬砖时,看见赵怀金一个人气鼓鼓的站在那里不动,张联友说,赵今天很生气,不要理她。

当晚穆仕杰到兰传冬家里找到赵怀金,问张联友的下落,赵说自已只走到2楼就下来了。

兰传冬就说赵怀金撒谎,因兰看见赵从3楼下来。

赵对穆说,张联友隔两、三天要给穆打电话。

11、证人杨志强证实,他在东海长洲工地从事现场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工地上的安全。

A3幢楼房的电梯口都安装有护栏,是用钢筋做的铁门,这些铁门是用铁丝拴起的,铁门向里面推不开,只能往外开。

每天上、下班的时候都要检查电梯口的铁门是否拴好。

在张联友死后,他们在每层楼检查时,才发现A3幢8楼用来拴铁门的铁丝被人打开过又拴起的。

12、证人朱传庆证实,他在东海长洲工地负责A区的安全,每天上下班都要检查电梯防护门的铁丝是否捆好。

2006年8月26日15时30分,他是从A3幢的楼梯间上到8楼,每层楼的电梯门都检查了的,拴防护门的铁丝都是捆好了的。

8月27日,他每层楼检查时,发现A3幢8楼的电梯防护门的铁丝被人打开过,他当时就向公安人员反映了。

13、赵怀金供述,她与穆仕杰在安徽打时相识后,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2006年8月26日,她与张联友一起上班时,张看到她的手机上有穆发的短信。

后来穆仕杰就当着张的面骂了她。

当天18时许,她约张一起去A3幢8楼捡废纸块卖,其间,她想到因张联友害得穆仕杰骂她,穆把张联友叫到工地打工,是故意气她以及张在这里她老公迟早会知道她与穆仕杰的关系等,想到这些她恨张联友,就产生把张联友推下电梯口去的念头。

于是她就将捆电梯铁栏杆门的铁丝解开,把铁栏门打开。

张联友过来捆纸块时,她先站好位置,张联友只有站到电梯井边的位置,她就用手猛推张联友,将张推下了电梯井,她将捡的纸块也扔了下去,然后她又将铁栏门的铁丝拴起。

她给穆仕杰打电话,谎称张联友上楼去找穆仕杰了。

她在上楼时是打的赤脚,鞋放在平台上,后来拿回家洗了。

钥匙是在3楼时拿给张联友的,想让张先回家去做饭。

后穆仕杰问她时,她说张联友过几天自己要回来。

以上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

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复核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怀金因感情问题,对张联友心怀不满,故意将张推下电梯井,致张高坠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应依法惩处。

鉴于赵怀金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

(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五中刑初字第3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怀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桂红

代理审判员杨兵

代理审判员程建容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戴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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