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综合防突措施执行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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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用增透卸压抽采瓦斯,孔底间距不大于10m;

4、设计水煤沉淀分离和煤水排放系统。

如果采用底板岩石巷道穿层钻孔和顺层钻孔分段施工的区域防突措施或采取其它区域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向集团公司专题汇报,经批准后方可采用。

第三条区域探测措施设计要求,煤厚小于4m,探测钻孔不少于3个;

煤厚大于等于4m,探测钻孔不少于6个,超前距不小于20m。

控制范围:

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至少20m、下帮至少10m范围内的煤层;

缓倾斜、近水平煤层控制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15m范围内的煤层(均为沿煤层层面的距离)。

沿空掘进煤巷工作面探测钻孔控制范围为间隔煤柱和实煤帮。

第二章区域防突措施执行

第四条掘进工作面施工、监督、检查等所有相关人员应学习已批准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和区域探测措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区域防突措施由防突副总(科长)负责按批准的区域防突措施组织施工,区域探测措施由地质测量副总(科长)负责按批准的区域探测措施组织施工,地质和防突部门动态跟踪区域防突措施和区域探测措施的施工情况,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调整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布置参数应经总工程师同意,但不得改变区域防突措施类型及方式。

防突副总(科长)、地测副总(科长)对措施执行负管理责任。

第六条底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满足下列条件下,方可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1.旋切钻进增透卸压控制区域泄煤量不小于5‰;

2.联网抽采,单孔瓦斯浓度小于10%;

第六条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施工遵循“先控制、后加密”原则,首先对设计区域范围内煤层瓦斯地质条件进行控制,控制钻孔个数由矿(区域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审定,煤厚小于4m,不少于6个,煤厚大于等于4m,不少于9个,探清煤层赋存、地质构造、高瓦斯、高应力的分布情况。

第七条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控制钻孔探测区域内无异常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控制钻孔施工过程中无顶钻、喷孔现象。

(二)控制区域内无构造,煤层稳定无异常变化。

(三)控制钻孔成孔后孔口瓦斯浓度均小于5%。

可以采用瓦斯解吸指标Q3、Q30结合瓦斯地质多元信息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合格后,经连续验证有效后,方可掘进。

Q3—煤样装罐后前3min内的每克煤样瓦斯解吸量,临界值0.16ml/g。

Q30—煤样装罐后30min内的每克煤样瓦斯解吸量,临界值0.44ml/g。

第八条现场瓦斯解吸量Q3和Q30任意一个大于或等于临界值时,按设计加密钻孔进行抽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方可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效果检验。

(一)措施钻孔密度达到设计要求。

(二)措施钻孔均联入抽采系统进行瓦斯抽采。

(三)所有钻孔抽采浓度均降至5%以下。

第九条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施工过程中,凡出现打钻顶钻、喷孔、前方煤体应力集中、钻进困难,控制有效条带长度达不到60m等情况,必须改为底板岩巷穿层钻孔增透卸压抽采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否则不准掘进。

第十条采取区域探测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探明前方煤层赋存状况、地质构造、瓦斯、地应力等情况。

若区域探测出现以下异常情况之一的,探测区域按突出危险区管理,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一)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顶钻、喷孔等异常情况。

(二)前方煤层赋存急剧变化、地质构造、应力集中。

(三)钻孔成孔后孔口瓦斯浓度大于等于5%。

(四)与采空区间隔煤柱大于2m。

第十一条在采空区内掘进时,地测部门负责查明采空区内煤柱的留设情况,标注在工作面地质图上,复采区可直接掘进,煤柱区直接采取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严格按防突部门制定的防突措施施工。

钻机长、瓦检员、安监员共同对钻孔进行验收并在单孔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

钻孔施工人员升井后将单孔验收记录交予防突部门复审确认。

第十三条矿防突、安监、生产(掘进)、地测等部门建立防突措施现场执行情况检查台帐,每月抽查钻孔施工、验收情况次数各不少于10次。

第十四条实行区域措施阶段竣工验收制度。

验收的主体内容包括钻孔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钻孔封孔、护孔、抽采浓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标准绘制瓦斯地质图,认真进行瓦斯地质分析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验收工作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防突、地测、安监等部门科长,采取井下现场抽查、抽测和地面资料分析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当巷道断面、支护形式、掘进方向进行调整时,主管掘进的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地质测量部门至少提前30m向防突部门提供书面通知。

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提供调整后的巷道参数等相关内容;

地质测量部门负责提供调整后的煤层赋存以及地质状况等相关内容。

防突部门负责修改、补充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章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第十六条防突部门根据区域防突措施的竣工验收情况,设计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孔,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测试点布置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的,被保护范围宽度未超过120m时,沿长度方向每30m至少布置一个测点;

被保护范围宽度超过120m时,沿长度方向每30m至少布置两个测点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

(二)底板岩巷穿层钻孔增透卸压抽采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在底抽巷每隔30m至少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

(三)邻近巷道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每20~30m至少布置一个测点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

(四)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控制掘进工作面前方60m条带长度,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测点采用三孔三点布置。

一个采样点位于工作面前方20~30m,一个采样点位于工作面前方35~45m,一个采样点位于距区域措施前方控制边缘线5m以内,两侧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测点距措施控制范围边缘不大于5-10m。

钻孔施工在煤层中部,平行煤层顶(底)板。

(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控制掘进工作面前方条带长度超过60m时,按20~30m间距增补检验测试点,其中最深测试点布置在距前方控制边缘5m以内。

(六)测点优先选择在厚煤区和措施钻孔施工(喷孔、顶钻等)异常区,避开措施钻孔。

取样位置布置在煤厚中部。

不准在两个措施循环钻孔叠加区、采掘空间瓦斯排放区布置效果检验测点。

第十七条现场瓦斯解吸量及瓦斯含量由瓦斯所或瓦斯所授权的区域实验室持证人员测定,或者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测定。

第十八条现场测定工作由矿防突部门组织,矿安监部门现场监督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孔的施工(非直管矿井由区域公司总工程师组织钻孔设计和现场效检)。

第十九条区域效检测试人员要查看区域防突措施竣工验收报告,根据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孔设计,测试人员现场监督效果检验钻孔的施工,对测定结果签字负责。

第二十条矿防突部门根据残余瓦斯含量或现场解吸量测定结果结合瓦斯地质信息编制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报矿总工程师(非直管矿井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签批。

矿总工程师根据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等综合分析,签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瓦斯含量超标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必须继续采取增透卸压、强化抽采区域防突措施,所有抽采孔孔口瓦斯浓度均低于5%后,才准再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检,再次效检间隔时间不能少于3天。

第四章局部防突措施执行

第二十二条经过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或区域探测无异常后,连续性区域验证,验证方法依照《“三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技术标准》执行,经区域验证措施有效方可进行掘进,否则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十三条局部防突措施设计符合下列要求:

(一)措施选取:

可选取超前预抽瓦斯措施、超前排放瓦斯措施或者其他经过证实有效的措施。

(二)钻孔孔径:

75~120mm。

(三)控制范围:

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巷道轮廓线外至少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

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控制巷道上部煤层范围不小于7m或控制到煤层顶板,控制巷道下部煤层范围不小于3m或控制到煤层底板。

(四)钻孔间距:

在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超前预抽瓦斯钻孔或超前排放瓦斯钻孔的个数、终孔间距等根据钻孔的抽采或排放半径确定,但超前预抽瓦斯钻孔终孔间距不大于3m,超前排放瓦斯钻孔终孔间距不大于1.2m。

第二十四条施工超前预抽瓦斯钻孔和超前排放瓦斯钻孔前,掘进队负责在掘进巷道迎头打好迎头支护,防止打钻诱导突出。

掘进工作面遇到煤层松软、破碎、片帮、顶煤易冒落等情况时,采取加固措施。

第二十五条区域验证、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不超标,方准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前提下进行掘进;

若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超标或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执行以预抽为主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抽采时间不得小于24h。

连续两次超标或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顶钻、喷孔等异常情况,停止掘进,重新采取区域防突措施。

第五章区域措施执行管控

第二十六条区域防突措施和区域探测措施均实行阶段、循环报告制度。

直管矿井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报告,非直管矿井向区域公司通风调度汇报,由区域公司审核确认后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报告,区域公司通风调度和集团公司通风调度建立专用台帐。

(一)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探测钻孔探测控制后进行报告,需要测定Q3、Q30指标或瓦斯含量时由集团公司通风调度通知瓦斯所安排测试。

(二)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加密预抽后进行报告,需要测定瓦斯含量时由集团公司通风调度通知瓦斯所安排测试。

(三)钻孔探测到高应力区、出现异常情况或区域验证指标超标要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报告。

(四)底板岩巷穿层钻孔增透卸压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检后报告。

(五)瓦斯所测定指标后及时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区域验证、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要求:

(一)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实施之前由防突员对防突措施钻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少于30%。

若抽查钻孔全部符合设计要求可按规定实施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否则,重新按设计施工防突措施钻孔。

(二)防突员实施区域验证或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之前,复核掘进进尺,发现超进尺掘进,由矿长负责组织分析、追查处理。

(三)区域验证、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现场由防突员、安监员、瓦检员以及班组长在区域验证或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数据单共同签字确认。

(四)防突科值班领导根据区域验证、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综合分析后提出效检报告,连同瓦斯地质图报总工程师审批后,将允许掘进进尺通知单送安监、调度、掘进等有关单位和部门。

防突科值班领导把总工程师签批意见通知防突员,由防突员填入防突管理牌板。

第二十八条实行掘进工作面防突管理牌板、掘进工作面掘进起止牌、单项防突措施验收报告单、区域验证(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等制度。

(一)掘进工作面防突牌板悬挂在距迎头不大于30m的适当位置,由防突员及时将当班区域验证或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填入牌板。

由当班瓦检员(或防突员)填写防突措施工程量,并根据矿总工程师的批复意见填写“允许掘进进尺”。

(二)掘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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