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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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制度从2010年9月15日起执行。
四川省犍为乐华建筑有限公司
鹭岛国际社区一期
施工现场安全奖罚暂行规定
一、罚则: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罚款20~100元,情况严重的,罚款200~2000元,或清退出场,触犯刑律的,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1.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1.2攀登、跨越各种栏、网、架、墙、乘坐非载人提升设备上下,从上抛掷物料、垃圾;
1.3无证进行特种作业;
1.4擅自改变安全技术方案,拆改、移动或故意损坏安全设施,安全标志;
1.5乱拉乱接临时电线路,擅自用电器设备的;
1.6未经项目批准在宿舍区使用煤油炉、液化汽灶、煤炉、火炉、电炉及其它电热器具的;
1.7擅自留宿非本工地工作人员的;
1.8擅自带未满16岁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9在宿舍区乱倒垃圾、乱泼脏、废水的、乱扔烟头、乱倒剩饭剩菜、乱吐痰的;
1.10在宿舍区进行大声喧哗、吵架、斗殴、赌博、酗酒的;
1.11损害公物,擅自移动宿舍区铺位的,擅自损坏、拆除、改装宿舍区床铺、桌子、椅子及其他设备设施的;
1.12不服从管理,拒绝安全管理检查人员指导、威胁、漫骂、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
1.13违章行为造成隐患、险情、未遂事故、事故或伤害他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不配合管理人员对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1.14拆改、移动防护设施后,不按要求恢复,也不采取弥补措施的;
1.15在木工房、食堂、仓库、配电房、楼层、外架及其它易燃易爆部位抽烟或未批准使用明火的;
1.16偷盗现场的物资、设备、零星配件的;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班组(队)(班队长)罚款20~5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5000元,情节特别恶劣的,应清通出场,触犯刑律的,应将责任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应按实赔偿;
2.1不按规定按时做班前安全教育、交底活动,每月不按时组织安全讲评活动的(以资料为凭据)
2.2项目、公司组织活动,未经批准不参加的;
2.3变动本班组人员,不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上报项目的;
2.4苛扣本班工人工资的;
2.5每周三次不在现场领导本工种工作、碰到紧急情况不及时赶到现场及高危作业时未到场监督的;
2.6唆使、威胁或采用其它手段鼓励、纵容人工闹事的;
2.7不服从项目、公司管理的;
2.8违章指挥行为造成隐患、险情、未遂事故或伤害他人的;
2.9不对本班组从事高空、悬空、人工挖孔作业的人员或其它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的;
2.10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未与项目签定安全生产及治安管理责任合同,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并开工的;
2.11未做到落手清的;
2.12随意乱倒建筑垃圾的;
2.13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14不积极主动配合公司、项目的检查活动的,对提出的隐患不积极整改的;
2.15不及时提交本班组兼(专)职安全员、治安消防员名单及其它资料的。
二、奖则: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可以给予100~1000元奖励;
1.1模范遵守公司、项目的有关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及治安管理制度的;
1.2发生紧急情况及时排除、制止或报告的;
1.3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人员及保护现场的;
1.4对本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班组,可以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2.1季度或整个施工过程(不满季度的)不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劳务手续健全、每月评分季累计达250分以上(含250分)轻伤频率控制在15%以内的;
2.2对本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的;
2.3整个施工过程中,未违反安全生产及治安管理合同的;
2.4项目认定的其它情况。
三、奖罚兑现:
3.1将罚数额由项目专职安全员填写“奖励通知单”或“违章罚款单”,每月25日送甲方一份,公司财务一份,奖励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兑现,收缴的罚款进入公司安全基金,不能挪作它用。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准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项目经理,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项目经理是该项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项目经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公司对确保安全生产,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捡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项目部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七条:
项目部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第八条:
项目经理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依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完善施工安全的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四)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本项目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
项目部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防范技能。
第十一条:
项目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
项目部的特种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塔机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焊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必须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项目部必须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项目部必须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选址要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要符合卫生标准,项目部不准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十六条:
项目部必须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绳,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作业的危害。
第十七条: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度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十九条:
项目部必须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部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评估,监控,检测,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限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进行吊装,搭箱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项目经理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发生安全事故时,项目经理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依法对项目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项目部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现场施工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对公司安全生产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项目部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拖延迟报,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的,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工整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六)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的;
(七)未按规定经验收合格,使用起重机械的;
(八)使用国家被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