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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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3加施方式

6.4加施位置

7.收费

附件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赛车和越野车除外)后视镜产品。

不适用于少于四轮,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室的车辆后视镜产品。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注:

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产品抽样检测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反射面尺寸、形状及曲率半径;

2)后视镜的结构和材料,如:

保持件结构和材料、支撑杆结构与形状、与车体连接方式和镜面调节方式等;

3)后视镜的辅助功能。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产品抽样检测

4.2.1产品抽样

4.2.1.1抽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4.2.1.2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1.3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10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2.1.4抽样数量

每单元抽取同一型号后视镜样品3套。

对于免做撞击试验的后视镜,每种样品抽样1套。

所有样品均应带安装支架。

4.2.1.5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抽样检测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3.2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如:

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试验报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现场指定试验:

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抽样检测、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抽样检测复试;

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

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抽样检测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抽样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工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1监督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2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监督的内容

监督的方式是: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

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复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检查内容见4.3.2.2。

4.5.2.3产品抽样检测

在监督时进行抽样。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

抽样的数量见4.2.1.4。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

4.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证书有效性截止日期。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

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

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

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6.4加施位置

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上。

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产品描述 (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1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

1.2商标;

1.3反射面尺寸、形状和材料;

1.4反射面曲率半径;

1.5支撑杆结构和材料、与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车体连接方式;

1.6镜面调节方式;

1.7如后视镜可触及部件材料硬度小于肖氏A60应注明;

1.8产品适用车型;

1.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照片。

3.产品图纸

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总装图。

4.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

4.1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材料为:

反射面、反射面调节件、保护框架、支撑杆、反射面涂层材料。

4.2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材料、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5.工厂概况:

5.1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5.2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5.3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

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5.4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检测标准:

GB17352-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2.检测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1

一般要求;

第4.1,4.2,4.3和4.4条

2

反射面尺寸

第3条

3

反射面曲率半径

第4.10,4.11和6条

4

反射率

第4.8和5条

5

撞击性能

第4.5,4.6,4.7,4.12,4.13和7条

6

抗弯曲性能

第4.13和8条

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

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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